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的形成
1)奠基:1625年,荷兰格劳秀斯出版《战争与和平法》,提出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定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2)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格劳秀斯(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确立: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
内容:确立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用国际会议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3)维也纳体系
确立:1815年,欧洲国家在维也纳会议及此后签订的一系列条约。
内容:建立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维护和平的国际关系;确定一系列战争法规,试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扩展:国际法应用范围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
二.外交制度的建立
1)原因:17世纪时,欧洲国家的君主们不满足派遣临时使者与他国保持稳定关系。
2)结果:派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的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
3)影响: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
三、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
1)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背景:一战使国际法遭到破坏;苏俄提出不兼并、不赔偿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国际联盟的成立等。
概况:因国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国际法难以实施。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背景:二战中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院成立;二战后,新的民族国家独立,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
概况:国际法领域扩大,涉及裁军、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扩散、国际人权、国际环境、海洋、外层空间等方面。
评价:对世界和平和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但仍存在局限性,如一些大国为一己私利,退出国际条约,不经联合国授权就采取制裁或战争威胁国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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