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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 39号

1、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 ) 39号.hi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40%; MARGIN: 17pt 0cm 16.5pt; FONT-SIZE: 22pt; FONT-WEIGHT: bold.h2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

2、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3%; MARGIN: 13pt 0cm; FONT-SIZE: 16pt; FONT-WEIGHT: bold.h3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3%; MARGIN: 13pt 0cm; FONT-SIZE: 16pt; FONT-WEIGHT: boldDIV.union LINE-HEIGHT: 18px; FONT-SIZE: 14pxDIV.unio

3、n TD LINE-HEIGHT: 18px; FONT-SIZE: 14px.h1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40%; MARGIN: 17pt 0cm 16.5pt; FONT-SIZE: 22pt; FONT-WEIGHT: bold.h2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3%; MA

4、RGIN: 13pt 0cm; FONT-SIZE: 16pt; FONT-WEIGHT: bold.h3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173%; MARGIN: 13pt 0cm; FONT-SIZE: 16pt;FONT-WEIGHT: bold.union LINE-HEIGHT: 18px; FONT-SIZE: 14px.union TD LINE-HEIGHT: 18px; FONT-SIZE: 14px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

5、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 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 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 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 29 号,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 理意见:一、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用人单位,原按 规定办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视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登 记。用人单位应当向原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县社 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等相关手续。二、按规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 工商户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 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且 2011

6、 年 6 月 仍在缴费的, 2011 年 7 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 保缴费, 可以按通知 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其中, 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三、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业人员,与用 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缴纳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 不再适用通知规定的逐步过渡办法。四、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用人单位及其从 业人员,补缴过渡期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 不再适用通知规定的逐步过渡办法。五、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按通知规定缴纳医疗保 险费的比例,

7、包含 2% 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曾参加小城镇社会 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下同) 的个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社会保险关系经转移衔接 后,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 折算后的年限)累计满 15 年,且实际按月缴费年限(含小 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后的折算年限) 满5 年的,可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领取养老 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以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沪府发 2011 15 号)规定继续缴费。七、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

8、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 社会保险关系经转移衔接后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又不愿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 续缴费的,可以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沪 府发 2003 65 号)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其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建立 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原按照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农发 2004 1 号)规定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 小城镇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的部分,不再转入小城镇 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账户,调整为转入小

9、城镇个人养老保 险账户。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除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 行办法(沪府发 2003 65 号)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外,增 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小城镇个 人养老保险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与现 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终身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小 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扣除,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 账户储存额使用完毕,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继续 支付。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计息和继承等,参照城镇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相关规定执行。八、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业人员,按通 知规定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自管)九、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因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发生 争议,或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有 关规定处理。十、本通知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 之日起 3 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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