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反映,他去杭州临平一家传媒公司做短视频编导,试用三天后被辞退了,工资也没结。最关键的是,辞退理由让他无法接受。
视频:试用三天被辞退,“磨合”工资怎么算?
小金提供了BOSS直聘上的聊天记录,聚杭传媒一位负责人事的刘女士邀请他去面试,岗位是资深短视频编导,月薪一万五到两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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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5月25号的时候,我来这边面试,一开始我对这家公司并不是很满意,对我来说,他们算是一个初创公司,但是他们老板当天晚上10点,还约我过来,说再聊一聊,我就觉得她挺有诚意的。”
小金说,第一轮主持面试的是一位廖女士,第二轮是这家公司的老板刘女士。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廖女士还请小金帮忙推荐摄影师。
小金是5月31号开始上班的,说是试用期三天,结束才签合同。6月3号试用期一到,廖女士突然微信通知:“老板有个国外回来的编导,昨晚过来谈一起合作,所以你这边可以看看其他公司,有点不好意思。”
小金说,他和摄影师都被对方以相同的理由辞退了,他们要求赔偿,以他为例,当时谈好的月薪是两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小金:“5月工作日是22天,2万除以22天,乘以3天,然后再乘以0.8,算出来是2100多,那我说算2000块钱算了。然后她跟我说,这个试用期是不能按照80%的薪酬算的,只能给我100块钱一天的补偿。”
小金说,试用期内,他写了几份脚本,并拍摄了一期视频,视频中的女子就是公司老板刘女士,内容是刘女士去找书包库存。
这家聚杭传媒在杭州临平云尚工园3楼,工作人员表示领导不在,也无法马上取得联系。小金拨打了廖女士的微信语音,没人接听。记者通过小金的微信,表明来意和身份后,没有收到回复。小金又拨打了BOSS直聘上那位人事刘女士的电话,这时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响了。
杭州临平聚杭传媒工作人员:“(记者:这个手机是谁的?)你不管那个手机谁的,不要在我们这个工作的地方拍。(记者:您是不是刘主管?)不是,我可以给你身份证看,好不好?看完出去。(小金:不是。)(记者:姓周。)出去,麻烦一下。”
小金和记者被工作人员请了出来。记者查询到,这家公司注册时,预留过一个手机号。小金打了过去,说是听声音认出来,对方是老板刘女士,也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杭州临平聚杭传媒法定代表人刘老板:“这个跟我没有关系,因为我没有经手过这件事,而且面试他的人,跟他交接的人,也是跟我是合作关系,也不是我们公司的人,因为那个小姑娘,也是才来了,还不到一个月,因为我们做账号,所有做账号的都是合作关系。(记者:那他说当天晚上,你还面试他了。)我不是面试,我们是探讨账号内容。(小金:按照她的说法是,你这边有个国外来的编导,所以要替换掉我。)没有。(小金:那是她的说法。)我现在还没有。(记者:他做的内容怎么样?)内容我们在群里探讨过。(记者:满意吗?)不是很满意。”
刘女士表示,会帮小金联系沟通一下。等了一阵子,廖女士联系了记者。
廖女士:“三天是个磨合期,相互试错的过程,感觉如果不太那个,我就找了一个理由,就说有个国外朋友,这样子讲,因为不太好意思开口,这种事情。(记者:那试用期的工资,有没有事先讲好?)没有确定这个事情,因为都是三天之后,磨合期之后的事情。(小金:我们有问到你,试用期三天工资怎么结算,你的回答是正常,如果试用期不合格,也会正常结算的,这是你亲口说的。)所以我觉得,我们当时沟通有一个误差。”
廖女士再次重申,她和刘女士是合作关系,这件事和聚杭传媒没关系。
廖女士:“(记者:他如果试用期通过了,和哪家公司签订合同?)如果试用期过了的话,就跟我这边签合同,因为我还没有注册。(记者:您是什么合同?哪家公司?)就我自己这边的,是吗?(记者:对。)我自己这边的,我自己名下的,注册的到时候请你吧。(小金:叫什么公司?)(记者:到时候?)我现在名下也还没有公司,但是你的薪水,我肯定会按之前的给你,如果是跟我这边签订的。”
最后,廖女士依然表示,只能给300块钱,小金没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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