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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在沪外籍员工社保缴纳有调整!

重磅消息!在沪外籍员工社保缴纳有调整!在上海,根据沪人社养发[2009]38号,与属于参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额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

最近对外籍人士影响较大的新规想必就是社保新规了。随着沪人社养发颁布的【2009】38号在8月15日终止执行。那么上海之后是要强制缴纳社保了?今天Elite Stage帮大家梳理一下。

外籍在沪社保缴纳相关法规条款

根据2011年人社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 “五险” ),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上海,根据沪人社养发[2009]38号,与属于参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额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商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由于上海地方性文件38号选择的用词是在上海工作的外籍员工“可以”(注意,不是应该)缴纳三险(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合作中予以约定。这也就是为什么2021年8月15日之前上海不强制企业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

38号文件终止接下来怎么办?

随着8月15日上海的38号文件到期,上海人社局至此一直未对38号文件的有效期给予延长,且未单独发文明确外籍员工缴纳社保问题。在上海的外籍员工的社保缴费政策理论上应该按照人社部令16号执行。对在沪用人单位和外籍员工的影响可能如下:

缴纳: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纳类型:企业需要为外籍员工强制缴纳五险(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注意法规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

领取: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0余个国家可部分社保豁免

同时,根据人社部令16号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我国目前与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芬兰等1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社保协议,但请注意这些社保协议中并没有豁免全部五险的义务,大多数国家之间免除的是养老及失业保险,有的仅免除养老保险,因此即使来自于存在社保协议的国家的外籍员工,也应缴纳剩余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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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为外籍员工在沪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大致材料为:

有调查统计,目前在沪近八成企业将按照国家人社部的文件开始着手外籍员工的社保。另约有两成企业还在持续观望中。

提醒用人单位注意,根据人社部第16号令的第八条规定“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明确规定了外国籍员工在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情况下可采取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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