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住(略)。
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
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发行部。
被告北京广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姚某某。
被告北京业和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通州振华装订厂。
被告北京典藏阁图书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竞源在线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发行部、北京广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北京业和印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振华装订厂、北京典藏阁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竞源在线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于200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发行部、北京广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北京业和印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振华装订厂、北京典藏阁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竞源在线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发行部、北京广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北京业和印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振华装订厂、北京典藏阁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竞源在线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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