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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拾遗记》、《梅妃传》等五篇传奇的写作时代

《大业拾遗记》、《梅妃传》等五篇传奇的写作时代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十一篇《宋之志怪及传奇文》以《大业拾遗记》、《开河记》、《迷楼记》、《海山记》及《梅妃传》为宋传奇,所见甚是。但没有就此作较具体的考证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十一篇《宋之志怪及传奇文》以《大业拾遗记》、《开河记》、《迷楼记》、《海山记》及《梅妃传》为宋传奇,所见甚是。但没有就此作较具体的考证,故后来学者颇有怀疑或否定其说的。如李剑国先生《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即以此五篇为唐传奇。李书用力甚勤,是研究唐、五代志怪传奇者必备的参考书之一。故就此五篇的时代略作考证,以申鲁迅之说,并以质诸李剑国先生。

一、《大业拾遗记

《大业拾遗记》又名《隋遗录》,也有误称为《南部烟花录》的。今本篇末有跋,云:“右《大业拾遗记》者,上元县南朝故都梁建瓦棺寺阁,阁南隅有双阁,闭之,忘记岁月。会昌中诏拆浮图,因开之,得筍笔千余头①,中藏书一帙,虽皆随手靡溃,而文字可记者,乃《隋书》遗稿也,中有生白藤纸数幅,题为《南部烟花录》,僧志彻得之。及焚释氏群经,僧人惜其香轴,争取纸尾拆去,视轴,皆有鲁郡文忠颜公名,题云手写。是录即前之筍笔,可不举而知也。志彻得《录》前事(周南《山房集》卷五《南部烟花录题跋》所录此《跋》,此句作“志彻因将《隋书》草稿示予,遂得《录》前事”,似应据补),及取《隋书》校之,多隐文,特有附会,而事颇简脱。岂不以国初将相争以王道辅政,颜公不欲华靡前迹,因而削乎!今尧风已还,德车斯驾,独惜斯文湮没,不得为辞人才子谈柄,故编云《大业拾遗记》。本文缺落凡十七八,悉从而补之矣。

此《跋》大意是说:唐代会昌(841-846)时,在上元县瓦棺寺中发现了颜鲁公手写的《隋书》遗稿和《南部烟花录》。《南部烟花录》为僧志彻所得。而《跋》文作者从志彻处所得“《录》前事”颇有为《隋书》所简脱或隐讳者,故以之编为《大业拾遗记》。而《大业拾遗记》所取资的《南部烟花录》(或“《录》前事”)缺落已达十分之七八,在编《大业拾遗记》时皆予以增补。由于颜鲁公(真卿)为颜师古五世从孙,师古在唐初曾参与修《隋书》,此“《隋书》遗稿”既从颜真卿家流出,自为颜师古编《隋书》时的旧稿,《跋》中特为点明“国初……颜公”云云,更突出了这一点。至于《南部烟花录》,不仅也从颜真卿家流出,且《跋》文中又有“颜公……因而削乎”之语,也意味着颜师古知道“《录》前事”,只是不把此等事件收入《隋书》而已;因此,此《录》若非颜师古所著(或其所编《隋书》的删余),就是其编《隋书》时用过的参考资料。但若是后者,颜真卿不必手写,找个抄手抄一遍即可。由此言之,《南部烟花录》也是颜师古的作品。《郡斋读书志》等书以《南部烟花录》为颜师古撰,实与此《跋》之意相合。然而,“《录》前事”当指《南部烟花录》所载前面部分之事;再联系后文,则《大业拾遗记》所述,是否已包括《南部烟花录》后面部分的事迹,尚难确定。且《大业拾遗记》的内容十之七八为作跋者所补,更意味着已非颜师古撰《南部烟花录》原书。所以说《大业拾遗记》即《南部烟花录》,系颜师古撰,皆不符合作《跋》者的原意。如照其原意,至多说《大业拾遗记》中有十分之二三的内容出自颜师古的《南部烟花录》。

然而,宋代的目录书对此却颇有误解,以为《大业拾遗记》即颜师古所撰《南部烟花录》。《郡斋读书志》卷二著录《南部烟花录》云:“右唐颜师古撰。……僧志彻得之瓦官寺阁筍笔中。一名《大业拾遗记》。”即是一例。不过,宋人已怀疑此书非颜师古作。《诗话总龟》前集卷二引北宋蔡宽夫《诗史》说:“《南部烟花录》文理极俗,又载陈叔宝诗云:“夕阳如有意,偏旁小窗明”。此乃唐人方棫诗。……唐末人伪作此书尔。姚宽《西溪丛语》卷下言此书之为伪托,大致同于蔡宽夫《诗史》,但说成“流俗伪作此书”而不云“唐末人伪作”,则似以为宋人伪作。鲁迅以此书为宋人伪撰,或亦据此。李剑国先生则据《跋》中“今尧风已还,德车斯驾”语,以为指唐宣宗大中(847-859)时事,因断此书为大中年间作。

要之,自蔡宽夫、姚宽直至鲁迅、李剑国先生都认为此书非颜师古作,而出于作《跋》者之手。不过有人以为作《跋》者是唐末人(或唐大中时人),有人以为是宋人。持前说者认为大中或唐末的某一时期确当得上“今尧风已还”等语,持后说者则认为北宋前期和中期比起大中或唐末的其他时期来更符合“尧风已还,德车斯驾”的条件。所以,必须有其他证据,才能确定哪一说可以成立。

按,唐人避讳相当严格。“虎”、“渊”、“治”等字均当避。而此书说到“韩擒虎”、“致治”、“岂非渊字乎”、“虎贲郎将司马德勤”(见明覆宋本《百川学海》所收《隋遗录》)。若为唐末人或大中时作,这些字何以不避(颜师古生前李治尚未做皇帝,“治”字可以不避;但即使《大业拾遗记》确有十分之二三的内容出于颜师古原稿,而且“致治”之词即在原稿中,但在会昌时发现原稿后,经过唐代人的重抄及增补,“致治”也应已改为“致理”了)?而且《隋书·炀帝纪》记司马德勤之官本为“武贲郎将”,唐人自然沿用此称,此书若出于唐人,何以要改“武贲”作“虎贲”?倘说此书的唐人原本原是避讳的,经宋人传抄或刊刻,把避讳字改正过来了,这种说法也不能成立。因宋版唐人著作,其避讳字只要不会引起歧义的,均仍而不改;即使会引起歧义的,不改的也很多;而“致理”、“武贲”等都是不会引起歧义的,何以要把它们改掉?所以,这些字当是本未避讳。换言之,这实非唐人所作。而五代时期又称不上“尧风已还,德车斯驾”。北宋末的蔡宽夫《诗史》既已言及此书,则此书实当出于北宋。

二、《隋炀帝海山记》

《隋炀帝海山记》亦题《炀帝海山记》、《海山记》。根据现有资料,此篇最早见于北宋刘斧《青琐高议》后集卷五,不署作者及时代。宋元书目皆不载。元末明初人陶宗仪编《说郛》,其卷三二收入此书,题《海山记》,始以为唐人所作,但不说明其所据,也不署明作者。《唐人说荟》、《唐代丛书》收此书则均署唐韩偓撰。按,《唐人说荟》、《唐代丛书》的作者署名本不可据,且自《说郛》以后,《古今说海》、《历代小史》、《古今逸史》、《五朝小说》、《艳异编》等皆收此篇,从没有署韩偓撰的,《唐人说荟》、《唐代丛书》对此篇之为韩偓撰又无片言只词的考证,其为妄署可知。

李剑国先生说:“隋炀三记(指此篇及《开河记》、《迷楼记》。——引者)分记隋炀三事,鲜有重复,风格一致,当出同一人。《说郛》云《海山记》唐阙名撰,陶宗仪多见唐宋古本,必有据。……今按隋炀之事晚唐盛传,文士颇喜道之,罗隐尝有《迷楼赋》(见下),高彦休《唐阙史》佚文《炀帝纵鱼》事同《海山记》所载者,李匡乂《资暇集》卷下云麻祜开汴河(见下),洵为唐人所作。”(895-896页)所以,他把此篇作为晚唐“广明(880)中讫唐末”的作品(参见该书卷首目录及《唐稗思考录——代前言》33-34页)。

然而,就作品本身来看,陶宗仪虽然“多见唐宋古本”,以此篇为唐人作恐怕是有问题的:第一,此篇也不避唐讳,如“道州贡矮民王义”、“帝知世祚已去”、“逢圣明为治之时”、“还往民间”、“士民穷乎山谷”、“万民剥落”、“生民已入涂炭”、“特加爱民”之类,不一而足。唐太宗名世民,故唐人于“世”、“民”二字均避讳甚严(“治”字之避讳,说已见上)。此篇若出唐人,岂会出现上述现象。第二,此篇叙隋炀帝在长安时遇见陈后主鬼魂,“帝乃起逐之。后主走曰:‘且去,且去。后一年吴公台下相见。’但下文却不再述及炀帝与陈后主在吴公台下相见之事。这当是此事已见于其他记载,而且颇为人知,作者认为不必再在篇中重复记述;否则《海山记》篇幅不长,不当前后失于照应,疏舛若此。按,炀帝幸扬州时,“尝游吴公宅鸡台,恍惚间与陈后主相遇”,出于《大业拾遗记》。所以,《海山记》之作当在《大业拾遗记》流传之后。上文已说明《大业拾遗记》为宋人所作,《海山记》自不可能反而出于唐代。第三,李剑国先生举出晚唐时的若干言隋炀事的作品,以见“隋炀之事晚唐盛传,文士颇喜道之”,但这并不能证明《海山记》“洵为唐人所作”。因为即使晚唐时确有“文士颇喜道”隋炀事的风气,但并不能排除某位或某些宋人也“颇喜道之”的可能性。而且《隋炀帝海山记》前有序文:“余家世好蓄古书器,故炀帝事亦详备,皆他书不载之文,乃编以成记,……”这显然是此《记》作者所写,第一句就赫然一个“世”字,作者非唐人可知。倘是唐人,当说“余家代好蓄古书器”了。但它既已被收入《青琐高议》,其作者时代自也不可能迟于北宋。

三、《炀帝开河记》

此篇最早著录于《遂初堂书目》,《宋史·艺文志》亦著录,注云不知作者。据现存资料,本文最早见于《说郛》卷四四,不署作者。《唐人说荟》及《唐代丛书》始题韩偓撰。从作品的内证来看,此篇并非唐人所作。篇中多次说到“民间”,其不避唐讳可知。在作品的开头部分,有“时游木兰庭,命袁宝儿歌《柳枝词》”的记载,对袁宝儿究为何许人则一无说明。按,袁宝儿是否实有其人不可知。但据现有资料,最早对袁宝儿进行介绍的,乃《大业拾遗记》。《炀帝开河记》以上述方式记及袁宝儿,显然把袁宝儿作为读者已熟悉的人物,自当出于《大业拾遗记》之后,至早为宋代作品,尤其可注意的是:作品一开头就说:“睢阳有王气出,占天耿纯臣奏:后五百年当有天子兴。炀帝已昏淫,不以为信。”后虽命麻叔谋开河,欲以破坏睢阳王气,但终于没有破坏成。按,此实指赵匡胤当为天子。周恭帝禅位给赵匡胤的诏书,称匡胤官为“归德军节度使、殿前都点检”(《旧五代史·恭帝纪》),是赵匡胤实以归德军节度使的身份一跃而为皇帝。归德军治所在当时的宋州。宋州始置于隋开皇十六年(596),治所在睢阳县。是睢阳确“有天子兴”。赵匡胤之定国号为“宋”,自因其起于宋州之故;《开河记》叙麻叔欲破坏睢阳王气时,宋司马华元及宋襄公加以阻挠,麻叔只好屈服,也系影射宋室当兴乃是天意,非人力所可改变。当然,自隋炀帝至赵匡胤为帝还不足五百年,但“后五百年当有天子兴”的“五百年”本是用典,源于《孟子》所谓“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并不是一个实在的数字。根据现在的科学知识,大概没有一个认真的学者会相信隋、唐时人能预先推算出五代末年的宋州要出开国皇帝;只有宋代(或宋代以后)的人才能依据已经发生的历史事件给隋末人制造出这样正确的预言来。

所以,《开河记》的创作不能早于宋代;但它已著录于南宋时的《遂初堂书目》及《宋史·艺文志》,所以,它的出现也不能迟于宋代。

四、《隋炀帝迷楼记》

此篇不见宋、元书目著录,但宋光宗绍熙元年(1190)完成的胡穉笺注《简斋诗集》三十卷附《无住词》一卷,其注《无住词·虞美人(“邢子友会上”)》的“冰盘围坐此州无”句云:“《士林记实》:‘《隋炀帝迷楼记》:帝虚败烦燥,诸院美人各市冰盘,俾帝望之以蠲烦燥。’”《无住词》的作者陈与义卒于绍兴八年(1138),而此词作于其逝世前八年的建炎四年(1130)。陈与义于建炎四年已将《隋炀帝迷楼记》中的句子作为典故运用,此记之出自必在该年之前。又,建炎时期兵荒马乱,若此记出于建炎元年,陈与义未必能很快看到;纵或看到,他也不可能将同时人的作品作为典故运用(除非那是很有名的作者的作品,但建炎年间没有这样的名人)。所以,《隋炀帝迷楼记》至迟为北宋时所作(建炎元年为南宋的第一年)。

据现有资料,此记的原文最早见于《说郛》卷三二,不署作者,题作《迷楼记》。《古今说海》及《历代小史》收此篇,题作《炀帝迷楼记》,亦不署作者。《唐人说荟》及《唐代丛书》所收始题为唐韩偓撰,其妄可知。

从其本文来看,此篇也不可能出于唐代。篇中有“民间”、“世代”等词,其不避唐讳与另两篇正同。又有“唐帝提兵号令入京”云云,亦显非唐人语气。文中还说:“臣有友项昇,浙人也。”唐代并无一个可以简称为“浙”的地区。虽有浙江东道、浙江西道,但那是两个独立的方镇,从未合并过;若单用一个“浙”字,怎能知道是指浙江东道或浙江西道呢?至宋代设两浙路,两浙成为一个统一的地区,始可简称为“浙”。换言之,“浙”在宋代是一个大的行政区划的简称,在唐代却使人不知其何所指。尤须注意的是:文中的“磨以成鉴”、“纤毫皆入于鉴中”的两个“鉴”字,核以文义,自当作“镜”;其所以作“鉴”,乃是避赵匡胤祖之讳。但宋人自己虽以“鉴”代“镜”,在纂集和翻刻古人著作时,对其文中的“镜”字一般并不径改。宋刊《太平御览》卷九一二引王度《古镜记》不作“古鉴记”;《文苑英华》卷七三七所收顾况《戴氏广异记序》,其中言及“王度《古镜记》”,“镜”亦不作“鉴”②,皆其明证。至于《崇文总目》著录《古镜记》作《古鉴记》,则因该书系北宋人所著,与纂集古书者不同。所以,倘若《迷楼记》为唐或五代人所作,上述两个“鉴”字自当作“镜”,宋人抄录或翻刻时亦不至径改为“鉴”。只有此《记》出于宋人,才会在该用“镜”字之处写作“鉴”。

综上所述。这四篇关于隋炀帝的传奇实都出于宋代。《大业拾遗记》、《隋炀帝海山记》、《隋炀帝迷楼记》均出于北宋。《炀帝开河记》既著录于《遂初堂书目》,至迟为南宋前期所作;但另三篇写炀帝的传奇既皆出于北宋,则此篇也以出于北宋的可能性较大。

五、《梅妃传》

此篇为《遂初堂书目》所著录。《说郛》卷三八收入,题作唐曹邺撰。李剑国先生因《说郛》既明署作者,《遂初堂书目》著录时,其“前后均为唐人书”(549页),故认为此篇确为唐曹邺所撰。

按,此篇附有宋人所作《跋》:“汉兴,尊《春秋》,诸儒持《公》、《谷》角胜负,《左传》独隐而不显,最后乃出。盖古书历久始传者极众。今世图画美人把梅者号梅妃,泛言唐明皇时人,而莫详所自也。盖明皇失邦,咎归杨氏,故词人喜传之。梅妃特嫔御擅美,显晦不同,理应尔也。此传得万卷朱遵度家,大中二年七月所书③,字亦端好。其言时有涉俗者,惜乎史逸其说,略加修润,而曲循旧语,惧没其实也。惟叶少蕴与予得之,后世之传或在此本。又记其所从来如此。”是在作《跋》者作《跋》之前,此《传》并未流行于世;换言之,此《传》实与《跋》同传于世。遂初堂所收此《传》,自亦附有此《跋》。《跋》中既有“大中二年七月所书”云云,此《传》自被认为唐人作品。《遂初堂书目》著录此《传》,其“前后均为唐人书”,原为极自然之事。至于《说郛》之署唐曹邺撰,或因此《传》传世时本有此署,或为后人所加,今已无由详考。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个问题:第一,《跋》所言是否可靠?第二,此《传》本身是否具有伪托唐代的痕迹。

关于第一个问题,鲁迅已经指出其症结所在。他在引述《跋》文后说:“案朱遵度好读书,人目为‘朱万卷’。子昂,称‘小万卷,由周入宋,为衡州录事参军,累仕至水部郎中,景德四年卒,年八十三,《宋史(四三九)·文苑》有传。少蕴则叶梦得之字,梦得为绍圣四年进士,高宗时终于知福州,是南北宋间人,年代远不相及,何从同得朱遵度家书。盖并跋亦伪,非真识石林者之所作也。今即次之宋人著作。”(《稗边小缀》)其所谓“并跋亦伪”,是指跋的内容也虚假不可信,并非说跋也是后人伪托;因为此《跋》本不署名。鲁迅的意思是:作《跋》者如与叶梦得同为南北宋间人,其实不但朱遵度,连朱昂都早已死了,在世的应是距离朱遵度已经二百年左右的后裔,何得仍称朱遵度家?揆诸常情,此书若得于朱遵度后人,作《跋》者应该指出此《传》得于朱某人处,同时说明朱某人为朱遵度后裔,而不应含糊地说得于朱遵度家。这正好像我们今天如果有人从黄丕烈后人处得到了某一部书,绝不会再说此书得于黄丕烈家。所以,鲁迅指出的确是《跋》中的一个很大漏洞。《跋》之出现这一问题,其实意味着此《传》的来源不明,作《跋》者无法说出其得于朱遵度的哪一个后裔。笼统地说得于朱遵度家,就使人们无法查究。因其时既已相距二百年左右,朱遵度后裔繁多,又何能一一质证其是否藏有《梅妃传》。李剑国先生说此《跋》“并无纰漏,止言惟叶少蕴与予得此本,而此本原出朱遵度家藏,中间辗转未言,非谓与朱同得之。”(550页)唯如李剑国先生所言,则《跋》文的“此传得万卷朱遵度家”实为“此传出万卷朱遵度家”之意,然则作《跋》者何以“中间辗转未言”——不交代明白其得自朱遵度的哪个后人呢?

如果细读《跋》文,就可发现,作《跋》者强调《左传》在汉初“隐而不显”,并以此来证明“古书历久始传者极众”,其实也就从反面说明了《梅妃传》也经过了长期的“隐而不显”的过程,“历久始传”。若如李先生所言,此书原出朱遵度家,经过“辗转”流传而到了作《跋》者手中(只是作《跋》者“中间辗转未言”)那么,在这两百年左右的辗转流传的过程中,何以人们对此《传》都讳莫如深,无人提及呢?尤其是,既经过两百年左右的辗转流传,作《跋》者怎能保证在这期间没有别人抄录过此传,而敢于说“惟叶少蕴与予得之”呢?所以,作《跋》者的意思明明是说,此传一直保存在朱遵度家族手里,从未外传过,只有他与叶梦得才各自得到了一份(可能是一人得到了原本,一人得到了抄件;也可能两人得到的都是抄件)。所以,李先生对《跋》文此句的理解恐不确,鲁迅的理解则是对的;从而上述的漏洞也就无法解释。

倘再结合此《传》的内容,我们对这问题就能看得更清楚。此《传》的最后,有一段议论。根据传奇文的惯例,此等议论均出于作者之手。其中既指责玄宗“浊乱四海,身废国辱”,又说他“耄而忮忍,至一日杀三子,如轻断蝼蚁之命。奔窜而归,受制昏逆,四顾嫔嫱,斩亡俱尽,穷独苟活”。所谓“昏逆”,指肃宗和李辅国,也即昏君逆臣之意。唐人议论虽较少顾忌,但也何敢这样肆无忌惮。不但《长恨歌》、《长恨传》、《东城老父传》等作品中均无此等内容,就连《周秦行记》,是李德裕门客假托牛僧孺所作,用以诬陷牛僧孺的,李德裕说它“令人骨战,可谓无礼于其君甚矣”,但也不过“戏德宗为沈婆儿,于代宗皇后为沈婆”(见李德裕《周秦行记论》),而且那些话都出于作品中人物之口(见《周秦行记》),并非作者自己说的。大中二年(或“大中戌年”)以前的唐传奇中,作者何敢这样地指斥玄、肃二宗?因此,《跋》中所言“大中二年(或”戌年“)七月所书”云云,显非事实。

换言之,在作《跋》者“修润”之前,此篇并未流传过,作《跋》者虽说此《传》一直藏于朱遵度家,只有他与叶梦得才各得到一份,但其时距朱遵度之死已二百年左右,他又不说是从朱遵度哪一个后裔手里得到的,其渊源所自极为可疑;何况此篇并非唐传奇,作《跋》者却硬说它是“大中二年(或戌年)七月所书”,则其弄虚作假,显而可见。此《传》若非作《跋》者所撰而欲假托唐人,他没有必要写这样的《跋》来欺骗读者。至于作此《跋》的时间,当在叶梦得死后。因为此《传》既是作《跋》者所撰,叶梦得自不可能从朱遵度家得到“大中二年七月所书”的《梅妃传》,作《跋》者在叶梦得亡前绝不敢造这个谣。但《遂初堂书目》既已著录此传,则其出现当不至迟至南宋后期。

了解了这一点,也就可以知道,《跋》文之所以要拿《左传》作例子来证明“古书历久始传者极众”,实是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心理。他之所以要说叶梦得也在朱遵度家得到过此传,同样是出于此种心理,想使读者相信此传并非他所伪造。但倘非叶梦得实在并未得到过此《传》,他又怎敢肯定叶所得的那一本不大可能传下去,而“后世之传或在此本”呢?——自然,据他所知,他对此本曾“略加修润,比原本有所提高,但叶梦得是有名之人,他又怎敢保证叶梦得不会去“修润”并比他“修润”得更好呢?

现在就可以进一步回答他为什么不说“出万卷朱遵度家”而要说“得万卷朱遵度家”的问题了。如说“出万卷朱遵度家”,那么,人们就会想,从朱遵度到叶梦得相距二百年左右,此传经过二百年左右的辗转流传,为什么从无人记述过?而且,它是经过怎样的辗转流传而到作《跋》者手中的?《跋》中对此何以毫无交代?这样一来,疑点就更多了。

注释:

①“筍”原作“荀”,据《郡斋读书志》等所引改。

②我所见《文苑英华》虽为明刻本,但此书为北宋人编,若已改“镜”作“鉴”,明人翻刻时不可能再改为“镜”。

③此据《说郛》本。《顾氏文房小说》所收《梅妃传》,此句作“大中戌年七月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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