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张文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党的二十大发出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前进号令。这既是未来五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目标任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部署的预期成效和检验标准。
“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命题内涵丰富、意义深刻。总体而言,“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把国家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法治的机制开展工作,坚持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规依法监察、依法公正司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国家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增强合宪性合法性、减少违法性违规性。
具体而言,“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意味着:
第一,把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安全等具有全局性的各项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等具有主干性的各项事业均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二,把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互联网治理、新兴科技治理、公共卫生治理、生态治理等,“一国两制”、治港治澳、外交事务等国家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把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专门法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精准普法,使专门法治工作成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样板与范式,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
第四,统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综合考虑和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机制、联合国维和行动等,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赢化。
总之,要在国家各方面工作中,即在治国理政各个领域,实现法律规范全覆盖、依法治理全链条、良法善治全方位,使法治成为国家工作的崇高理念、坚定信仰、常规思维和基本方式,成为引领、规范和保障国家各方面工作的“轨道”,通过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推进和护航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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