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0号)及湖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202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鄂社保函〔2023〕22号)通知要求,现就我市2023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市2023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3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9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5元。
二、对已按照市社保中心、市工伤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通知》(黄社保函〔2023〕1号)要求完成2023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企保系统将统一按照新标准上下限重新保底封顶。单位职工已按上年度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7月、8月社保费且低于2023年度缴费标准的,系统将按规定生成补收金额,此类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
三、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标准公布执行前已按上年度缴费标准办理退休、转移、死亡、退保等结转或清退个人账户业务的,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标准执行后不再补(退)收差额。
四、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9月1日前已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3年7至8月份的缴费基数。未完成2022年度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以在2024年6月30日前按2023年社保缴费工资标准完成补缴。
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划分如下:
温馨提示:如有缴费政策及缴费申报问题,可致电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0713-8128636或市社保中心申报核定科0713-8356500进行咨询。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