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形式优良的执法,都可能陷入困境。长久以来,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执著祈求,构成了公众法律情感的底色与基础。尽管现代法治的硬核几乎被公认为程序正义,但如何建构一种有效容纳公众情感的法律实施模式,依旧是聚讼纷纭的话题。法不容情与法亦容情的古老辩论,至今仍在延续,通过一个个鲜活案例,引发人们对法律根本问题的思考。
近期发生的陕西榆林“芹菜”案和上海“巴黎贝甜”案,均指向了法律的情感难题。以公众的朴素认知看来,法律不外乎人情,至少不能与大众常识、民众常情相抵触。这虽然不是成文的法则,但在公众心中确是某种超法条的信念。其实,法律不强人所难,不排斥正常情感诉求,这个基本原理往往也能获得立法者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总体而言,法律作为一套多方关联、相互嵌套、整体生成的权威规范体系,在创制和生成之初,就蕴含起码的情感基准,即常说的道德底线。所谓“道德”,准确说来,是指“道德情感”。但在某些执法者眼里,由于这样的基准缺少明确的条规依据,几乎对此全盘放弃。
法不容情(法不容情法亦有情怎么理解)
我们固然不应苛责执法者,但也不能就此“甩锅”于立法者、司法机关甚或公众。在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度,各主体基于各自视角,势必产生对法律正义不同的认识判断与行为模式。此处的“法律”,显然不仅是法规条文,它更高远和准确的含义是,某种共同理念造就的“活法”。作为一个生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成员,任何个人、组织、社群都应尽力扩展自己片面的法律视野,尽可能用换位、移情、协商、沟通的办法,找出化解矛盾的最优方案。
在实践中,案件难办也许不是因为纸面规则的匮乏。形式上掌握决定权的执法主体,寻找可适用的规则都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即便是法学家经常探讨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理论上也不难找到衡平之策。无论是“比例正义”或“过罚相当”原则,均应体现衔接法价值、融贯法规则、指引法实施的系统功能。但这样的“前设”难以明文表达。一旦我们深入生活底部,就会发现,写的明明白白的法律理论逻辑,往往很难穿透纷繁芜杂的现实场景。一旦遇到法律情感的礁石,过于微观和具体的思维,难免陷入本位立场的泥沼。
从顶层设计看,法治思维与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紧密关联,但落在基层实践,这样的思维如何展开,究竟还是成了问题。近年来,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全面推进,特别是法律实施的释法说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不容讳言,释法说理不单是就法论法,要使法的内外之理澄澈,回避情感是万万不可的。人皆有正常的欲望和需求,这些要素构成法律上的权利渊源,而人们的道德情感则是甄别欲望是否必要、需求是否正当的试金石。法律如若不能涵盖此种情感标准,势必会与最基本的力量作对,产生毁灭自身正当性的反噬力。只有保住这条底线,法律的生长方可提升到一种“理性”的高度。
在相关讨论中,部分法学专家对机械执法进行深度批判,主张发挥法律原则在疑难案件中的妙用,或更精准地把握法律的规则体系。不论如何阐释,核心问题仍然存在:法律能否包容情感?专业化的法律实施与大众化的道德情感激烈碰撞,何去何从?近期这些公案,也许对未来立法的整体优化大有裨益。
但立法绝非万能,创设新的法律规范尤需审慎。在论证立法必要性、正当性的时候,千万别忘了还有那些潜伏于民众内心深处的正义情感,也是一种必须认真对待的“高位”法则。习总书记指出,“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毫不夸张地说,铭刻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活法”,是一切有形的立法以及法律规范严格实施的基准。新时代中国法学家的智慧,理当贡献一种可行的融通方案,以消解大众正义情感与专业法律体制之间的隔阂。在实践中,我们也期待行政执法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纷争,尽可能优先通过与全过程人民民主配套的法治思维和方式加以解决,写出一份法理情兼备的处罚决定书。
作者|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9月16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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