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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丨在法治中国实践中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理论研究丨在法治中国实践中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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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实践中传承弘扬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西北大学法学院 张曼 杨姗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出蓬勃生机。这一重要论述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重视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掘并发挥其历史价值,增强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

深入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构造与机理,对接现代法治理念挖掘时代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由若干制度、原理、概念所支撑,有着精妙的立法语言、精密的立法技术、精深的法律原理、精巧的法典结构与精致的法律体系,展示出中华民族特有的立法智慧和法治智慧。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其原创性的法律概念、严整的体例结构无一不体现了立法者的精思妙意,为我们学习和传承中华法治文明提供了范式。《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以律令格式的法律形式,其中贯穿了天理、国法、人情,展示出了立法智慧,传播辐射东亚、远及世界,为周边国家所效仿借鉴,影响了这些国家的历史进程。我们要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立法、司法、治官及社会治理文化,研究中国古代传统法治的成败得失,了解独特的价值观、国家观、法治观、权力观,汲取经验。

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须以历史为基础,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渊源和核心价值,探索其形成、发展的过程,挖掘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的精髓,择善而用。要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融入时代需求,对接现代法治理念,探索从民惟邦本到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从古代变法到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从选贤任能到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从治吏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继承变化,赋予新的内涵,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准确把握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内涵,推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理论思考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内涵要义。创造性转化强调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形式转变,更多的是要在形式上进行改变、在具体内涵上进行取舍,从而为现代人所接受。创新性发展强调内涵意义上的突破,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延伸出传统不曾触及到的空间,也会自然带来形式上的创新。充分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就要深入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弘扬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融入科学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普法教育。弘扬传承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发展“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治国策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此外,还有“法尚公平、执法原情”的正义理念、“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的监督机制、“明刑弼教、讲读律令”的普法精神等,这些共同塑造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内容。我们要结合时代特点和现实要求,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和发展,古为今用,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与当代社会不相适应的地方,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推陈出新,着力推进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衔接,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根本方向,着力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内涵与时代内涵需求相融合、表达方式与法治发展相适应。

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新时代背景下,赋予了鲜明的理论风格、思维特征和实践特色,对中国特色进行了集中阐释,同时也为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我国法治实践是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时代特色的伟大实践,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法治实践环节贯穿以法为本、执法如山、“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礼法并用等具有浓郁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法治理念,把古代思想和现代思想结合起来融入时代精神,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做任何事情,都要付诸于实践,不能只冥思苦想、闭门造车。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实干出来的,关键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将传统法律文化切实运用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普法宣传教育等全过程和各方面,以多种多样的方式融入中国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立足于时代潮头,我们要切实承担起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历史使命,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熔铸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

来源 / 西部法制报

编辑 / 贝贝

审核 / 张群 乔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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