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书无标点符号,故读前必先句读。句读不同,则意义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书局《汉书》标点本是当下最为权威的读本,为我们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帮助。但笔者近日偶读《汉书·刘贺传》,认为有三处句读似有可商,故不揣浅陋,撮录于此,略陈其疑,以就教于方家。
其明年春,乃下诏曰:“盖闻象有罪,舜封之,骨肉之亲,析而不殊。其封故昌邑王贺为海昏侯,食邑四千户。”侍中卫尉金安上上书言:“贺,天之所弃,陛下至仁,复封为列侯。贺嚚顽放废之人,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奏可。贺就国豫章。
数年,扬州刺史柯奏贺与故太守卒史孙万世交通,万世问贺:“前见废时,何不坚守毋出宫,斩大将军,而听人夺玺绶乎?”贺曰:“然。失之。”万世又以贺且王豫章,不久为列侯。贺曰:且然,非所宜言。”有司案验,请逮捕。制曰:“削户三千。”后薨。
【按】此处句读不当有三:
一,“贺就国豫章”与下文“数年”不当断开,应连起来。若按中华书局版句读,其意为刘贺在被金安上上书而取消“奉宗庙朝聘之礼”的权利后就国豫章。给人一种时间先后的联系。笔者认为,在“奏可”后,此段文字即结束。“贺就国豫章”应与下段的“数年”相连,即“贺就国豫章数年,扬州刺史柯奏贺与故太守卒史孙万世交通”。如此,其意则为刘贺在就国数年后,与孙万世交通。笔者用电脑检索,在《汉书》内找到列侯就国相关史料共计51条(含刘贺就国这条),其中49条在就国后不接郡名,仅有两条在就国后接郡名。另一条为《汉书·元后传》载“初,红阳侯立就国南阳,与诸刘结恩”。按中华书局对这两条相关史料句读的处理,表面看都是正确的,可若深思,则会发现中华书局在这两条史料的句读上,前者是可能错误的,后者应当是正确的。因为“就国”意为到封国去,已能完全清楚表达意义,在其后加入郡名,不仅无用,且有累赘重复之嫌,也不符合汉语习惯。对比两条史料,有几点是相同的,第一是都有时间,第二是都在郡内交通。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尤其是在郡内交通,所以才在就国后加上郡名。
二,“非所宜言”不当与“且然”连成一句,变成刘贺说出的话。若按此,其意为刘贺对自身言语有着清醒的认识,且较了解汉代的法律。笔者认为,“非所宜言”不是刘贺所言,而是扬州刺史柯的奏书中的结论。在汉代的法律中,“非所宜言”是一种大罪,在《九章律》中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犯此罪的人是要被处以弃市之刑的。结合后文的有司案验,则可更进一步发现,非所宜言与之是有着密切的逻辑关系的。正是因为柯上奏说刘贺犯了非所宜言的大罪,故有司才去案验。
三,万世交通后不应是逗号,而应为冒号加双引号。
按笔者不成熟意见,现将该段落句读于下:
其明年春,乃下诏曰:“盖闻象有罪,舜封之,骨肉之亲,析而不殊。其封故昌邑王贺为海昏侯,食邑四千户。”侍中卫尉金安上上书言:“贺,天之所弃,陛下至仁,复封为列侯。贺嚚顽放废之人,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奏可。
贺就国豫章数年,扬州刺史柯奏贺与故太守卒史孙万世交通:“万世问贺:‘前见废时,何不坚守毋出宫,斩大将军,而听人夺玺绶乎?’贺曰:‘然。失之。’万世又以贺且王豫章,不久为列侯。贺曰:‘且然’。非所宜言。”有司案验,请逮捕。制曰:“削户三千。”后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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