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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赋税制度揭秘汉代历史,你竟然是这样的大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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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赋税制度

任何赋税制度都是分配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总是由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

汉代的主要所有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既有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又有包括皇室、豪强地主和一般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还有封建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下,形成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的尖锐对立,汉代的赋税制度正是由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所决定的,它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的重要手段,是为巩固封建国家服务的。

汉代的赋税制度也有历史的继承性,它是自春秋晚期以来出现的封建性赋税制度的延续和发展,而新的时代又赋予它新的内容和新的特点。

汉代以前,封建国家和地主对劳动人民的剥削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田租”,或称“租”,或称“税”,即征收粮食;二是军赋,包括装备和士兵;三是征调劳动力,叫作“役”。这和战国时代孟轲所说的“粟米之征,布缕之征,力役之征”差不多。秦王朝统一六国之后,田租、口赋和盐铁的税收,为西周的二十倍,力役则为三十倍。剥削率高达三分之二,其他的临时性税收和沉重的劳役还不包括在内。这种毫无节制的横征暴敛,正是秦王朝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西汉初年制定赋税制度时,既吸收了以前的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又总结了“暴秦”速亡的经验教训,也顾及到了汉初经济残破、人口锐减的现状;还要考虑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发展,缓和阶级矛盾,总之,有利于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

汉代的赋税约有二十种名目,但主要的是“田税”和“口赋”。另外还有各种“徭役”。 田租是汉王朝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主要用做百官的俸禄、祭祀、皇帝的生活资料和其他某些用度(见《汉书·食贷志》)。

西汉初年,刘邦实行“轻田租”政策,行“十五税一”之法,即国家从农民总收入中征收十五分之一。不久,因军费开支浩大,似乎又改成“十一之税”,到惠帝刘盈时,才又恢复“十五税一”。后来,有时免除一半田租,变成“三十税一”,遇到荒年,又全部免征。直至景帝刘启二年(公元前155年)【《汉书·食货志》是景帝二年,《汉书·景帝纪》作景帝元年,今从《志》。】,正式规定“三十税一”,从此成为定制,终两汉之世基本未变。东汉晚期桓帝刘志和灵帝刘宏时,因修建宫室的需要,规定在“三十税一”的田租之外,还要计亩收钱,收多少呢?桓帝时失载,灵帝中平二年(公元185年)明文规定是每亩征收十钱。这是田租的附加税。

古代文献把汉代国家收入的田租,有时又称作“谷租”、“租谷”、“菽粟”,可见它是实物,并不是货币。那么,这种以实物交纳的田租,是不是按每年每亩的实际产量来征收的呢?看来不大可能,因为官府不可能逐户去核实产量。很可能是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土质、不同年景,定出不同的通产量,以此为标准来征收田租,还有一种“稿税”,即向农民征收刍稿(即草料),用作官养马牛的饲料。也是征自土地,且和田租同征、同减、同免。由于刍稿笨重,运输不便,有时也用货币代替实物。

仅从税率上看,汉代农民所受剥削似乎不重,其实不然。首先看看自耕农民。西汉政论家晁错,在他的《论贵粟疏》中,给我们描绘过一幅“文景之治”时代的自耕农生活画卷: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去服役的,不下二人,能耕种的土地不过一百亩,一年的收获不超过一百石;还要砍柴、服役、纳税,一年四季,顶风冒雨,不避寒暑,丝毫休息时间都没有。全家各种费用只能从那点微薄的收入中开支。如果遭受水旱灾害,或急政暴敛,临时的捐税,有粮食只好半价贱卖,无粮可卖就只好去借高利贷,事后,卖田宅,甚至卖子孙去偿还债务的情况也随之出现了。盛世之下的自耕农尚且如此,衰世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至于在大地主(或称“豪强之民”)的土地上耕作的农民,则要向田主交纳二分之一的产品,即所谓“见税十五”,所受剥削更加沉重。东汉荀悦说:国家征收的田租,即使只有农民收入的百分之一,但由于大地主的中间剥削,农民往往要交纳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给田主,这些大地主比暴秦还要残酷。荀悦还进一步揭露:汉文帝减免田租,对少地和无地农民并没有什么好处,只是增加了占有大量土地的豪强地主的收入。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两汉前期减田租的措施。固然有利于那些“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并拥有大量佃农的大地主,但对大量白耕小农还是多少起了一点保护作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而也收到了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效果。

汉代另一类重要赋税是“口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来源,主要充作军费和对有功人员的赏赐。口赋就是人口税,其中分为“算赋”和“口钱”两种。

从西汉初开始,法令规定,人民不分男女,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期间,每人每年须向国家纳钱一“算”(一算是一百二十钱),称“算赋”。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纳,每人年征二“算”。对商人加倍征“算”,是汉代“重农抑商”的既定国策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目的是保护确立不算太久的封建地主所有制;对奴婢加倍征“算”,则是中央集投的封建专制政权抑制豪强地主的一种经济措施,因为豪强之民过多占有奴婢会使国家直接剥削的对象减少,影响国家的收入和征调,助长地方分裂势力的增长,对中央专制的皇权不利。这种抑制措施,反映了封建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惠帝为了改变秦末汉初以来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的局面,特别奖励生育,规定女子从十五岁到三十岁还不出嫁,就要征收五“算”。

未成年的儿童,汉代称为“小男”、“小女”,他们的人口税叫作“口钱”。口钱从三岁起征,直到十四岁,每人每年交纳二十钱,汉武帝时增加三钱,成为二十三钱。汉元帝又改为从七岁起征口钱,到二十岁才开始征收“算赋”。

口赋对贫苦农民是一个不轻的负担,在衣食难乎为继的困境下,甚至出现“生子辄杀”的惨剧。

除了以上类赋税以外,其他一些赋税又情况如何呢?这涉及汉代赋税的管理体制,得从税收机构说起。在汉代,国家和皇帝的收入、支出是严格分开的,二者不能混淆、挪用。在机构上,议承秦制,管理国家财政的叫“治粟内史”,后来称作“大农令”或“大司农”,简称“大农”,收来的田租、口赋都由它掌管。替皇帝管理私人财政的机构叫“少府”,武帝时又增设“水衡都尉”,同是皇帝私人的大管家。皇帝既不能把国库的钱作为私人收入,那钱又从哪里来呢?这就让我们来看看汉代皇帝的生财之道。

汉代皇室的用度,主要取自“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所入”,或称“工、商、虞、衡之入”,这些收入,原则上由少府管领,供皇室享用。这里所说的山、川、圆、池的出产,早在西周厉王时,即由农村公社和各级领主的公产,逐渐变成了王室的私产,史书上所记载的“厉王专利”,就是指这件事。周代的“山虞”、“林衡”就是主管山、林、园、池的官吏。不过汉代的少府,规模和职权范围又远非“山虞”、“林衡”所能比拟,它的属官太官(主膳食),汤官(主饼饵)之下,就各有奴婢三千人(见《太平御览》229卷引《汉仪注》),它主管下列各项税收;

1.盐、铁税。盐、铁是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量多税高,收入自然不少,正因为它重要,所以汉昭帝时,才就盐铁官营还是私营问题,展开过一次激烈的大辩论。

2.海租,又称渔税。鱼虾产自江河湖海,为人民重要食物,税收定然可观。春秋齐桓公因鱼盐之利而霸,汉代的吴王刘濞挟鱼盐铜山之利而反,可见海租的重要。

3.假税。天子的园囿池苑,佃给人民耕作或采捕,佃者需交纳一定的租税。

4.市租。即商品交易税。

5.工税。设立工官,除主管官手工业外,还管理私人手工业,并征收其租税。

除这些赋税收入外,水衡都尉还可以铸钱,庞大的官手工业的利润(归少府管理),都给皇室的仓库增添了大量收入。据《太平御览》627卷引桓谭《新论》:西汉时,少府岁入八十三万万(钱),而“大农”所得百姓赋税的收入,一年才四十多万万(钱)。皇室收入竟比国家收入多出近一倍,可谓生财有道。

从皇室私人收入如此巨大的这一特点中,除了看到封建地主阶级总头目的贪婪与奢侈以外,我们还应更深一步看到,这也是和至高无上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相适应的。它不仅反映了皇权的绝对权威,而且也是巩固皇权的经济基础。汉代的中央集权制正处于完善和巩固阶段,离秦始皇首创这个制度的时间并不很长。特别在西汉前期,备种经济、政治、思想方面的分裂势力都还很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为有效地控制内外反对势力并镇压人民的反抗,在经济上除了依仗国家财政收入外,皇帝总愿意手头掌握能随意支配的巨大财力、物力,为巩固皇权服务。事实上这笔收入也并非完全作为皇室的生活资料用掉,其中一部分也用于应付紧急情况,如军费、救灾,某些特殊的赏赐等等。

汉代还有一种“献费”,或称“献”,历来有些争论。马端临和劳榦等人认为“献费”就是“算赋”王毓铨先生认为“献赋”大概是皇帝祭祀宗庙时,向人民勒索的祭礼,每人六十兰钱,王国、侯国和诸郡人民,均须交纳。王侯国的献费,由诸侯王征收,“常以十月朝献”。

此外,汉代还有酒税、临时征收的工商资产税(即“算缗”),就不一一介绍了。

最后谈谈“徭役”。乍一看来,“徭役”不象是赋税,但实质上它是由先秦时代的力役地租蜕化而来,和赋税的关系十分密切。汉法规定:成年男子均得用一定时间为国家服兵役和力役,丞相的儿子也不能例外,从二十三岁(有时十七岁,有时二十岁)到五十六岁是服役年龄。但实际上有的人年过六十还要服役。服役的人叫做“更卒”、“正卒”。服一般力役的叫“更卒”,每年都要服役一个月;服兵役的叫“正卒”,其中又分为两种,一是到所在郡国受训,充当郡兵一年,二是到京师或边疆地区充当“戎卒”一年,这意味着每个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但实际往往超过,汉乐府诗中“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的诗句,正是对汉代沉重兵役的悲愤控诉。本人亲自服役,叫“践更”,也允许出钱雇人代役,称为“过更”,这代役钱就是“更赋”。既能以钱代役,官绅豪商自可免除徭役之苦,但“更赋”很重,每月要出三百钱,一年就是三千六百钱,所以“践更”的多是贫苦农民。据王莽说:汉室的“更赋”,连病人和身材矮小不适宜服役的侏儒也要交纳,看来颇为严格。法令还规定:“入粟”,即交纳粮食给国家,到规定数量后,交纳者可以免役,称作“复”,同时还可以得到爵位。“更赋”和“入粟”的收入,也是汉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汉代人民,特别是农民的赋税和徭役是很沉重的,加上官吏的贪暴,必然使阶级矛盾激化,导致人民的反抗,直至武装起义。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汉代的赋税制度比前代更加系统。更加严密、更加法律化了,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基本

模式,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后世的“租、庸、调”制,和汉代赋税制度更有直接的渊源关系。而且,汉代赋税制度的这一特点,是和汉帝国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中国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始建于秦,而大成于汉,赋税制度不也是这样吗?一个系统的、严密的、法律化了的赋税制度,保证了统一的封建帝国的经济需求,而一个统一的强大的封建帝国,又为制订和推行一个系统严密的赋税制度提供了前提条件。它们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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