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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选读】卢梭丨《社会契约论》(节选)

【原著选读】卢梭丨《社会契约论》(节选)第三卷 第一章 政府通论

第三卷 第一章 政府通论

各位读者请注意:本章必须仔细阅读。对于不仔细阅读的读者,我是无法讲解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个原因相结合而产生的。这两个原因,一个是精神的,即决定这种行为的意志;另一个是物理的,即实施这种行为的力量。当我向一个目标走去的时候,首先必须是我心里想走到那里去,其次是我的腿能使我走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跑,一个身子灵活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不动。政治体也有这种动力;我们可以同样把它们区分为力量与意志,把后者称为立法权力,把前者称为行政权力。没有这两者的结合,政治体便不能或者不应当做任何事情。

我们已经说过,立法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反之,从前面阐述的原则,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行政权力是不像立法权力或主权权力那样具有普遍性,因为它涉及的只是个别行为;这种个别行为不属于立法行为,因此也不属于主权行为,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的力量就需要有一个适当的代理其行动的人,在公意的指导下发挥作用;他将充当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和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人们往往把政府和主权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然则,什么是政府呢?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也就是说他们是执政者,而整个中间体则称为“君主”。由此可见,有些人认为使人民服从首领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行为,这是很有道理的:因为这只不过是一种委派,一种任用;他们只不过是主权者任命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托付给他们的权力的。主权者在高兴的时候,可以对托付给他们的权力加以限制、修改或收回。如果把这样一种权力转让给他人,那是同社会共同体的性质不相容的,是同结合的目的相违背的。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称为政府或最高行政;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存在着中间力量;中间力量的比率,就是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的两外项来表示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的中项就是政府。政府从主权者那里收到命令,然后向人民发布;而要使国家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就需要全都保持平衡,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的乘积或幂相等。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我们改变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必然会立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行使政府的职权,或者行政官想制定法律,或者臣民拒绝服从,则混乱就会代替规则,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国家就会解体,不是陷入专制主义,就是陷入无政府状态。总之,正如每一个连比中只有一个中项一样,一个国家之中也只能有一个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事件将改变一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不同的政府对不同的民族都可能是好政府,而且,不同的政府在不同的时代对同一个民族也可能是好政府。

为了使人们对于在两个外项之间起关键作用的比率有一个概念,我可以举一个最容易解释的比率即以人口的数目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定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被集体地当作一个整体,而作为臣民的每一个个人则被看作是个体。这样,主权者对臣民就是一万比一,也就是说,每一个国家的成员的那一部分权力便只有主权权威的一万分之一,尽管他是完全服从主权。假如人民的数目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这时候,虽然每个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制定法律的职责,但他的表决权便缩小到只有十万分之一,对法律的制定的影响力便缩减到只有原来的十分之一。这时候,臣民依然还是一,而主权者的比率便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愈扩大,自由便愈缩小。

我所说的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将愈来愈不相等了。因此,在数学家看来比率是变大了,而在一般人看来比率却变小了,因为前者是根据数量来考虑比率的,是以商数来衡量的,而后者则是按相同性来考虑比率的,是以相似性来衡量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的比率愈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例愈小,则控制力便应当加大;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便应当随着人民人数的增多而相应地加强其力量。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的扩大将使公共权力的受托者有更多的企图和方法滥用他们的权力,因此,当政府拥有更多的约束人民的力量的时候,主权者也应当拥有更多的力量约束政府。我在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部分的相对的力量。

从这一复比例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和人民之间的连比例,绝不是一种臆造的概念,而是政治共同体的性质必然产生的结果。另外,由于两个外项之一,即作为臣民的人民,是固定不变地为“一”,因此,每当这种复比增大或缩小的时候,单比也同样地增大或缩小,中项也就随之改变。由此可见,唯一的和绝对的政府体制是不存在的;有多少个大小不同的国家,便有多少种不同性质的政府。

如果有人嘲笑这种衡量方法,说什么要找到这种比例的中项和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我在这里所说的,就只需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根就行了。如果这样来取笑我的话,我将回答说,我在这里只不过是以人口的数目作一个例子,而且我所说的比率,不仅是用人口数目来衡量,而且还一般地要用由许多原因造成的作用量来衡量。虽然我为了少用文字来解释我的意思,因而暂时借用了数学上的术语,但我并不是不知道数学的精确性在精神的数量中是不存在的。

政府是那个包括它在内的大政治体中的小政治体;它是一个具有一定能力的精神人格,既像主权者那样是主动的,又像国家那样是被动的,而且,我们还可以把它分解成其他相似的比率,从而产生新的比率,并按政府的等级产生另外的比例,这样一步一步地一直分解到一个不能再分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唯一的首领或最高行政官为止。这个首领或最高的行政官可以被看作是这个序列中分数级数和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其实,我们用不着费脑筋去琢磨那么一大堆数学用语,只需把政府看作是国家中的一个新的政治体就行了:它与人民和主权者是截然有别的,它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

在这两个政治体之间有这样一个主要的区别,即:国家是以它自身而存在,而政府则是由主权者而存在,因此,君主的统治意志只能是而且也应当是执行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的力量而已。一当他想自行采取某种绝对的和独立的行为,则总体的联系便开始松弛,最后,如果君主具有了某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并使他手中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他的个别意志,这时,可以说就会出现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利上的主权者,一个是事实上的主权者。这样一来,社会的结合马上就会消失,政治共同体就会立即瓦解。

不过,为了使政治共同体有一个真实的存在,有一个使它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的生命;为了使它的全体成员都能协调一致,奔向它为之建立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有一个为它的成员共有的意志,有一种力量,有一种为维护其存在的特有的意志。这种单独的存在,指的是它有权召开大会,召开行政会议,并有审议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权力,有某些权利和头衔以及君主独有的特权,使行政官的地位随着他肩负的责任愈重大便愈显得尊荣。困难在于如何安排整体之中的这个下属,使它在建立它自己的体制的时候不至于改变总的体制,使它始终要明确区分用来保护它自己的存在的个别力量和用来保护国家的存在的公共力量。总之,它必须时时准备为了人民而牺牲政府,而不能为了政府而牺牲人民。

尽管政府是由另外一个人为的政治共同体所产生的人为的政治共同体,它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一种假借的和从属的生命,但这并不妨碍它以或多或少的活力与明快的方式行事,并且可以说是享有一种或多或少的充沛精力的健康;总之,只要它不直接背离它建制的目的,它就可以根据组建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政府对国家共同体应有的各种比率,正是从这些区别中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改变的种种偶然的和个别的比率而产生的。因为,如果这些比率按照它所从属的政治共同体的缺陷而改变的话,一个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也往往会变成最坏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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