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刘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西固某路段行驶,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伤,王某被120急救中心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需要立即手术,手术一个月后,王某又继续转入省人民医院医治,共计支出医疗费用10余万元。在此期间,西固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同年9月,出院后的王某向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一场“飞来横祸”令王某及其家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但更令王某痛心的是,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某以及肇事车辆的两家投保公司竟然因为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互相推诿扯皮,王某的损失始终没有弥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某遂将刘某及这两家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西固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均出庭应诉。被告刘某表示,自己已经购买了车辆保险,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得到赔偿,所以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保险公司而非自己,原告应向保险公司求偿。而本案的两位被告中,甲公司是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乙公司是商业保险的投保公司,他们虽都同意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理赔,但对赔偿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产生争议,都要求对方先行赔付。
互相推诿(互相推诿是什么意思)
既然已经同意赔偿,为何还要计较赔偿的顺序呢?这是因为道路交通赔偿责任的数额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当实际损失小于两家保险公司的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总和时,应当由赔偿顺序在先的一方先行赔偿,赔偿顺序在后的一方只需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所以理赔的顺序就直接决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而本案正好就属于这种情况。
其实,为了避免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同赔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法律已经对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先后顺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承包交强险的甲公司先行赔偿原告王某的损失,再由承包商业险的乙公司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此外,虽然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已经足以赔偿原告王某的损失,但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规定,受害人的鉴定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肇事车辆驾驶人刘某应当赔偿原告王某的伤残鉴定费用。
最终,西固法院据此认定了三名被告的赔偿责任并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虽然交通事故谁也不乐见,但面对生命健康的“大事”,肇事方首先考虑的应是如何挽救受害人的生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赔偿数额、赔偿顺序这样的“小事”上耍小聪明,这种行为既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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