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企〔2016〕26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我市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实行“五证合一”,即申请人申请设立上述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另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二、此前已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领取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工商部门自行将企业相关登记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三、未办理“三证合一”登记、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于 2018年1月1日前向工商部门提交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表、一照一码信息登记表、企业涉税信息采集表、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若遗失需登报公告;若未领取需出具声明)等材料,申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查询或下载相关表格材料。
四、2018年1月1日后,工商部门核发的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全市工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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