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起居注看监督
□李伟明
起居注,是古代由专门的史官“录纪人君言行动止之事”的史书,按照时间顺序,专门记载帝王的言行,是史家编史籍的重要史料。负责修起居注的官员,在皇帝的各种公开活动中随侍在旁,记录内容广泛,包括朝廷命令赦宥、礼乐法度、赏罚除授、群臣进对、祭祀宴享、州县废置等(元朝以后则简化了)。最早可知的起居注是汉武帝时的《禁中起居注》,清朝以前保存较完整的起居注是唐朝初年的《大唐创业起居注》。清朝由于官修起居注的制度较完善,加上年代离现在不远,留下了大量的起居注(据有关资料说,有一万多册)。
在没有新闻媒体的古代,写史是一种重要的舆论监督方式,而起居注尤其是这样。唐朝以前,按照不成文的规定,起居注是不允许皇帝看的。多数皇帝都遵守着这个规矩,但也有例外。
《旧唐书·褚遂良传》和《资治通鉴》(第一百九十六卷)载:贞观年间,褚遂良负责记录唐太宗李世民的起居注。有一次,李世民想取过来看一看,褚遂良以“不闻帝王躬自观史”为由拒绝了。李世民问他:“我干了坏事,你也一定要记下吗?”褚遂良说:“这是我的职责,当然一定要记。”黄门侍郎刘洎接过话题说:“皇帝有过失,就像日食和月食一样,人们都能看见。即使遂良不记,天下人也记着呢!”
褚遂良是好样的,拒绝了李世民的“非分要求”。然而,李世民想看起居注的念头并未就此打消。第二年(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李世民找到监修国史的房玄龄,提出看国史的要求。房玄龄本来也想拒绝,但李世民说了自己的理由:一是自己和以前的君主不一样,看了国史不会发脾气;二是观史的目的是为了知道自己的失误,以便今后改正。谏议大夫朱子奢劝他说没必要看,但李世民坚持要看,房玄龄便让步了。总算李世民是个有素质的帝王,当他看到“书六月四日事,语多微隐”——史官对当年玄武门事变的内容含糊其词,还要求“削去浮词,直书其事”,让他们如实补记当时的情景(见《资治通鉴》第一百九十七卷)。
李世民之前有没有哪个皇帝看过起居注,笔者没有查到相关史料。《资治通鉴》第二百四十六卷还提到,近二百年之后,李世民的后人唐文宗也想看起居注,但被起居舍人魏謩拒绝了。魏謩对唐文宗说:“起居注既记载善行,也记载恶事,以警示帝王去恶从善。陛下只管勤政为善,不必考虑看史的问题。”唐文宗说:“过去我曾经看过呢。”魏謩说:“那是以前的史官失职。如果陛下亲自观看,史官记载时便有所避讳,将来又怎么让后人相信呢?”唐文宗这才作罢。魏謩是魏征的五世孙,身上颇有魏征遗风。如魏謩所言,皇帝不能看起居注,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皇帝为了身后的名声,做事便要好好考虑,想想后果,尽量避免做坏事、错事,以免遗臭万年。
从理论上来说,起居注这种“儆戒人君”的“舆论监督”功能是可以发挥良好作用的,但从李世民破例和唐文宗曾经观史这两件事来看,它的“舆论监督”功能又令人存疑:如果皇帝硬要干扰史官的工作的话,这起居注还真能写得那么理想吗?如果史官不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话,这项制度还能如实执行吗?答案已经摆在历史上了:到了北宋,宋太宗就改了皇帝不看起居注的规定,于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命令参知政事李昉记下的时政记必须先送皇帝审阅,然后再送史馆,起居注院所编的起居注也参照执行。
可见,起居注这种监督方式,是很不可靠的。其一,它完全靠双方的自觉来维系这种监督作用。古人的迷信思想严重,是有神论者,所以,帝王权力虽大,但害怕上天的惩罚,行事不敢太过分,既然祖上有规矩不能看起居注,那就不看吧。但万一某个皇帝不信这个了,起了想看的念头怎么办?碰上褚遂良、魏謩做史官,可能还会僵持一阵,碰上房玄龄,不就很快破例、违规了?从唐文宗所说的“曾经看过”来看,还不知有多少皇帝与史官私下违禁了呢。可见,这种仅靠双方自觉,没有强制措施(特别是问责机制)的监督,是非常脆弱的,不能让人放心。
其二,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力量过于悬殊,不成比例。一边是国家最高统治者,手上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一边是手无寸铁(只有一支根本不能自卫的秃笔)的史官,双方万一发生了点什么,这样的力量对比,能产生什么结果?总不能要求个个史官都像齐太史那样付出生命的代价吧?正因为如此,宋太宗才可以一句话就把这个规矩改了。
其三,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谓“独立写史”,难以真正实现。对一般的史官来说,他们端的是皇家的饭碗,心里没点顾忌是不可能的,所以,即使唐太宗不看,玄武门事变的记载也是闪烁其词。倒是刘洎说的“遂良不记,天下人也都记着”更有些道理:皇权虽大,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天下的舆论工具,未必全被皇帝控制着,对那些管不到的人,他就没辙了。宋太宗亲自审定时政记、起居注,于是,关于宋太宗谋害其兄宋太祖的说法,在北宋的官方史料中便难以找到;可是,宋太宗想不到的是,辽国的史籍却留下了对他不利的记载——没办法,管不到人家呀!说不定,民间还有人偷偷地写着什么呢。
由此看来,有效的监督,光靠自觉是远远不够的,而应有制度作保障;监督者除了能尽职,自身还要有相应的力量;双方应当摆脱隶属关系,让监督权真正实现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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