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大人社规发〔2023〕3号),修订完善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基准》,现就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基准》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明确、统一要求。2023年7月,《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健全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大政依法办〔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2019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发布《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162号),因相关文件要求发生调整,特组织修订原基准制度部分内容,形成了《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大人社规发〔2023〕3号)。
二、《基准》制定过程
本次《基准》制定是以《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162号)为基础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是按照国务院最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在充分研究论证,认真征求相关各方意见,组织法制审核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最终形成。
三、主要内容和变化
《基准》正文共十三条,主要规定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控制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明确申请材料的要求、窗口岗位设置要求、许可程序要求、文件适用范围和相关时限要求等。
附件部分主要分为三部分,分别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等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需要提交的材料、许可权限、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办理时限、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裁量权基准》共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关于做好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444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对需要提交的材料、许可权限等相关要素进行细化明确。特别是依据2023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在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增加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在需要提交的材料中按规定增加了“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附件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共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266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对需要提交的材料、许可权限等相关要素进行了细化明确。
附件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裁量权基准》为本次修订新增,共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印发〈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3号)《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大人社发〔2014〕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244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对需要提交的材料、许可权限等相关要素进行了细化明确。
本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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