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稳定是党和国家重要的社会管理目标,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青海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的省情,使其在全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大局中,举足轻重。省委提出,要树立科学的维稳观,建立维稳长效机制。如何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转变维稳的观念和模式,已成为研究者及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实际上,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长远的综合性系统过程,不能仅仅指涉于某一个群体或一个区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建,不仅需要有应急之策,更需要有长远谋略和顶层设计,达到标本兼治。
青海维稳工作应从五个方面着力。
强化干部教育。在社会不同的思想认识背景下,民族关系领域聚焦的问题不尽相同。当一个社会风平浪静时,很难知道人们的认知状态,而一旦遭遇风险,社会的理性就会被撕破。近几年,民族地区出现的一些事件,一方面警示了人们对国情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放大了人们的认识误区。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影响民族团结及社会和谐的因素还很多,但这一切都不能成为思想膨胀或理性缺失的理由,宣传教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要分层施教,首当其冲的是抓好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他们明辨是非。面对维稳压力或棘手局面,要切实遵循民族发展客观规律以开展工作。
强化社会教育。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或地区,民族团结的实现一定是以人们对民族的理性认知为基础的。依据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社会主义阶段,民族间同质性不断增多,民族融合因素不断积累,但基于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方式、情感心理等方面而产生的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而这也是民族矛盾、民族问题得以产生的基本因素。所以,基于文化差异的民族差异,是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我们倡导的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就是要在这种“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生态中去实现,那种企望以抑制或消除民族个性差异为前提的稳定与发展没有现实性,在差异中求和谐,这是我们可能的选择。
排查化解矛盾。当前,重点要排查三类问题:第一类是反分裂渗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二类是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隐患;第三类是民族地区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这三类问题潜在着两种矛盾性质。就一般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而言,只要能够及时掌控、化解,不使矛盾叠加、升级,社会就不会失序。如果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以民族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那就具有特殊的敏感性、复杂性,一旦处理失当、失时,就可能酿成祸端,损害民族团结,危及社会稳定,甚至会被敌对分子所利用,使矛盾的性质发生转变。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就是要通过建立公平的社会整和机制,最充分地反映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使得处于不同利益群体中的个人有渠道申诉其愿望和要求,不使一般利益矛盾与民族矛盾联系起来。在应对和民族宗教因素有关的突发性事件时,应重视沟通交流、协商疏导, 在建立政治共识和信任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提高政府化解危机的能力。
提高工作能力。主要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青海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占到全省总人口的52%,宗教的民族性、群众性特征非常突出。增强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实践层面,就是要不断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执政的角度讲,各级党委和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与水平,考量的就是你的执政能力,你的公信力,如果还认为这只是民族宗教统战部门的事,那么,我们就很难摆脱应急式维稳状况。做宗教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在做群众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优化整合社会资本,团结一切可以团结或必须团结的力量。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特别是面对外部政治压力而处置民族宗教问题时,要有区分政治层面的宗教问题和信仰层面的宗教表达的智慧与能力,注意维护和保障宗教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公民要在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的框架下表达诉求、主张,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推进科学发展。从民族和睦实现的条件看,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我们党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用科学发展观破解实践中的难题,正是体现了这种唯物主义的态度。当前,青海正处在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广大干部对在解决问题中厉行社会善治,实现社会稳定,在发展中促进民族和睦、社会和谐,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但是,这个“发展”不是仅指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是手段,社会发展是目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顺应民意,以科学发展观为前提的发展,才能成为多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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