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历史 >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七章论主权者中写到“因此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七章论主权者中写到“因此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七章论主权者中写到“因此这句话要放在一起理解,刚发现15年末有人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刚才恰好在其他问题下说到《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七章“论主权者”了,就搬过来,旧题新答一下。

这句话要放在一起理解,刚发现15年末有人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刚才恰好在其他问题下说到《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七章“论主权者”了,就搬过来,旧题新答一下。

原文:

Attention must further be called to the fact that public deliberation, while competent to bind all the subjects tothe Sovereign, because of the two different capacities in which each of them may be regarded, cannot, for theopposite reason, bind the Sovereign to itself; and that it is consequently against the nature of the body politic forthe Sovereign to impose on itself a law which it cannot infringe.

疑问出自《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七章之“论主权体”。若仔细研究本章会有所体会,卢梭本身对主权之叙述即为其具有绝对性。

源于主权至高无上,若记性尚在,必然还能记得从大学政治灌输的政治学常识“主权表现为对内国家最高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如是则必然容易理解。

当然本文用以往灌输之政治学常识来叙述则失于简单,那么就展开谈一下。

霍布斯认为,政治体并非天生的产物,任何政治体的形成都必须藉由一个权威者的抽象人身,且此权威者的权力为“绝对”——所以此权威者叫做主权者。

上述霍布斯所称的“绝对”,可以上溯至博丹对于主权所下的定义来解释:

主权,是君主不受法律限制的对臣民的最高权力,是在一国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其中“绝对”为其固有属性,亦即地位最高,不受限制,因而主权不受法律的约束,恰恰相反,主权是法律的渊源。

这就意味着,法律是依附于主权的意志,主权者可用法律约束人民,但不可用法律约束自己。

某种意义上,我们藉由奥斯丁对法律的概念,或许能够加深对为何主权具有绝对属性之理解。因为主权者通过制定法律授予人民以法律权利,设定法律义务,但是主权者不可能通过自己制定的法律而拥有针对自己臣民而言的法律权利。因为任何一个拥有权利的主体,都是通过另外一个主体的强权或者权力而获得这一权利的。另外,地位至高无上之主权者也是不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笔者按:以上假设与政治学理论相冲突。

我们推论,若依据上述“任何一个拥有权利的主体,都是通过另外一个主体的强权或者权力而获得这一权利的”理论,如果主权者受到法律的限制,则其上必然存在拥有更高强权或者权力之主权者。此则与主权者至高无上自相矛盾。

延伸一下,上述所说的是国内,而对于国际法而言,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事实:任何国家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之间只能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其关系的内容,这进一步佐证了主权者至高无上。

当然,仔细研究《社会契约论》,若往后读到本书第二卷第四章,会发现卢梭绝不认为主权毫无界限,反而他会认为主权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以上。

参考文献:

1.《英国革命时期的法政文献选编》,毕竞悦,泮伟江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版,P12;

2.《政治学概论》,楚树龙,唐虹,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版,P77;

3.《法理学的范围》,奥斯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P278.

上一篇: 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区别
下一篇: 谈谈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