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爱自己国家的情感源自心底,为国家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是理所当然的选择。然而,很多人却总是会发表恨国言论,5月7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发布相关警情通报:5月6日,接网友举报,太原一网民发布大量“辱华”言论,自称受父辈庇护,近日入职国税系统。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并依法对发帖人史某传唤审查。
经查,史某(男,28岁,无业,山西太原人)多次在网络公开发表“辱华”“仇华”言论。为博人眼球,煽动网民对立情绪,近日又编造散布自己为公职人员身份的网络谣言。经进一步核实,其父亲为某企业普通员工,并未受过处理。其言行造成网上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已涉嫌犯罪。目前,史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看起来,他发布的言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了,否则也不至于引动公安机关触动对其进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他是不是公职人员呢?很多网友表示很关注,5月7日,山西税务部门回应称:未录取此人,已报案。另据奔流新闻,记者从山西太原市网信办获悉,已经定位找到了此人,目前移交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正在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看来如果是真的,他是在吹牛了。
很多网友表示:我们的国家现在繁荣昌盛,人们富足安康,应该觉得很幸福很自豪才对,而这个人居然发表这样的辱华言论,实在是太不应该了,应该对他进行惩罚。
那么,我们来谈几个法律问题:冒充公职人员定什么罪?辱国言论触犯了什么法律、有什么惩罚?
冒充公职人员法律后果
冒充公职人员不一定会触犯刑事犯罪,只有严重的加招摇撞骗的才会涉嫌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情节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会进行行政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发表辱国言论的法律后果
对于情节较轻的辱国言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该罪行破坏了社会秩序,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而故意为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笔者的话
结合本案的情节,我认为该男子虽然有冒充公职人员的行为,如果他没有招摇撞骗的事实的话,不太可能触犯招摇撞骗罪,而他的行为属于在公众平台发布侮辱国家言论的行为,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扰乱,影响比价严重,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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