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易代修史过程中纂修人员通常会将史学批评和修史实践结合起来,他们不仅发表对前朝历史的看法, 而且还对诸多问题积极地进行评论。 清修《明史》也大抵如此,因此,《明史》可信度与清修史官的工作有关!
如此,我们今天从清修史人员的工作情况来看看,《明史》(殿本)的可信度。
一、清修《明史》过程
清朝《明史》修纂断续历经顺、康、雍、乾四朝,至乾隆四年殿本《明史》刊刻成书,历时大约为95 年,前后参与人数达 190 余人。 清朝《明史》修纂大体分为 4 个阶段:顺治二年至康熙六年,是《明史》纂修的准备阶段;康熙十八年至康熙四十八年 ,是《明史》纂修的奠基阶段;康熙四十八年至康熙六十一年 ,清朝官方纂修《明史》废弛中辍 ;雍正元年至乾隆四年,是《明史》 纂修的完成阶段。
康熙朝,《明史》修纂形成了两个综合性史稿 , 即416 卷本《明史稿》和 310 卷本王鸿绪《明史稿》 ,殿本《明史》在这两个综合性稿本及纂修官所拟史稿的基础上又进行 了严格地审定,它凝聚了监修、总裁和众多纂修官的心血与智慧。
二、从清廷官方文件和修史人员观点看《明史》客观性
《清圣祖实录》卷111:“昭垂永久,关系甚大,务宜从公论断”,强调《明史》修纂应核实史料、考辨史事、以《实录》为据、纠《实录》记载过当或失实之处、追求信史。
《修史条议》卷二:“史以昭万世之公,不必徇情而曲笔。 先人有善而后人不为表彰,先人无善而他人带为谀语,均不可也。 今 13 仕宦诸君先世多有显达,若私滥立传,能无秽史之讥? 愿秉公心共成直道。 ”此为史馆订立指导《明史》修纂的纲领性文件。
潘耒在《修明史议》中强调修史应“秉笔欲直,持论欲平”。潘耒于康熙十七年以翰林院检讨身份,参与《明史》修纂,主纂《食货志》六卷。他在《国史考异序》中强调直书的重要性。 “作史犹治狱也。治狱者一毫不得其情,则失人失出,而天下有冤民;作史者一事不核其实,则溢美溢恶,而万世无信史。 ”
朱彝尊在史馆 七次上书总裁,阐明信史思想,认为修史应客观地定是非,别黑白,不应先存门户之见。他说:“国史者,公天下之书也。使有一毫私意梗避其间,非信史矣。”
毛奇龄在《奉史馆总裁札子》中对先前所撰《梁储传》作进一步辨证 ,他认为《通纪》、《藏书》及诸野史记载梁储有“草制”、 “草敕 ”、“沮居守 ”、 “斥护卫”四大事,实际上是野史的附会,提出“捏造非史”的主张。 纂修人员追求信史,孜孜不倦地考辨史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殿本《明史》记载史事的客观性。
三、修史人员对史料的考辨
在《明史》修纂的过程中,史馆汇集的资料非常宏富,利于纂修人员在史馆对明代史料进行考辨。 他们考证明代《实录》和野史的不足与失实之处,广泛搜资料并与《实录》相互考核。 众多纂修官在史馆多次上书请求广泛搜集明代史料。 顺治十二年,汤斌提出修史要以《实录》为据,建议及时搜集野史及郡县志乘,重视搜集明末抗节死事诸臣事迹 ,主张褒扬忠义之士。
康熙十九年,施闰章上《修史议》,提出《明史》修纂“考据”、“核实”之难,主张凡所见、所闻、所传闻均为异词者则存疑。
崇祯朝无《实录》,给修史带来了很大困难。 朱彝尊在《史馆上总裁第七书》中认为《明史》成书尤其难于万历之后,各种稗官野史参差不齐,是非难辨,主张编纂《崇祯长编》时不宜只据十七朝邸报,而应将史馆四方所上之书凡涉及崇祯朝的史事者一一贯穿,并分年录写,并提出对明末死事诸臣的言论辨而核的主张。康熙十九年,史馆接受汪楫的建议,万言、汪懋麟、汪霖等人根据崇祯朝邸报及相关资料,编成《崇祯长编》,以备修史参稽。 朱彝尊《史馆上总裁第二书》中认为修史必先聚书籍,认为一代之史不可只据《实录》而成,应搜集馆中没有的文集、奏议、图经、传记、以及碑、铭、志、碣之属,以备修史之用。
汪由敦提出辨别史料真伪之方法,即根据立言之人的心性及所处之地进行判断。 他还强调了《实录》的重要性,认为《实录》虽有曲笔之处,但不像野史一样凿空无稽,主张修史以《实录》为主,采用野史和《实录》互参的方法。 主张在录用大臣奏疏时注意保存大体及史事原委,认为有数人共事且有数谏者,录其犹当者存之。
在《明史》修纂过程中,纂修官修史主要取材于《实录》,并与其他明代资料,相互考索,辨别异同。 朱彝尊在《史馆上总裁第四书》中,有力地辩证了明代史事不可信者十余事。
杨椿认为,永乐初明成祖朱棣实际上没有革除建文年号,而是当时钦天监在《日历》中因避讳而不敢直书建文年号而改之为洪武,明成祖朱棣对此未加禁止, 于是诸臣上书相继沿袭改为洪武三十二年 、洪武三十五年 。 而到了万历年间,王祖嫡请求复建文年号时,大学士申时行以《成祖实录》中还书有元年、二年、三年来回答。杨椿由此根据《实录》记载纠正了野史的错误。
四、明朝亡国时间之争
清朝统治者将明代灭亡时间定为崇祯十六年,不承认南明的历史地位 。虽然历经徐乾学、张廷玉等人与朝廷的抗衡,但最终《明史》还是以崇祯十六年作为明代历史的终结。徐乾学在《条陈明史事宜疏》中认为,福王、唐王、桂王之历史为明朝之延续,应将福、唐、桂三王事迹附于《崇祯本纪》后,并削去“僭伪”之号 ,存留三王事迹,表明明朝历史之始终。
乾隆四年,张廷玉曾在《进呈明史表》中再次强调宜于崇祯十七年后附载福王史事,于顺治二年后续载唐王、桂王事迹,但清朝官方仍然没有采取他的意见。
虽有所争,但最终《明史》修撰人员还是向朝廷妥协。
【参考文献】
段润秀《易代修史中的史学批评问题探论——以清朝《明史》修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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