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农(河北 教师)
深圳拟开全国先河,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拟将社会服务令等新手段列入处罚种类,通过让违法者从事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侧重教育、感化功能。(7月23日《人民日报》)
社会服务令列入罚则,意味着不再完全依赖于强制处罚和规制,在一定层面上满足教育矫正的诉求,显然是法制完善的体现。而从教育矫正效果上看,公益劳动比类似于罚款的简单行政处罚,很多时候更富功效。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各地对行人违章多采用类似于公益劳动的处罚方式——让违章行人参与一定时间的路口秩序执勤。这种方式对行人违章的矫正效果明显。而如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违章罚款,因难以落实到位,使其教育矫正功效大打折扣。事实上,将公益劳动纳入罚则,一方面对当事人是种行为规范和公益教育,另一方面又能增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总量,总体上有利于社会文明的累进。
但必须承认,所谓文明行为并非都是不随地吐痰这般普适性的行为准则,不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规范要求。譬如公职人员热情接待来访,到底是算作职业操守,还是文明行为,就得商榷。再如,在深圳民调中被“认为最普遍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之首的占道摆卖,很多时候未必就是不文明,而仅仅是小摊贩的谋生手段而已。深究下去,恐怕是城市公共服务不完善,没有为城市底层群体提供文明的谋生环境或者谋生方式罢了。
当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态度和行为,与似乎强加给某个群体的文明要求碰撞到一起,法律恐怕会变得很难堪。是以,既然为文明行为规范立法,就要将不同社会群体置于大致同等的文明线上,并且包容多样化的利益诉求。这既是深圳立法需要特别观照之处,也是立法需要突破的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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