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历经两千余年,各个朝代兴衰浮沉不断,各具特点,不少旷古绝今的盛世局面也在这个风雨飘摇,替换不断的时期出现。比如“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李百,他笔下的大唐盛世流传千古,文明世界。
就全局来看,一个时代的发达程度主要有两点来体现:前者是其发达的国家实力,后者是其法律制度是否精确完善。以汉朝为例,除了国力强盛,传出“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的豪言之外,在法律方面也相当完备。
汉朝后期针对特定人群制定了专对性的法律。比如汉法律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杀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后更加发达的唐朝,甚至发达到给狗制定法律,这种跨物种的规定非常前卫,其中有三项甚至被美国至今还一直沿用。
唐朝民族政策(唐朝民族政策的特点)
大唐发达的社会情况是从多个方面来体现的。首先是在政治方面,唐朝在官场上采用三省六部制,人才选择上选择科举制度,这两种制度额集合保证了唐朝在制度上的发达。
三省六部制的贯彻落实很好地实现了权力的制衡,避免了朝中一家独大的权力垄断现象出现。而在人才选取方面,科举制的改善绝对称得上是当时世界上最为先进公平的考试制度,这两种制度的相互结合造就了唐朝空前发达的政治。
经济方面,唐朝颁布了相对公平的“均田”制度,这种制度尽可能地保证了人民对土地的耕种权利,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的积极性。此外,唐朝为了更好地创造社会经济,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推行了土地租调制度。
大唐趋于稳固之后,民族关系逐渐缓和,为了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李世民采取了和亲的政策,文成公主等先后入藏和亲,双方建立了稳定的经济贸易关系,和平往来的情况下进一步推动了唐朝的发达。
唐朝的法律在大纲方面已经做到非常前卫,比如其强调以道德为最高行为标准,再加之与法律的约束。另外,其具体的法律制度划分非常完善,具体将法律分为律,令,格,式,点五个类型,分别将法律运用在不同领域。
详细之程度,甚至涵盖了动物。比如在唐朝的法律之中,有关于狗的相关律令,这也是当时社会发达之后的产物。原本,饲养宠物对于人民来说就是一种奢求,兔子,鸡鸭等能够创造经济利益的动物乃是人民百姓家的常客。
第一种就是出现狗咬人的情况的时候,这一点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何判处应当是就事论事。首先是在狗被拴住的情况之下,那就是看被咬之人的行为,若是故意挑逗或招惹导致的咬伤,则狗主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若是路过发生意外导致咬伤,那么无论情况多严重,责任都有狗主人一方来承担。第二种就是不栓绳子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唐朝的法律中被视作故意放狗咬人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会观察二十天的时间。
若是在二十天之后,被咬之人死亡,那么狗主人将会被判故意杀人罪,若是受伤则会被判故意伤人罪。
如果狗主人屡教不改,多次因藏养烈性犬而被罚款,最终会被处以割掉双耳的严酷惩罚。
第三条是抵债及无责事件。唐朝法律规定,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当成家畜家禽等用来偿还债务。
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狗咬人不用负法律责任:比如入室盗窃被咬伤,或是兽医看病被狗咬伤,这里主要看事件是否与狗主人的关系和事件本身的合法性。
这些法律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其中关于养犬的几项规定直到今天也被美国沿用。比如在美国的某些洲是不允许养西班牙斗牛犬等有攻击性的烈性犬的,一经发现会强制将狗关入收容所,当然这不代表美国全境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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