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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doc文档介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江西省教育厅赣人社发〔2012〕6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新余、上饶、吉安市人力资

文档介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江西省教育厅

赣人社发〔2012〕6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新余、上饶、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號 意见》(赣府厅发〔2012〕48号),切实做好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二O—二年七月九日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 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江西省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 48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X赣人社发〔2011〕 37号),结合中小学教师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对通 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层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 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 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 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 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 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 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报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层级教师职称评审按《江 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组织实號。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在符合《江西省深化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见附件) 及学校竞聘条件的前提下,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 关职称申报材料。

第七条 学校对职称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定参加

竞聘人选。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拟竞 聘岗位数,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 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 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 术资格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 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

般不少于7人),负责参加竞聘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

第十条 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

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参加竞聘 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

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其职称

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 机构。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 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中、初级教师职 称评审经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 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层级的教师组成。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在高等院校基础教育 教授岗位、省属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相 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担任高级教师职 务10年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 组成,中小学领域的专家应不少于3/4。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 评审,通过投票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第十六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层级由政府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评审通过人员, 正高级教师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确认;高级 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中、初级教师由市、县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 事项,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 (2011) 3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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