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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坍塌触电等工伤事故,将直接损害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会给企业利益造成直接损失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坍塌触电等工伤事故,将直接损害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会给企业利益造成直接损失,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职工一旦受伤,往往不能自行判断是否算工伤,生活费、医药费怎么办,用人单位不管又该怎么办等问题。今天我们为大家就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近几年来,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上都能看到关于工伤保险的报道。今天我们请到龙岩市人社局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陈正村和龙岩市社保中心副主任刘立东到我们的演播室,主要通过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和分析案例,让大家更多地了解工伤保险知识,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那么到底什么是工伤保险呢?我们的---来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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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又叫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从事生成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 ,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说到工伤保险就一定离不开《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586号令对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也就是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刚才---提到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的,那么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与之前相比,有什么比较大的变化吗?

【嘉宾】对职业人群来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主要有4大亮点,我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是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条例修订实施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享受各项权益。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是不需要缴费的。二是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全部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但对这些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三是规范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我区南宁市已经实行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四是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其中提高幅度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修订后的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015年认定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超过57万元。

【主持人】刚刚也提到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那么究竟什么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嘉宾】《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规定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为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

下面我先举例说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我们通常简称的“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这也是工伤认定中最常见的、最基本的情况。比如说一个空调安装工受单位的指派去为客户安装空调,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就属于工伤。第二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和收尾工作。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场地、收拾工具等。例如煤矿职工在采矿工作结束升井后,必须要到矿区进行洗澡更衣,恰在此时出现滑倒受伤,这种情形应当按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工伤。第三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所说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例如商场保安在执勤过程中,因阻止窃贼偷窃商场物品而被窃贼伤害的情形。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例如施工人员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伤害等。第四种,患职业病的,这里所说的职业病是指职业伤害的一种,即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那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其所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种,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里的“因工外出”不仅仅指到外省市出差,也包括到本地但是本单位以外的地点。我们就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单位安排某职工去政府政务中心送材料,职工在政务中心不小心摔倒受伤了,这就符合本条所说的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六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种情形有2个要点,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比如张三骑电单车上班途中被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三无责任或者是承担次要责任,张三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张三逆行被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三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张三就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七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通过案例来说明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6种具体情形,也让我增长了不少知识。您还提到了还有一类视同工伤的情形,也请您为我们讲解一下。

【嘉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3种具体情形可以视同工伤,之所以是“视同”工伤是因为这3种情形与本单位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具有职业伤害的本质属性,但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将其纳入工伤补偿范围有其合理性。不过大家可以放心,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没有区别的,下面我来给大家具体说明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一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48小时”的起算时间并非是从单位发病开始计算,而是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接诊(抢救)时间开始计算,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考虑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的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第二种,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比如职工在抗洪救灾活动期间不慎受伤,就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三种,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旧伤复发的确认应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医疗诊断,并由具有认定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二是视同工伤后,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主持人】那么是不是只要符合刚才您说的几种情形就一定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是视同工伤呢?

【嘉宾】不是的。职工即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只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够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是故意犯罪的,二是醉酒或者吸毒的,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

【主持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个材料具体是指什么呢?如果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嘉宾】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确实无法确认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也是可以作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

【主持人】通过了工伤认定接下来应该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请----为我们介绍游戏那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嘉宾】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主持人】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嘉宾】(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主持人】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职工可以享有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主持人】关于另一个方面的疑问就是工伤职工可以一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嘉宾】不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一种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第二种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第三种是拒绝治疗的。

【主持人】那么参加工伤保险有这么多好处,那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这些工伤保险待遇吗?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嘉宾】《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费用。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即使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以后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只不过这些项目的支出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在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也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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