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最近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比较关注,姚主任,请您给我们再介绍一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及管理模式。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以及管理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缴入县级金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尤其要说明的是: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人口计生部门的收入,纳入了地方财政收入统一安排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无权安排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以下情形:(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是以违法生育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经人口计生部门立案、调查取证、审批、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在具体征收工作中,人口计生部门一方面坚持标准、逗硬执法,另一方面坚持依法征收,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并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视具体情况实行“四缓收",做到法理和情理的有机统一,确保法律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尽最大努力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于我们认真坚持了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有机统一的原则,全省在较好落实计生基本国策的同时,取得了连续12年无因执法不当引起的重大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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