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鄂温克同达斡尔、鄂伦春等族一起,曾被统称为“索伦部”。他们分布在西起石勒喀河,东至黑龙江北岸支流精奇里江,北起外兴安岭,南至大小兴安岭一带。
“索伦”这一名称是达斡尔人对鄂温克人的称呼,意思是“山林中生活的人们”。由于他们英勇善战,因此周围诸部也都被称为“索伦部”。
清初,鄂温克以博木博果尔为首领形成了一个大的部落联盟。他们与汉族早就发展了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与达斡尔人一起建立了许多木城和村庄。木城有雅克萨城、阿萨津城、铎陈城、乌库尔城、多金城等,村庄有杜喇尔屯等。每个村屯以氏族为单位,有自己的酋长。
谙达的意思是什么(谙达是什么人)
鄂温克人的社会经济,正如清代文献所记载:精奇里江和牛满江地区河中盛产鱼类,其中大鱼一二丈许,鄂温克、达斡尔人即捕此大鱼进贡。山中有虎,貂,猞猁,野猪,鹿,驼鹿等,“以打牲射猎为本,无庐舍,游牧止养马匹,无它牲畜”。这里指的养马匹的居民,即为使马的鄂温克部落。他们有几个大氏族,即杜拉尔、墨尔迪勒、布喇穆、涂克冬、纳哈他等。达斡尔部落被称为“索伦部萨哈尔察地方”。“萨哈尔察”是满语,意为“黑色貂皮”,大概是由于产黑貂而得名。达斡尔人已进入阶级社会,结村落而居,达斡尔与鄂温克人杂居于精奇里江,其著名姓氏有:精奇里氏、郭贝勒氏、敖拉氏、墨尔迪氏、俄嫩氏、倭勒氏等。主要从事农业,饲养大批牛马等牲畜,种大麦、燕麦、黍米和大麻、荞麦、豌豆及蔬菜、果树等。用牛架车,以长柄木犁耕地,用小镰刀收割庄稼,把收割物保存在帐篷或地窖里,也从事狩猎生产,用貂皮和其他毛皮换取内地的朝服、布匹、铁质生产工具同日用器皿等。满、汉商人和官员经常到索伦部的达斡尔、鄂温克部落进行交易。
由于受满族影响,已建造用薄纸糊窗的房屋,改穿满洲服饰。在精奇里江以东、牛满江以西的丛山密林中,居住着一支鄂伦春部落,有玛卡吉尔、卡鲁基尔、玛拉呼鲁等三个氏族。由于他们在精奇里江的大支流毕拉尔河一带游猎,史书称他们为“毕拉尔”人,较早见于《东华录》上。他们共有默纳赫、都纳亨等氏族。另一支鄂伦春是居住在石勒喀的“玛尼克尔”人,其部落中氏族有伍查罕、玛纳伊尔、威拉伊尔、格氏伊尔、嘎格达伊尔、摩东伊尔、彻克奇尔、玛涅达尔等几个大氏族。鄂伦春人饲养驯鹿,用以骑乘与运输工具。驯鹿俗称“四不像”。
后金建立不久,黑龙江的上述索伦部的各族,便前来穆古敦城(盛京),开始与后金建立政治关系,臣服后金。
皇太极为加强东北边疆管理,统一贝加尔湖以东整个索伦部地区,建立巩固的统治,于崇德四年至五年(39—40),平定了鄂温克最大酋长博尔博果尔的反抗,最后统一了包括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索伦部广大地区。收编了索伦部所属石勒喀河及精奇里江、外兴安岭以南的鄂温克、鄂伦春等六千九百五十多人,并将其中五千六百七十二人,以氏族为单位编成佐(牛录)。崇德六年清朝军队在贝加尔湖东赤塔附近最后解决了索伦部的残余,又收编索伦部一千四百七十一人,其中有能约束众人,堪为首领者,即授以牛录章京(佐领)官,一部分随清军转战各地,另一部分回到各部落,管理新降人口,作为清政府基层政权的官员,管理贝加尔湖以东,石勒喀河至精奇里江、牛满江的大片地区,负责收纳贡物,保卫边疆,并配合宁古塔派至该地的军队驻防巡逻。
抗击沙俄入侵
给中国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灾难。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各部落展开了反抗沙俄的激烈斗争。鄂温克族氏族酋长根特木耳,同鄂伦春族的酋长毛考待汗一起,率氏族成员渡过额尔古纳河,来到根河和海拉尔河一带。在石勒喀河的鄂温克“纳米雅儿”部落的其他氏族则纷纷拿起武器同沙俄展开斗争,他们拒绝向侵略者缴纳毛皮实物税,包围了盘踞在中国领土尼布楚的沙俄侵略者,从他们手中夺回马二百多匹,平毁了侵略者的庄田,迫使三十多名俄兵向黑龙江中游逃窜。
当沙俄进攻达斡尔族贵古达尔酋长的城堡时。侵略者劝降守城的达斡尔人,贵古达尔酋长作了坚定的回答:“我们向中国顺治皇帝纳贡,你们来要什么实物税呢?等我们把自己的最后一个孩子扔掉以后,再给你们纳税吧!”誓死保卫国土的达斡尔人,同以枪炮武装的沙俄侵略者展开了世上窄见的浴血抗战,达斡尔族七百多人全部血战到底、以身殉国。
在55年呼玛尔战役中,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的八旗官兵都参加了抗俄斗争。
康熙二十三年(84),为了征讨盘踞雅克萨的沙俄侵略者,调遣五百名鄂温克、达斡尔官兵驻于黑龙江北岸和苏里地方,战后留守黑龙江城(瑷珲)。在清政府反击沙俄侵略者的作战中,无论是作战,筑城堡、建驿站,还是运军需粮草他们都作出卓越的贡献。
自崇德至顺治,直至康熙年间,原索伦部所属的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由于遭到沙俄侵略者的掠夺,受到战火的破坏,被迫逐渐迁移到黑龙江南岸、大小兴安岭,居住在黑龙江和嫩江各支流的山谷间。
清廷把迁来嫩江各支流的各族交由布特哈总管衙门管理,“布特哈”即满语“打牲部落”之意,又叫打牲总管衙门。
鄂温克族共有五个“阿巴”(围猎场),成为打牲部的主体,由理藩院任命“达如汉布勒”、“扎木苏”等人为头领,授以副都统衔。达斡尔族分为:都博浅、莫尔登、讷莫尔等三个扎兰,由达斡尔副总管倍勒尔、洪吉等人,会同满族官吏,驻齐齐哈尔屯管理本部政务和军务。
对鄂伦春族的管理有两种形式:“其隶布特哈八旗为官兵者,谓之摩凌阿鄂伦春,其散处山野仅以纳貂为役者,谓之雅发罕鄂伦春。“摩凌河”是“马上”的意思,“雅发罕”是“步下”的意思。雅发罕鄂伦春有布特哈五官员分治,三岁一易,号曰谙达。谙达岁以征貂至其境,其入先期毕集,奉命惟谨,过此,则深居不可寻踪。
雍正九年(1731),清廷出于长治久安之策。加强东北边防,指示黑龙江将军衙门,规定旗色,在原有鄂温克族五个阿巴,达斡尔族三个扎兰的基础上,将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壮丁正式编成“布特哈八旗”(亦称打牲八旗)。共有九十二佐,其中鄂温克族四十七佐,达斡尔族三十九佐,鄂伦春族六佐。
旗的正旗长由满洲人担任,副旗长由本地各族担任。旗下设牛录(佐),头目叫“牛录达”,亦叫“章京”(佐领);佐领下设“哈朋”,即骁骑校;“哈朋”下设领催(宝西呼),佐下各村还设“嘎思恩达”(村长),村长由大家选举产生。佐领和骁骑校在平时监督各族猎手猎取貂皮,按时向清廷进贡,战时率领兵丁打仗,并担负着边境线上的巡逻和驿站的工作。
从此,布特哈地区的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开始“出则为兵,入则为民”。
布特哈八旗对于清廷承担着贡貂和服兵役两大义务。“布特哈,无问官兵散户,身足五尺者,交纳貂皮一张,定制也”。这种制度原出黑龙江将军衙门,即竖五尺之桩,每隔四年测量一次,十五岁以上的男丁,身与桩齐者或高出者,为纳貂之民,并开始担负各种公差。
进贡貂皮,初由布特哈总管收齐后,特派副总管、佐领、骁骑校各一员,每佐兵丁一名,自行送交热河避暑官。乾隆四十九年,经黑龙江将军衙门启奏,停止了布特哈官兵自行送交貂皮的办法,改由将军衙门乘入贡之便代送。每年选定一等四十二张、二等一百四十张,好三等二百八十张、寻三等四千九百四十三张。由于代送过程中出现很多弊端,布特哈八旗官兵上告皇帝,又恢复了旧制,仍由布特哈官兵自送貂皮贡至热河。
布特哈官兵除担负贡貂差役外,每年春秋两季还要参加马步枪箭较射等军事操练,每五年举行一次大型军事演习。
清政府于雍正十年(1732)四月,将布特哈打牲部一千六百三十六名鄂温克士兵,七百三十名达斡尔,三百五十九名鄂伦春等族士兵携带眷属,共三千名移驻呼伦贝尔草原。共编成五十个牛录(佐),分隶八旗,分左、右两翼,左翼四旗在与俄罗斯交界处游牧,右翼四旗沿喀勒喀河一带游牧。沿呼伦贝尔,黑龙江地区中俄边界线共设卡伦五十九座,极东十二卡伦,轮派布特哈地区鄂温克、达斡尔部队戍守;呼伦贝尔地区设十六处卡伦,东六卡由鄂温克、巴尔虎等族官兵驻守。布特哈八旗官员担任固定卡伦外,还建立了严密的巡边制度。
清廷为了更好地利用布特哈八旗各族官兵,培养满族化的军队,康熙三十四年(95),黑龙江将军萨布素,于墨尔根分别在鄂温克和达斡尔人中设一个学校,设立助教官,选鄂温克、达斡尔等族每佐领下一儿童,学习满文书艺,这成为鄂温克、达斡尔等族文化教育的开始。
清朝皇帝为了把布特哈官兵培养成一支亲信部队,规定佐领以上的官员,都必须见到皇帝,乾隆帝每年抽出一定时间接见各族的佐领以上的军官。而且每年在木兰围场打猎时,也都要选布特哈八旗的优秀猎手来京陪同乾隆帝围猎。
满族统治者一向认为鄂温克、鄂伦春等族语言与满语相近,对他们采取同化政策,使之驯服效命,如派满族军官训练布特哈八旗,灌输满族的礼俗,他们的待遇也接近满族官兵,通行满文。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布特哈”官兵衣着、住房、礼俗、生活方式逐渐接近满族,尤其各族的上层的习俗基本和满族相似。鄂温克、达斡尔人上层知识分子多熟通满文、能用满文写作,能流畅地说满语。
鄂温克清统治者对于布特哈八旗鄂温克、达斡尔族的氏族上层官吏副都统、佐领、骁骑校等,给以高官厚禄和各种特权。他们利用权势占有公社的牲畜和土地,雇工劳动,产生了剥削,形成了贵族阶层,同时还产生了作为家庭内使用的奴隶,形成了家长奴隶制形态。鄂温克、达斡尔人都把奴隶叫“包勒”。奴隶的来源,主要是他们在战争中俘虏的小孩,另一方面是清朝将许多免死的罪犯给鄂温克、达斡尔族当奴隶,第三个来源是买进的奴隶,一个身强力壮的奴隶价值一匹马或一个银元宝。布特哈八旗官兵的奴隶数目,据记载:布特哈东路有四百七十六户奴隶,男女大小一千三百二十三名,西路的数目也不相上下。
奴隶随主人的氏族,姓主人的姓,奴隶和奴隶主吃一锅饭,但不能和主人在一桌吃。有的主人年老病故,无人继承家产,就由奴隶办丧和继承家业。主人出去打猎,猎回来的肉与奴隶同吃,个别人也把珍贵猎品分给奴隶一份。奴隶主也参加狩猎生产,但奴隶只能参加田间劳动,无权参加狩猎活动。奴隶有赎身权,如不愿在原主人家,可以脱离另找新主人,从新主人那里将身价交给原主人,姓新主人的姓。脱离主人的奴隶,必须找一个自由民做保护人,表现好的,主人(佐领)可以取消其奴隶身份,可给予参军权。
鄂温克族一部分人从事狩猎生产,迁到呼伦贝尔草原的已转向游牧生产。牧区的社会组织,与猎区一样保留着氏族“哈拉”,每个氏族下分若干大家族“毛哄”,是由同一父系祖先的子孙所构成,一般多则十一二户,少则七八户居住在一个村落里。“毛哄”是进行集体狩猎生产的单位。一个或几个“毛哄”的人联合起来进行围猎活动。除在生产上保持互相支援之外,近族之间也有代偿债务和抚养孤儿、老人的义务。同一氏族的各“毛哄”之间实行严格的族外婚制度,同一“哈拉”或“毛哄”的人绝对禁止通婚。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毛哄达”(族长)和“嘎思恩达”(村长)各一人,管理和领导家族的事务。族长是维持习惯法的支柱,清朝发给每一族长一条黄带子,但办事必须公道。
在牧区,“毛哄”要在祭敖包时开会,由老年人轮流主持,会议的开支与其他公共费用,由家族负担,牧民每户出一只羊,富户可多至三四只羊。一般被开除“毛哄”的人,可以申请参加其他“毛哄”。如有杀人者,“毛哄”举行会议,将凶手处死在河边,如是误杀,则由犯罪人用两头好牛做为命价,由死者家庭享有。“毛哄”内男人死后,如无子,其财产由“毛哄”内的近亲继承。每个“毛哄”都必须有自己世代相传的萨满(巫师),管理“毛哄”的宗教活动。每逢年节,特别是四月初三,是全“毛哄”举行盛大集会的日子,鄂温克语叫“奥米那楞”,萨满用皮绳将全“毛哄”的人围住,检查“毛哄”人口增减,并为全族祝福。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墓地。鄂温克人信仰萨满教,对自然界和动物加以崇拜,相信万物有灵。他们还崇拜灰鼠、小雀和熊、蛇等动物。鄂伦春人也有相类似习惯。鄂温克人对山、川、日、月、星、火等都进行崇拜。特别是对祖先神的崇拜,构成其信仰的核心。每个氏族都有祖先神,祖先神多为女性。
鄂温克人的多神的信仰,最集中体现在萨满身上,得重病时,都要请萨满跳神。如请萨满治病他不去,按习惯可用皮绳把他捆起来强迫他跳神,因为萨满是属于氏族的。萨满不仅是氏族巫师,而且在社会上,也有很高的威望,有的地方萨满也是氏族头人之一。一切鬼、神、吉、凶和疾病的来源,都由萨满解释。
鄂温克民族讲究礼节、好客。长幼之间恪守着严格的礼节,老人受到社会上的尊重。当年轻人见到长辈时,总要施礼问安和敬烟等,如果是骑在马上还要下马问安。通行屈膝、侧身、打千、拱手作揖等礼节。屋内的座位,床铺,也有长幼之分。
鄂温克族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盛行“氏族外婚”与“姑舅表婚”,绝大多数都是由父母包办婚姻,早婚现象很普遍。有的青年男女相爱得不到父母的允许,便双双逃走,被抓回后,男人无罪,女的由其父母另婚配给别人。如是已婚女子私奔,抓回后,把男子押起来,女人交给原丈夫或由佐领把女人定价出卖。
鄂温克族与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相互通婚的历史较长,也很普遍,被称为“亲属民族”。
鄂温克族民间传说、神话、故事、谚语、谜语等民间文学十分丰富,它们反映了鄂温克族早期的历史。如“人类来源的传说”、“英雄猎人的故事”、“金鱼姑娘”、“兴安岭的故事”、“母鹿之歌”等都是美丽感人的故事。汉族的故事如《三国演义》等在鄂温克族中也得到广泛流传。
鄂温克族每逢庆祝节日或举行婚礼的时候,都要跳民族舞蹈。
达斡尔
达斡尔族人民乘坐的“勒勒车”,享有盛誉。又名“大轮车”,也叫“草上飞”。过去运输以及姑娘出嫁都坐大轮篷车。大轮车适合于山区荒原和沼泽地带,具有轻便耐用、修理方便之特点。
达斡尔族保有部落“毕日基”组织,分为“乌力斯”、“都博浅”、“音那奇”、“精奇日”和“阿彦浅”等五部落。从黑龙江迁来嫩江之前,达斡尔人分别属于上述五个“毕日基”之内。“哈拉”是氏族组织,直译为姓氏,十八世纪前后,达斡尔族有十八个“哈拉”。
每个哈拉是由两个以上的“莫昆”组成。“莫昆”是大家族组织,从血缘关系上说,莫昆是比哈拉又进一层的血缘团体。因此,莫昆这一家族组织,对其成员的约束力也就大于氏族。每个莫昆都住在一个村落里。达斡尔族保存几代人的家庭,有的多达三十多口人。
“哈拉”的职能:(1)严禁民族内通婚;(2)定期祭祖修谱,每隔若干年召开一次祭祖修谱会议,打开族谱登记增加的男性成员的名字,出生者以硃笔填写在其父名下,而亡者以黑笔写之;(3)处理氏族内违法者;(4)组织哈拉之间的射箭和联合围猎等项活动。
“莫昆”每隔数年,召开一次祭祖会,填写增减的人口。莫昆其他职能有:(1)管理公有财产(林地、河边柳条通);(2)集体割所需柳条子;(3)平分由外村租借渔场的租金;(4)管理公共墓地;(5)维护成员,扶养鳏寡狐独;(6)办故后的丧事;(7)干预女子继承家产,必须由儿子继承;(8)公祭莫昆祖神;(9)每年举办莫昆之间的射箭和曲棍球比赛,每逢过春节,家家户户张贴对联、年画、放爆竹,在大门外燃放烟火,妇女们夜间聚集在某一家较大的屋子里,在苏油灯光下,跳本民族的传统舞蹈——“路日给勒”,唱本族民歌,青年男子打“贝阔”(曲棍球)。
达斡尔族的婚姻,是氏族外婚制和一夫一妻制。婚姻也多由父母包办,本人除再婚者外,无权过问婚事。婚姻程序较繁琐。
达斡尔族的丧葬一般是土葬,将死者殓入木棺,埋于本家族的墓地。因天花、肺痨等特殊病和难产等死亡的,则风葬或火葬。殉葬品除寿衣外,还有死者生前所用的什物,并有杀马殉葬的遗风。死者的晚辈按亲疏远近服孝一个月到一百天。
达斡尔人迷信鬼神,信仰萨满教。以自然为崇拜对象。崇拜天、星、雷、河、火、岩洞、森林、碾石、龙、鹿、布谷鸟、猫头鹰等等。他们供奉的“霍列力巴尔汗”,包括十七种神,是由五十八个生物和物件组成的。每个“莫昆”都有自己的祖先神。在他们的观念中,神鬼是**福的主宰,生产的丰欠和人口兴旺与否,都是神鬼保佑或作祟的结果。因此,一旦生产不利或发生疾病,即请巫师(萨满)祭祀,祈求消灾赐福。
鄂伦春
当猎获野兽后,家族公社(乌力楞)的全体成员,在“仙人柱”前,围成一个圆圈,把肉煮熟,三五人共吃一盆肉。
采集主要由妇女担任,老年妇女是采集的领导者和指挥者,由她率领家族公社的女成员,也包括儿童进行采集,储备野菜。捕鱼也是重要生产,黑龙江和嫩江流域,鱼类资源丰富。用“挡筛子”捕鱼是常见的方法。叉鱼也较盛行,他们用三齿或四齿的铁叉,乘坐桦树皮船叉鱼。野兽皮和桦树皮是他们加工的主要对象。兽皮制品和桦皮制品是他们的生活资料,他们用原始的方法熟兽皮,制成各种兽皮衣、裤、鞋、帽和被襦,数量最多的是狍皮和鹿、犴皮。缝制皮衣的线,是由狍、鹿、犴的筋所制成。桦皮制品在鄂伦春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们日用的家具、容器、船只以及覆盖“帐幕”的围子都是桦树皮制成的。
鄂伦春人的“乌力楞”家族公社,一般由几个到十几个“仙人柱”(帐幕)构成。“仙人柱”是鄂伦春人的原始性居室,俗称“撮罗子”。它是用三十根木杆搭成的圆锥形的构架,夏天以桦树皮围盖,冬天以野兽皮围盖。“乌力楞”,鄂伦春语的含意是“子孙们”,指同一祖父所传的几代后嗣。“乌力楞”是鄂伦春父权制社会的基本细胞。
“乌力楞”是一个基本经济单位,其经济基础是猎场和主要生产工具,如驯鹿、马匹的集体所有。狩猎是以“乌力楞”为单位集体进行的。在春、夏、秋三季出猎时,往往举族出动。“乌力楞”亦随着迁涉。冬季出猎时则主要是男猎手参加,老弱妇孺留在宿营地。“乌力楞”的管理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基础上,每次出猎时,都要民主推举一个“塔坦达”,负责领导个狩猎生产。“塔坦达”一般是猎组中年龄最大,辈份大,有丰富狩猎经验的人,他经常研究和介绍经验,分配猎品。他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时,要听取大家的意见,没有任何特权。分配制度是以“乌力楞”各户为单位,按户将肉分成若干份,平均分配,但猎获野兽后,要把头肉、腿肉、心、肋骨肉以及肝、舌头等肉煮熟,由全“乌力楞”的人共同享用。
鄂伦春人没有文字,但满文于康熙年间已传入,有少数鄂伦春人掌握了满文。但他们的文学主要是口头创作,通过口耳相传,成为鄂伦春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口头创作的最早形式是关于鄂伦春族的历史神话传说,这些传说,有许多是关于人类起源的。以动物为主题的童话故事占较重要地位。以男女爱情为主题的也是口头创作的主题之一。
鄂伦春族男女老少都喜欢唱歌,不论节日里、婚宴上,还是在劳动中,日常生活中都要唱歌,歌的曲调都是比较固定的,歌词都是即兴之作。鄂伦春人的舞蹈是与歌曲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常常是载歌载舞。“黑熊搏斗舞”,“野猪搏斗舞”和“树鸡舞”都是模仿这些飞禽走兽的动作或吼声而创作的舞蹈。另一类是直接表现劳动生活的,如“依哈嫩舞”,表现猎人打到野兽以后,高兴地把猎物往马背上驮的情景。红果舞表现了妇女采集红果的劳动。“鲁力该嫩舞”是大闹场的意思。人们手拉手围成一圈,左右跳动,身体稍向里弯曲,有如他们所住的“仙人柱”,鄂伦春人的舞蹈都是来源于他们生产劳动和生活。
图腾信仰是鄂伦春人的宗教形式之一。在长期狩猎中。他们逐渐把某些动物从一般动物中分离出来,相信这些动物与他们的氏族集团有关。熊是鄂伦春人崇拜的动物之一。他们认为熊与自己存在一种血缘亲族关系,在称谓上,把熊称为“太帖”(祖母),“阿玛哈”(祖父),而不直呼它的名字,他们认为熊最初是人,因而不能猎取。
鄂伦春人也崇拜火神,每当吃饭时,要向火里投一些食物,以示供奉。
对山神也十分崇拜,在山上的树上画一脸形,路过时要叩头。在家里吃饭、饮酒前,将酒杯、饭碗举起向空中绕两圈,表示先让山神尝,据说山神能保佑多打野兽,他们也崇拜太阳神和月亮神。
萨满是鄂伦春人的宗教巫师。萨满的跳神仪式充满浓厚的神秘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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