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五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设立许可、备案、书面报告
第六条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工作,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制度。
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优化一线服务,积极推行“覆盖城乡、标准规范、亲民便民、一网通办、一站快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备案提供便利条件。
对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业务事项备案实行“一站式”办理,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业务事项备案。申请人分次办理行政许可或业务事项备案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三)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
(六)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七)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如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
(三)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
(四)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营业执照(可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申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以上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核实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再让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第十条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证书编码统一为“(鲁)职介证字〔××××〕第××××××××号”样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编号分四个字段,第一字段“(鲁)”为省代码;第二字段“职介证字”为属性代码;第三字段“〔××××〕”为许可年份代码,中括号里面共四位;第四字段“第××××××××号”含有八位数字代码,依次为设区市代码(两位,我市代码为08)、县(市、区)代码(两位)、许可顺序代码(四位)。以上代码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各县(市、区)代码统一分配如下:任城区01;兖州区02;曲阜市03;泗水县04;邹城市05;微山县06;鱼台县07;金乡县08;嘉祥县09;汶上县10;梁山县11;济宁高新区12;太白湖新区13;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14。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中介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应当自首次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
职业中介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
第十二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可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申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以上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核实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再让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第十三条在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范围内,且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
备案凭证编码统一为“(鲁)人服备字〔××××〕第××××××××号”样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编号分四个字段,第一字段“(鲁)”为省代码;第二字段“人服备字”为属性代码;第三字段“〔××××〕”为备案年份代码,中括号里面共四位;第四字段“第××××××××号”含有八位数字代码,依次为设区市代码(两位,我市代码为08)、县(市、区)代码(两位)、备案顺序代码(四位)。以上代码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各县(市、区)代码分配同第十条第三款。
第十四条书面报告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回执》(见附件)。
第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延续或终止经营书面报告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换发或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备案凭证》。
第三章规范执业
第十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招聘信息;
(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四)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七)未经求职者、用人单位同意公开其信息,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
(八)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九)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十)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十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1000人以上的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记录并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年度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确定信用等级。信用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监管、谁评价、谁定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评价事项和标准,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的,应当自招聘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招聘会举办情况。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并更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定期举办现场招聘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等3类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加强审管衔接,通过信息共享渠道及时推送许可备案和监管执法等信息,健全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第三十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许可、备案或书面报告,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2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回执
附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回执
(样本)
XXXX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时,请自觉接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总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延续、终止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填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
业务主管部门地址:
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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