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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日(慈善日为什么为9月5日)

慈善日(慈善日为什么为9月5日)2021年9月5日是我国第六个“中华慈善日”今年的主题是慈善日(慈善日为什么为9月5日)“汇聚慈善力量,助力乡村振兴”这些慈善知识小编带你一起了解!“中华慈善日”的来源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将每年9月5日

2021年9月5日

是我国第六个“中华慈善日”

今年的主题是

慈善日(慈善日为什么为9月5日)

慈善日(慈善日为什么为9月5日)

“汇聚慈善力量,助力乡村振兴”

这些慈善知识小编带你一起了解!

“中华慈善日”的来源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中华慈善日”的标志

2019年,民政部确定了“中华慈善日”标志。

“中华慈善日”标志采用党旗国旗的红色,寓意我国慈善事业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发展之路;采用象征和谐美好的圆形,寓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数字9和5,组成一盏明灯,慈善之光传向八方、照亮世界;红心,既寓意无私奉献的慈爱之心,也寓意慈善事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为民之心。

这些慈善知识要知道

01

什么是慈善活动?慈善活动的具体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02

个人能否开展公开募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综上,个人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03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公开募捐地域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有:(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第(一)和第(二)项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04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有哪些规定?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当提供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服务的需要招募志愿者,可以签订协议,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无偿为他们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当提供服务的必要条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对其可能发生的人身危险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05

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哪些信息?有哪些信息可以不公开?

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可以不公开。

06

公开承诺捐赠后还能反悔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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