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历史 > 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区府文)

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区府文)

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区府文)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南溪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人口计生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南溪区社会抚养征收

人口计生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宜宾市南溪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人口计生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和区委第21次常委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 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宾市南溪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人口计生

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计生)事业费的使用管理,保障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溪区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人口计生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口计生事业费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人口计生事业的经费。

第四条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的。

第五条按照国家现行财政体制,人口计生事业费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财政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权限征收,同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坚持统一征收主体、统一征收程序、统一征收标准、统一票据管理和统一国库管理的“五统一”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区国库,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凡不符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应协助征收。当事人属城镇个体工商业者或流动人口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用工单位应协助征收;当事人是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所在单位可以代收代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到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当事人夫妻双方户口在本区但不在同乡镇的,原则上在男方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交纳。

第八条 不符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征收。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按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一方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在未办理《结婚证》时与无子女的另一方同居生活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4倍征收。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

(六)符合收养条件,收养他人一个子女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未经批准收养第二、第三个子女的,逐个加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征收。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上级拨付的人口计生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类专项资金,区财政应及时追加到区人口计生局和各乡镇,用于区、乡镇人口计生事业。

第十条人口计生事业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人口计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费、人口计生部门的公用经费。

(二)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和对农村育龄夫妻已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补助经费。

(三)计划生育奖励经费。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等。

(四)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经费。包括用于宣传人口计生方面的设备购置、报刊征订、宣传用品印制、音像品制作以及电台、电视台宣传栏目和宣传剧目(节目)等宣传教育经费。

(五)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经费和打击“两非”(即严厉非法堕胎、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工作经费。

(六)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流出、流入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

(七)培训经费。包括用于人口计生干部培训、育龄群众培训、计生医疗技术人员培训经费。

(八)避孕药具经费。

(九)服务站经费。主要用于区、乡(镇)两级独立设置的计生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包括房屋维修改造、设备添置费和购买药品、耗材支出的经费等。

(十)人口计生工作检查考评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开展人口计生工作检查考核的支出,群众举报信访案件核查支出、完成责任目标奖励兑现等有关支出。

(十一)其他人口计生事业费支出。

第十一条各级补助的人口计生事业费,区级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第十条规定的项目落实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擅自扩大范围和标准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口计生机构财务分项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帐制度。区级下拨乡镇人口计生事业费统一由乡镇财政所管理,支出严格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核签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在资金安排使用上,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管好用好人口计生事业费。

第十四条人口计生工作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开支标准和开支与人口计生工作无关的项目。

第十五条确保区、乡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设备的更新经费,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区人口计生局所属各事业单位和公益性服务组织的所有房产、设备等财物处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任意占用、平调、销毁其资产。区人口计生局和计生服务机构应切实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接受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大型修缮和专项设备的购置等,涉及公开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帐。

第十八条各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应当在本级适当范围进行通报。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须接受上级监察、审计、财政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对人口计生事业费采取直接或委托的方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进行跟踪问责。

第二十条将经费使用合理规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作为区政府对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考核指标,并占相应的分值。年终对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减少、缓拨其人口计生事业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擅自使用《四川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以外的其它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缴纳财政国库挪作他用的。

(二)擅自扩大标准和范围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的。

(三)擅自改变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用途,将各级划拨的人口计生事业费挪作他用的,特别是改变专项补助经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的。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和国家财产损失、浪费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溪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上海 思南公馆
下一篇: 春秋·战国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