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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中国文史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李某某诉中国文史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住(略)。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住(略)。

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

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发行部。

被告北京广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姚某某。

被告北京业和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通州振华装订厂。

被告北京典藏阁图书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竞源在线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发行部、北京广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北京业和印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振华装订厂、北京典藏阁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竞源在线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于200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发行部、北京广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北京业和印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振华装订厂、北京典藏阁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竞源在线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发行部、北京广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北京业和印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振华装订厂、北京典藏阁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竞源在线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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