摘要:我国期货市场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末,大致可分为初期发展阶段、清理整顿阶段和逐步规范阶段。在期货市场发展历程中,政府一直是推动期货市场制度变迁的主体。这种自上而下、以政府制度供给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虽然能在短期内建立起期货交易市场,但也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对于制度障碍造成的制度性风险,只能通过制度创新来化解,以促进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并不断走向成熟。
关键词:期货市场;发展历程;政府主导;制度创新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3-0025-06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增大,这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1988年2月,国务院指示有关部门研究国外期货制度。1988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批发市场,探索期货交易。”从此,我国开始了曲折的期货市场实践。
一、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市场大体经历了初期发展、清理整顿和逐步规范三个阶段。
(一)初期发展阶段 1988-1993年
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进行期货市场试点,并将小麦、杂粮、生猪、麻作为期货试点品种。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为基础,逐步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正式开业。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期货交易所率先推出特级铝标准合约,正式的期货交易真正开始。之后,各期货交易所陆续成立,开始期货交易。
试点初期,受行业利益驱使,加上市场监管不力,交易所数量和交易品种迅猛增加,全国最多的时候出现了50多家交易所,市场交易品种达到30多个,开业的交易所有2300多个会员,期货经纪公司300多家(包括50多家合资公司),有7大类50多个上市交易品种。
在初期发展阶段,我国期货市场盲目发展,风险也在酝酿和积累。期货市场中的会员及经纪公司主体行为很不规范,大户垄断、操纵市场、联手交易、超仓、借仓、分仓等违规行为严重,还有透支交易,部分期货经纪公司重自营轻,这些行为投机性强,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严重扭曲了期市价格,不能发挥期货对现货的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加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阻碍了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清理整顿阶段 1993年底-2000年
为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国务院和监管部门先后在1994年和1998年,对期货市场进行了两次清理和整顿。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开始了第一次清理整顿工作,当时的国务院证券委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最终有15家交易所被确定为试点交易所。1994年暂停了期货外盘交易;同年4月暂停了钢材、煤炭和食糖期货交易;10月,暂停粳米、菜子油期货交易。1995年2月发生国债期货“327”风波,同年5月发生国债期货“319”风波,当年5月暂停了国债期货交易。
1998年8月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开始了第二次整顿工作。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多家期货交易所撤并最终保留了上海、郑州和大连3家,当时期货品种压缩为12个,这些品种是:上海交易所的铜、铝、胶合板、天然橡胶、籼米5个;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绿豆、小麦、红小豆、花生仁4个品种;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豆粕、啤酒大麦3个品种,并且各个品种在各个交易所不再重复设置。交易品种只有铜、铝、天然橡胶、大豆、小麦、豆粕等6个。
1999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于1999年9月1日实行,中国证监会又组织制定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这套法规对期货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都做了规定,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行为规范,也为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证监会还统一了3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提高了对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和财务实力的要求,修改了交易规则中的薄弱环节,完善了风险控制制度。
2000年之前,我国期货监管体制比较混乱,一是政出多门,缺少统一的监管部门;二是监管部门以“管得住”作为监管思路,在监管手段上以行政性指令为主。
清理整顿实际上是用计划经济手段管理期货交易这种纯市场经济,虽然为依法治市奠定了基础,但也导致期货成交量急剧下降,市场慢慢萎缩,期货交易量与成交额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到2000年期货市场总成交量为5461.07万张,不及1995年的1/10。
(三)逐步规范阶段 2000年之后
经过两年多的整合,期货市场已走出低迷,出现较大的恢复性增长,期货市场逐渐走向规范。
1.全面推进法规基础制度建设,市场发展基础和监管环境大为改善。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首次在党的会议决议中写入期货市场的发展方针。2004年,《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为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后,一系列引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法规制度得以修改完善,多项关系期货市场长远发展的基础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期货品种相继上市交易。2007年4月,国务院修订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八个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已实施,为强化市场监管和发展金融期货奠定了法规基础。
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高期货公司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期货市场建立健全了三项基本制度:
一是2006年建立了期货交易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从制度上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
二是全面实施了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使期货公司的经营规模与其资本实力挂钩。
三是2007年建立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实施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通过法规调整和一系列的基础制度建设,期货市场发展基础进一步巩固,为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交易创造了条件。
2.商品期货品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期货市场建设稳妥起步。
2004年“国九条”后,先后成功上市了燃料油、棉花、玉米、白糖、豆油、PTA、锌、菜子油、塑料、棕榈油等10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品种,黄金期货也于2008年1月顺利上市,从而使商品期货交易品种达到17个。黄金期货作为我国首个推出的贵金属期货,兼有商品和金融两种属性,使商品期货市场具有金融属性。至此,我国覆盖农产品、贱金属、贵金属、能源和化工等领域的商品期货品种体系初步形成,除原油外,国际市场主要的商品期货交易品种都在我国上市交易了。
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股指期货上市的制度和技术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投资者教育和培育工作深入开展,中介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基本完成,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处置体系以及监管安排基本到位。
3.市场规模稳步增长,行业实力有所增强。
近几年国内期货交易规模年增长率超过50%,超过国际市场20%的增长率。其中大商所已连续五年居国际前10位。2007年期货市场交易量达到7.28亿手;交易金额达到41万亿元,为历史新高。目前,大连、上海、郑州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交易量在世界的排名分别居于第9、16和18位。
从成交量上分析,2007年我国商品期货交易量占全球的26%,其中农产品期货交易量占到全球的49%,全球最大的10个农产品中,有6个来自中国期货市场,其原因是:我国期货市场是从农产品期货起步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多,市场有更多的保值需求和投资需求;农产品期货的合约价值一般比较低,容易吸引资金参与。
从业务开展看,郑商所在1999年之前一直是我国期货交易所的老大,但2000年后其成交额占全国比重大幅下降,在3大交易所中居末席。近年来,3家期货交易所的成交量都不断增加,其中大商所的成交量始终稳占全国总成交量的一半以上,上期所占国内成交额的一半以上。
以发展股指期货为契机,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实现了对期货公司的结构调整,增强了期货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现有177家期货公司,449家期货营业部,期货公司总资产达119亿元(不含客户资产)。期货市场投资者达到35万户,期货保证金358亿元。
4.市场功能初步显现,服务国民经济的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在国际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相关品种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国内期货市场运行平稳,没有出现大的风险事件。通过几年的平稳运行,期货市场健全了相关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反映各种资源的稀缺程度、整合产业资源、理顺产业关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开始将大宗商品期货价格作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参考信息。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自觉运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和信息,安排生产消费,积极利用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部分期货品种参与全球定价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例如,国内80%的铜行业企业参与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交易,上海铜期货价格已成为国内现货贸易的重要参考,并对伦敦市场形成较大的牵制和制衡。2004年上期所上市的燃料油期货,逐步形成了亚太区域的燃料油定价标准,使国内企业到新加坡采购时有了谈判依据,一改过去任人定价的被动局面。
农产品期货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出了以“公司+农户”、“订单+期货”为代表的期货市场与农业产业相结合的操作模式,积极支持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东北、华北等地区的农民利用农产品期货信息改善种植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并通过龙头企业或农业中介组织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为稳定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收入创造了条件。期货市场促进了分散的、信息滞后的农民与全国乃至全球大市场的有机结合。
5.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有所转变。
一是期货监管权全部划归证监会。证监会下设期货监管部,专门负责期货市场监管。各地证管办变更为证监局后也下设期货处,负责各地的期货市场和期货机构,这就理顺了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系。
二是由行政性监管向市场化监管转变,在品种推出、分类监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和推动市场技术创新等方面都做了一些有实效的工作。
三是从“以监管为主”向“监管与服务并重”转变。证监会相继修订一系列“条例”、“办法”,颁布“公司治理准则”,还通过研究、开发和试点运行客户保证金存管系统、投资者保护基金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调整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是会员制,会员大会虽然名义上是最高权力机构,但交易所的经营、人事等,直接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成为监管部门的行政附属机构,期货品种由证监会规定哪个品种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交易所法定代表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也都是由证监会任命的。期货交易所是交易规则的制订者,处于垄断地位,享受垄断利润;众多期货公司作为会员只是交易规则的接受者,有出资义务,却难以享受利润分配权利,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交易的纽带,从业人员最多,提供的服务最多,承担的风险最大,按理应该获得大部分利润。然而,目前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享有交易手续费的20%-30%,并且这是惟一的营利渠道。交易所除了享有70%-80%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以外,还享有结算手续费、固定的会员席位费,也就是年会费。席位费每年是2万元,期货公司每增加一个席位就再出2万元。3家期货交易所的营利总额要比全国180多家期货公司营利总额多得多。
(二)期货公司没有享有金融企业的权利
期货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公司应享有金融企业的权利。但在现行法规的约束下,我国的期货公司没有融资权、担保权和破产权,连普通公司都不如。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只允许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业务,所有的期货公司都是单纯的期货商,并且只能终极客户交易,不能从事多级;期货交易的融资业务仅限于交易所的仓单质押,而期货公司不能开展融资业务。
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现有的近两百家期货公司中,80%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刚刚超过3000万元,公司的业务和经营高度同质化,行业长期陷入手续费恶性竞争,有的公司为了追求交易量和交易额排名,从期货交易所那里获得交易费的年终奖励返还,竟然规定,只要客户缴纳交易所手续费就交易。这种同质化、低层次的市场竞争,导致部分期货公司经营每况愈下,违规操作,出现诚信危机。
(三)期货交易制度和新品种上市制度有待改善
我国期货新品上市机制采用的是非市场化的行政层层审批制,上市新的期货交易品种要征得各相关部委的同意,决定权在国务院。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市的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做出批示。最复杂的时候,上市品种的推出要18个部委批准,而且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样就增加了上市期货交易品种的难度,所以期货交易品种不多,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
目前国内活跃着大量现货远期市场,有一些市场采取保证金制度,允许双向交易,具有明显的期货特征。另外,银行间利率远期交易市场、远期外汇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也反映了金融机构急切的避险需求。场外交易繁荣,说明场内期货市场远没有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扩充场内交易容量、提升场内交易水平迫在眉睫。
(四)投资主体尚需进一步完善,许多潜在的投资者入市积极性不高
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以家庭为单位农户生产分散,规模太小,同集中而大宗的期货交易相矛盾,一个标准的农产品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一般每次不得少于一手(10吨),一般的农户显然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小农经济难以实现生产的规模化和机械化,也无法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实现生产的标准化,这就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民的农产品只能进入初级农贸市场,很难直接进入较高层次的粮食批发市场,更不要说期货市场了;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过多过死,造成国有企业无法自由进入期货市场,致使我国期货市场缺少国有企业这样的保值者主体;国内期货投资基金尚未起步,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法规的认可。我国期货市场不允许外资自由进入,对国内企业和投资者参与国际期货市场交易实行管制,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外盘交易资格,我国期货市场基本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与开放程度日益提高的现货市场不相称。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近95%的交易者是中小散户,只有5%是机构投资者,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
(五)农村市场信息闭塞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信息闭塞,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未来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增收都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农民掌握市场信息将成为关键。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地域分散,仅依靠期货市场对农民进行培训的范围太过狭窄,市场知识单一。因此若想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市场意识,推广农业技术,需要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对农民进行全面的培训。
三、展望
(一)加强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法制先行。期货交易投机性强,风险性大,近几十年来,西方国家发展期货市场,大多是先立法,后建交易所,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期货法》,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随着期货业的对外开放,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保护。因此,除了行业自律管理外,我国要根据国情,健全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为期货市场健康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合理调整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期货公司在承担出资义务的同时,要赋予期货公司制约和监督期货交易所的权利。对于期货交易所,其发展方向应该有二:
一是公司制。CME公司化改造后,2002年交易量比2001年增长了40%。2006年9月8日,我国第四家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成立,它由2家证券交易所和3家期货交易所各出20%股份共同出资建立,这是很好的尝试。
二是真正的会员制。在真正的会员制下,交易所的手续费,会员单位是有决定权的。交易所的手续费是用于返还、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是用于市场开拓和培育应当由理事会来决定。
(三)保障期货公司金融企业的权利
期货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公司应享有金融企业的权利。对期货公司应实行业务、资质等差异化管理,可以区分为综合类期货公司和经纪类期货公司;解除期货公司内部对冲的禁止,发展多级结算和体系;允许一部分经营较好、风险控制制度完善的期货公司进行自营交易;对包括期货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予以许可,允许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为培育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创造条件;一些有融资能力和银行背景的期货公司,应允许其开展对有信用的客户提供透支业务服务,并收取佣金和利息,促进期货经纪公司向期货公司的转变。逐步允许有资质的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期货投资咨询、境外期货经纪等多种业务,以应对国际期货市场上的竞争;逐步放开银行、保险、社保、国有企业、外资、基金等资金参与期货交易的比例,扩大期货市场的资金来源,提高市场流动性。
(四)强化基础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
要严格按照市场“三公”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和总结应对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全面落实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和风险监测体系,从制度上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实现市场平稳运行,坚决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五)完善期货交易制度和品种上市制度
要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商品期货品种上市交易,不断完善市场品种体系。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将上市期货品种的机制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改变目前多部门参与的品种上市审批制度,这就需要由期货监管部门成立审批权限集中而明确的上市决策机构,建立高效的市场化品种创新机制,只要是对国民经济运行“无害”的品种,就应该允许其上市,从“重事前监管”向“重事后监管”过渡。生猪期货、稻谷期货、钢材期货已具备上市条件。不以实物为交割对象的天气衍生品――温度指数期货值得研究。
建立和完善动态的保证金系统,可考虑持仓头寸的差异,按照净持仓收取保证金;对于转移风险者、投资者和套利者,由于他们购买产品的动机不同,面临的风险不同,对他们应收取不同比率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对比较成熟的交易品种,实行动态涨跌幅限制,以增强市场流动性;合理设置期货交割的仓库,提高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水平,降低仓单生成的费用,提高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重视商品期货期权的研究和试点(比如小麦期权),抑制单边市风险状况的出现,遏制市场操纵行为。
另外,期货合约是一个不断发展、探索和完善的过程,而且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大,一旦正式推出的合约失败,付出的成本相对比较大。CME每年上市四五个新品种合约,80%是失败的。目前,期货交易成交量中有97%的合约是近20年开发的,只有3%的合约是20年前的老产品。所以,我国有必要建立期货品种的试运行机制,以降低合约上市的成本。
(六)稳步发展金融期货市场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是我国期货品种由单一的商品期货向金融期货方向发展迈出的第一步。要进一步完善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实现股指期货的顺利上市和平稳运行;加强市场的宣传和引导,大力培育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切实落实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严格防范跨市场的风险传导;继续深入开展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把投资者教育作为促进股指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重要工作。
在条件成熟时,恢复国债期货,研究推出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其他金融期货品种。
(七)大力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期货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宣传,组织好相关企业和农民的培训,甚至可以成立期货知识普及工作组,定期到粮食主产区进行期货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培训使广大农民成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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