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6日,镇巴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审查一起离婚诉讼材料时,发现了一些“特殊”问题。
当天上午10时许,镇巴县赤南镇村民钟某来到镇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称其之前在镇巴法院起诉过离婚,被法院驳回,要求再次办理与其妻田某离婚的立案手续,并向立案窗口递交了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其中附带盖有镇巴县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判决书两份。负责接收立案材料的同志经过初查,发现钟某递交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的案号中法院代码与本院代码不符,随即通过内网查询相关案件的电子档案,发现钟某曾于2020年7月7日向镇巴法院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镇巴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陕0728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电子档案中的判决书和钟某递交的两份判决书内容一致,但案号及落款时间明显不符。该同志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即将情况向庭长进行了报告。经初步调查,钟某自以为立案时需要提交的判决书落款时间应与立案时间一致,便自作主张要求镇巴县某印务店将判决书的案号及落款时间进行相应的篡改变造。立案庭庭长立即将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辖区派出所。目前,该案件已移交镇巴县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理。
自作主张(自作主张的意思)
自开展“作风能力建设年”活动以来,镇巴法院立足法院工作实际,提升业务能力,优化工作作风,推动“作风能力建设年”活动落地见效。正是因为法院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仔细的工作作风,才能在立案工作中及时发现当事人篡改文书的违法行为,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
作者:范纬
编辑:蒋奇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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