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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历史典籍毁于犬戎之乱和楚人一炬,而非秦始皇焚书

先秦历史典籍毁于犬戎之乱和楚人一炬,而非秦始皇焚书清人朱右曾在《汲冢纪年存真》序言中说:“秦政燔书,三代事迹泯焉”。司马迁《史记·六国年表》亦云:“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

清人朱右曾在《汲冢纪年存真》序言中说:“秦政燔书,三代事迹泯焉。”认为夏、商、周史书泯灭于秦政焚书。司马迁《史记·六国年表》亦云:“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认为《诗》《书》和诸侯史记毁于秦火。其实,秦始皇所焚之书乃民间和地方流传或私存的史料,包括六国史记、《诗》《书》、百家语、诸刑书,国家馆藏的历史典籍仍完好无损。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那样,秦始皇焚书,主要是焚六国史书,诸子百家是次要的,作为历史档案,秦始皇要求博士部门留存一套。秦始皇焚书最恶劣的影响是,严重破坏了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生态,文化专制主义由此滥觞。郭沫若曾痛心地指出:“书籍被烧残,其实还在其次,春秋末叶以来,蓬蓬勃勃的自由求索的那种精神,事实上也因此而遭受了一次致命的打击。”

公允地讲,犬戎之乱和楚人一炬才是中国古史典籍泯灭的罪魁祸首。西周官修史记泯灭于秦政燔书之前的西周末年犬戎之乱,而楚人一炬又使秦朝馆藏的中国古史典籍全部化为灰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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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三代非常重视历史记录和珍藏历史文献,因为史书可以使后人知先王之务,知废兴而戒惧,从而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今考殷甲骨文所见史吏名目甚繁,如王史、寝史、大史、三大史、小史及东、西、南、北四方史等。西周时期国家机构有太史寮,太史寮中有等级不同、分工明确的"五史":主官太史属六卿之一,兼管神职与人事。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周礼·春宫》)。“志”谓记也;“奠”音定,或为“帝”,即谛,审慎也;系,指姓氏;世,指谱牒。小史之职是非常谨慎负责地记录系与世。小史一官职,殷既有之,故殷代先公先王世系在卜辞中见到的非常完整。内史也称"作册",为内部文书,并管理典籍和册命。外史"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书,掌达书名于四方"(《周礼·春官·大宗伯》),其职为书写天子下达京畿以外的命令,掌理四方邦国的史记以及三皇五帝的典籍。女史为专记后宫之事者。

西周墨子说,夏有《夏书》,商有《商书》,周有《周书》或《周春秋》,燕、赵、齐诸国也各有春秋,有时更说“吾见百国《春秋》”。徐彦《春秋公羊传疏》引闵因叙云:“昔孔子受端门之命,制《春秋》之义,使子夏等十四人求周史记,得百二十国书。” 说明自夏以降,无论大邦抑或小国,皆有其历史。《孟子。离娄下》说:“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 尽管价值取向不完全相同,文体有流变,内容有虚实,记录有侧重,但史不绝书。

由此可知,西周在犬戎之乱以前,史书应该是完整宏富的。然而,犬戎攻破镐京后,西周王室藏书便荡然无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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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幽王在位时,西周国势已颓,戎狄恃强,屡侵王畿,军事斗争形势严峻;三川皆震,河水竭,岐山崩,自然灾害严重;幽王无道,远君子、进小人,任用为人佞巧善谀好利之徒,如以虢石父为卿士治国理政,国人皆怨;幽王又宠爱褒姒,成天饮酒作乐,滥施淫威。周王室危机四伏。

幽王宠爱褒姒,想立褒姒为王后,立褒姒所生的儿子伯服(伯般或伯盘)为太子。但幽王的王后本为申后,申后的儿子宜臼早已立为太子。幽王便想废掉申后和宜臼,改由褒姒和伯服代替,遭到大臣的强烈反对。然而,幽王一意孤行,于幽王八年立褒姒之子伯服为太子,褒姒则为王后。褒姒得势后,更与一群奸邪小人勾结,惑乱朝政,迫害忠良。

申后的父亲是申国国君,申国是周朝分封的汉水流域上游的重要封国,国力强盛。申后在宫中受到迫害,太子宜臼则逃往申国避祸。幽王听说宜臼逃到申国,便兴兵讨伐申国。申侯忍无可忍,于幽王十一年联合缯国和犬戎,发兵进攻镐京。犬戎军队和申缯军队分别从西、东两个方向杀向镐京,幽王急令点燃骊山烽火,但由于他曾烽火戏诸侯,诸侯没有派兵勤王。犬戎和申、缯军队攻入镐京,幽王和褒姒带着珍宝逃至骊山山脚下,犬戎军队追击幽王,幽王和伯服被犬戎所杀,褒姒被俘。

幽王既死,“先是,申侯、鲁侯及徐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大子,故称天王”,以奉周祀。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称为携王。“以本非適,故称携王”。周二王并立。宜臼为避犬戎,迁都到洛邑,是为周平王,东周建立。余臣在平王十一年,即晋文侯二十一年(前760年)被晋文侯所杀,结束了长达十年的二王并立局面。

“犬戎之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文化浩劫,周幽王以前的官修古史典籍散佚殆尽。一种可能是为犬戎所焚烧化为灰烬。《东周列国志》第三回:“平王曰:‘今犬戎逼近镐京,祸且不测,朕欲迁都于洛何如?’今宫阙焚毁,营建不易,劳民伤财,百姓嗟怨。”戎狄不识礼义,毁宫焚书,并不出人意外。

一种可能是为犬戎劫掠一空。《史记。周本纪》:“申侯怒,与缯、西夷犬戎攻幽王,幽王举烽火徵兵,兵莫至。遂杀幽王骊山下,虏襃姒遂杀幽王骊山下,虏褒姒,尽取周赂而去。”有学者认为《夏书》《商书》《周纪》以及记载诸侯国历史的书籍也是“周赂”即财物,“尽取周赂”,史书不会独存。东周的王室没能继承周之财物(指《周纪》等史书),于是,在遗史的传承,或者只是在对周赂的记忆基础上,就按照自己的体系执笔编写史书,这就是《书》和《诗》,其真实性、可靠性不高。

西周馆藏史书为犬戎劫掠的可能性最大,但以犬戎的文明程度而言,其在劫掠和保管过程中必有所毁损、散佚。西晋咸宁五年(279年),汲郡有个叫不准的贼盗发界内古墓(魏襄王冢),获古书简册凡数十车,经过官方整理,得书75篇,《竹书纪年》13篇即其中最重要者。《竹书纪年》上起黄帝,下到战国,是一部极其重要的史书,学者称之为“我国古代唯一流存的未经秦火和汉儒篡改的编年体通史”,是“这一时期唯一完整的年表”。

专家推测《竹书纪年》的部分史料来源是犬戎。《史记。晋世家》记载:(晋献公)五年,伐骊戎,得骊姬、骊姬弟,俱爱幸之。晋献公不仅得骊姬,而且一定掠走了犬戎曾尽取的“周赂”,包括盗掘汲冢发现的《乘》(晋纪)、《周纪》以及古周时玉律及钟磐等等财物,而后世魏在三晋分家时占有了“周赂”。《竹书纪年》是战国时魏国的史书。《隋书。经籍志》云:“《纪年》皆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起自夏、殷、周三代王事,无诸侯国别。唯特记晋国,起自殇叔,……盡晋国灭。独记魏事,下至魏哀王,谓之‘今王’,盖魏国之史记也。”魏哀王应为魏襄王。古本《竹书纪年》或在五代或在两宋间散佚,其碎片化历史信息散见于其他史书,古本的一些内容本身就有错讹,加之后世的传抄之误、臆注、篡改,历史真伪更加迷离难辨。

犬戎之乱五百年后,中国古史典籍又被大火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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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13年,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曰:“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始皇悦。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闻也。今青臣又面谕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仆射周青臣恭维,博士淳于越指责,秦始皇心中肯定不是滋味,但他表面显得很平静,令臣下各抒己见。这时已为丞相的李斯,见淳于越当众反对秦始皇建立郡县制,影射自己阿谀逢迎,不是忠臣,非常气愤,便有意偏离主题、扩大事态,抓住淳于越主张主张“师古“的言论大做文章。李斯非淳于越曰:“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臣请敕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有敢藏《诗》《书》、百家语、诸刑书者,悉诣守尉集烧之;有敢偶语《诗》《书》,弃市;是古非今者,族灭;吏见之弗举,与同罪。今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种树之书。若有欲学令,以吏为师。”始皇许之。本来是讨论秦应不应该分封的问题,李斯却借题发挥,炮轰诸生厚古薄今,惑乱黔首,并把一切归罪为读书的缘故,建议秦始皇下令焚书,最后竟造成中国文化史上的空前浩劫,其负面影响不可估量。

钱穆说:“李斯得志,遂以高压锄异说,而先秦学术蓬勃之气,至是而熸。”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专制文化,因抱残守缺,缺乏鲜活的文化因子注入,注定会变得衰弱苍老、死气沉沉,而一个缺少学术争鸣乃至思想活力、精神动力的社会行之不远。

本来,秦政府并没有烧毁国家典藏的六国史记、《诗》、《书》、百家语、诸刑书,作为历史档案还保存了一套,但愚蠢的项羽为报复秦统治者,不仅杀了秦降王子婴和秦的全部宗室家族成员,把秦宫里的珠宝和后宫的美女据为己有,而且还放了一把大火,大火烧了三个月才熄灭,焚毁了秦所有的宫室及宫室中保存的历史文化典籍,进一步严重地戕害了中国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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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项羽火烧秦宫,导致六国官修史书成为灰烬,民间史料也很少流传,这给司马迁编撰《史记》增加了极大的难度。司马迁编撰《秦始皇本纪》,主要使用秦国政府的纪录、奏事章和石刻等材料,相对真实可靠,但写战国部分则真实性打了折扣。专家指出,司马迁写《史记》战国部分时,《秦纪》是最主要的参考材料之一,而《秦纪》“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对东方六国的记载尤为简略,因而《史记》写诸侯事迹包括《六国年表》其中特别是记述各国国君的世次年数方面不免产生种种混乱和错误。

虽然经过犬戎之乱、秦始皇焚书和项羽烧毁秦宫,国家馆藏史书亡佚殆尽,但古史信息并未断绝。除了《史记》、《山海经》等,战国时代的简策不断被发现,如孔壁古文、汲冢竹简、秦简,还有甲骨、铜器、陶器、漆器、石磐、石鼓、玺印、兵戈、家书、契约、凭证、瓦当、木板地图等图文,都为后人提供了古史信息。

当下历史工作者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辨别历史文献的真伪,然而辨其真伪殊为不易,这不仅因为先秦史书之散佚,还因为史书的主观色彩较浓。

其一,春秋据礼判断是非,不合书法者则不书之。比如:孔子删编《诗经》。孔子生活在王纲解纽、诸侯纷争、杀伐四起、民生凋敝、礼崩乐坏的西周末期,他孜孜不倦地传承道统,梦想恢复周礼,光大古代文化,匡正世风。因此,孔子删编《诗经》,以维护周礼为目的,以西周王宫礼乐为标准,是一种“文化提纯”。其结果不仅十五个诸侯血缘族团的颂诗、史诗被删去,十五国之外的民歌也被删去,甚至曾作为最早部落联盟盟主的东夷虞族之颂诗《韶》乐、中原夏族之颂诗《虬歌》也都被删去。今存《诗经》中的颂诗,仅存“商颂”“周颂”“鲁颂”。孔子还以理性的自负,不语怪力乱神,将原来丰富的巫术神灵、图腾神话进行了历史化改造。颂诗、史诗中本应是天体崇拜与祖先崇拜并重,但孔子按照自己的思想价值取向,将图腾神话、天体神灵几乎删减殆尽,只是稍稍保存了极其简化了的“玄鸟生商”“履迹生子”图腾神话,祖先崇拜部分虽多有保留,但也大多理性化、人间化了,失去了其天国神灵的浪漫气息。

再如:董狐秉笔直书。春秋时,太史掌记载史事、编写史书、起草文书,兼管国家典籍和天文历法等。当时记事的“书法”依礼制定,以礼义违合为书法原则。晋国大夫、赵盾的堂弟赵穿在桃园杀死了晋灵公。赵盾正在逃亡中,但还没有逃出晋国国境,闻之就回来了。太史(董狐)记载说:“赵盾弑其君。”并且把这条记载在朝廷上公布。赵盾说:“不是这样。”太史回答说:“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意思是你作为正卿,虽逃亡但未过国境,原有的君臣之义就没有断绝,回到朝中,就应当组织讨伐乱臣,不讨伐就未尽到职责,因此“弑君”之名应由你承当,这是按写史之“书法”决定的。董狐记载“赵盾弑君”,当然不符合直笔实录精神,难怪赵盾在朝廷之上急于辩解正名,但董狐坚持“书法”原则,理直气壮进行反驳,抵死不从。

其二,后朝抹黑前朝,以证明其执政的合法性。比如造谣秦始皇实行严刑峻法。从出土的秦简看,秦始皇时期并未实行严刑峻法。参与云梦秦简发掘和研究的武汉大学教授陈抗生说,西汉初年的儒生们,以贾谊的《过秦论》为代表,对前朝全盘否定,这里边既有意识形态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这些评论性的东西,遮蔽了史实本身。秦律的出土,让人感受到秦制度并不是后人所说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执法甚严,秦法于吏于民都有绝对权威”。云梦秦简记录了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的制度思想。在这些记录中,并没有公开提倡法家“轻罪重罚”和“以刑去刑”之类的原则。陈抗生说,秦律确实严厉,“但并没有崇尚暴力,并不完全是严刑酷法、草菅人命的法家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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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说秦朝实行严刑峻法的根据之一是《史记●陈涉列传》所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实际情况如何呢?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书显示,应征的役夫如不能如期报到与借故逃避将会惩以杖刑,不是汉朝史家在其开国史中所说的死刑。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6—10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10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这项法律规定是从齐国借鉴而来的。管仲实行以保甲制为基础的军队编制,寓兵于农,保甲制与军队组织紧密结合。为解决武备不足的问题,管仲规定犯罪可以用盔甲和武器赎罪。犯重罪,可用甲与车戟赎罪;犯小罪,可用铜铁赎罪,这样有效地补充了军队装备的不足。

与汉代史家的著述以及近代史家的料想相反,秦律条文强调遵循严格规定的法律程序,因为法律条文对具体的罪行有具体的惩罚,该手册包含了范例,并以问答的方式给予解释。这些例子告诉官员如何确定某人在冲突中杀死另一个人:如果是意外,将是过失杀人;要是故意,便是谋杀。法律还区分了不同凶器的使用:情急之中可能抄起的锥子和那些出鞘的武器,如刀子。另外一个例子描述了两妇女之间的斗殴,而导致其中一位流产。法官必须确定胎儿的年龄,以及是否因为斗殴导致其死亡。手册规定父母可以在畸形儿出生时杀毙婴儿,但不能因为孩儿过多而杀害健康婴儿。手册还认为自发的坦白远比拷打逼供的交代有价值。由此看来,虽然秦法初创,但还是很重视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和准确量刑的。

在秦律中,也有赎罪和减免刑罚的规定。如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有爵者,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与无爵者相比,一级爵位甚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若干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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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秦始皇实行严刑峻法者,大致有四方:一是汉政府及其御用文人。司马迁描述汉朝初期法制改革,说:“汉兴,破觚而圜,斫雕而为朴。”如他的评论所示,汉朝初期统治者所修改而不是废弃了秦朝法律制度,汉朝允许罪犯付罪金而不受规定的刑罚,并取消其中一些最可怕的刑罚。”汉初的三朝皇帝一共经历了50年,在此期间对秦朝的法律制度只是稍加修改。由此可推断,汉朝史学家夸大了这些刑罚以败坏已经灭亡的秦王朝的声誉,以显本朝执政的合法性。二是儒生。秦一直认为诗书是乱国之道,重用信奉法家学说或倾向于法家学说之人才,但秦始皇也不完全排斥儒生,诸生博士作为高级参谋,经常参加廷议。因为焚书禁学,使儒生丢掉了饭碗,言行严重受限,所以对秦始皇严重不满,以致于陈胜吴广起义后,孔甲等“齐鲁儒墨、缙绅之徒”携礼器投奔起义军。汉儒及后世儒生以儒家思想为圭臬,自然排斥法家,于是秦始皇成了靶子,被乱箭齐发。三是政见不同者。受“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的一言以毙之的影响,因为“斗争”的需要,使一代接一代无数人包括人云亦云者对秦始皇形成了意图伦理的思维模式,而抨击秦始皇实行严刑峻法,最有道德优势,最容易俘获人心,从而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四是耳食者。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秦取天下多暴,然世异变,成功大。传曰‘法后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变相类,议卑而易行也。学者牵于所闻,见秦在帝位日浅,不察其终始,因举而笑之,不敢道,此与以耳食无异。悲夫!”司马迁对秦帝国和秦始皇给予了较高评价,并以讥讽的口吻批评了浅薄的学者。可惜,二千多年过去了,司马迁所批评的“耳食”者仍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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