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 西民初字第 7850 号 原告李长福。 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王秀峰, 社长。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长福诉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08年 6 月 1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长福, 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长福诉称: 原被告于 2001 年 4 月 13 日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被告按合同于 2004 年 8 月出版了原告主编的定价为 130 元的《邓小平理论辞典》 一书, 书号为 ISBN7-5034-1525-8/D. 0100。 同时, 被告还出版一本含光盘的定价为 298 元的《邓小平理论辞典》, 并用了 另一个书号ISBN7-5034-1525-8/D. 0101。 原告曾以被告未经许可出版含光盘的《邓小平理论辞典》 侵犯原告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作出判决, 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按照终审判决, 原告有权向被告要被告出版的《邓小平理论辞典》 各 100 册及印数稿酬。
此后, 原告在向新闻出版总署反映问题时得知被告还出版了不含光盘的《邓小平理论辞典》。 被告的律师曾在前述诉讼的二审开庭中主动向法庭说明出版过平装的《邓小平理论辞典》, 但原告从未见过此书。 现起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定价 298 元的不含光盘的《邓小平理论辞典》 100 册(如不能给付折价为 29800 元)、 印数稿酬 7410 元; 被告给付原告平装本《邓小平理论辞典》 100 册。 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辩称: 一、 原告主张给付定价 298 元不含光盘的《邓小平理论辞典》 100 册及印数稿酬, 没有出版合同依据, 也没有证据表明我社出版过该书。 我社仅出版过一个版本, 就是 1092 版, 不存在光盘版和不含光盘版本, 后来附赠光盘才改动的版权页, 含光盘和不含光盘的《邓小平理论辞典》 各印刷了 1000 册。 关于印数稿酬问题, 由于我社只出版过一个版本, 已经法院判决并已执行完毕, 不应再次计算稿酬。 二、我社从未出版过平装本的《邓小平理论辞典》, 平装本是一本假书, 是为了桂林书会上展览用的, 但由于反响不好, 没有出版, 最终出的是精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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