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更是高频出现: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稳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推进工伤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落实落细稳就业举措方面:延续执行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显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
1、统一缴费比例,稳步推进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由于我国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年龄结构等存在差异,各省份之间养老保险基金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一些省份基金结余比较多,但一些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重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
从2021年全国多省陆续发文,明确将逐渐过渡统一全国养老缴费标准,2022年1月起,全国各地将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统一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8%。
养老缴费金额=缴费基数 x 缴费比例
其中就有,在2021年年底浙江省发布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2%。
本次调整,只是把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先的14%,上调整为16%,个人部分保持不变。
2022年1月起,据可靠消息,此前部分省市的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统一将调整为16%,也就是说全国范围内各省已调整为使用统一的单位养老保险费比例标准,这对于单位而言,人均缴费金额上涨了!
2、健全养老保险体系 ,专家热议个人税延型养老金
由于全国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差距较大,养老金待遇参差不齐,根据实际案例,假如一名评上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广东沿海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在职时工资约为1.5万元每月,社保社保缴费时间超过17年,但2017年退休时拿到的养老金只有3300元。
因此,有代表建议,在调整养老金时,一些地方会拿出养老金增量的一部分进行挂钩调整,此项调整与个人缴费年限及缴纳社保费情况相关。
实践表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式仍有待完善;所以,做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提高制度吸引力扩大政策受益面十分重要。
2018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也提出,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此外,养老理财理财产品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到“十地十机构”,养老金储蓄在稳步推进。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正在茁壮成长。
但就目前实际而言,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仍占据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绝大部分比例。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显得更为迫切。自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再度提出要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在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在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中,月收入波动导致税延抵扣额度波动,增加了额度计算难度,容易出现政策享受不充分或重复纳税的情况。
社保基金收支长期一直存有压力。个人养老金制度将来也是实在必行的,
对此,孙代表建议,要着力推动更多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更多高收入群体参保,建议加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改变现有按月收入6%和1000元孰低的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规定,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并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政策吸引力,扩大政策受益人群,充分发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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