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人社规字〔2021〕3号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的通知区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黄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5月13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各类机构或企业。本办法的各类机构指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遴选同意入驻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广州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园区)及其受托管理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从事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与人才服务相关联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入驻机构”)。
第三条【场地租赁奖】在政策有效期内,入驻机构在产业园区内租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场地实际使用率不低于90%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每个机构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场地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每家机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场地租赁补贴不超过入驻机构实际租赁支出。申请场地租赁补贴的入驻机构应达到统计规模以上或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万元以上。对申请场地租赁补贴的入驻机构,租赁时间以经属地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奖励当年的补贴期为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奖励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入驻机构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入驻机构享受场地租赁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第四条【研发创新奖】鼓励入驻机构,落实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要求,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和互联网的深度融合,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融合发展。取得相应成果的入驻机构可参与遴选区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五条【人才引进奖】入驻机构从区外为本区用人单位选聘加快集聚本区主导产业发展亟需的各类高端或紧缺人才,经区认定为海外尖端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按猎头费用50%给予一次奖励,单笔不超过3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本办法所指的高端人才应符合最新的《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紧缺人才应符合最新的《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高端或紧缺人才因聘用(劳动)合同到期,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动)合同的,或原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服务,重新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服务的,均不适用本条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人才被多次引进,猎头费用仅按一次计算。第六条【交流会展奖】对在本区主办、联合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涉及多省)之一,参会企业50家以上、人数100人以上规模且支出费用(扣减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奖励)5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论坛、品牌推介、行业交流、会展等高水平、高层次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入驻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总额(扣减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奖励)的3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补贴50万元。区年度交流会展奖经费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活动主会场永久性落户我区。申请补贴的入驻机构应按照申办指南在活动举办前30个工作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
活动结束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机构发放活动补贴。第七条【园区经营管理奖】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运营补贴,每家运营管理单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日常运营和管理。若入驻机构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100亿、200亿、300亿,分别额外给予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100万、200万、300万的一次性补助。第八条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入驻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机构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企业人才奖、金融服务扶持。前款的相关规定指《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2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3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0〕11号)。第九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本办法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办事指南为准。第十条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入驻机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扶持。若被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承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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