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6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省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文史研究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的繁荣兴盛。文史研究馆作为统战性、荣誉性的机构,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湖北省政府文史研究馆成立于1953年6月,近60年来,省政府文史研究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敬老崇文、存史资政、统战联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省正处在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的关键时期。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省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有利于弘扬敬老崇文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馆员在存史资政和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加强党和政府同知识界、文化界的联系,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
新时期省政府文史研究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馆员开展文史研究和艺术创作,传承、弘扬和创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围绕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深入研究、建言献策;开展统战联谊活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文史研究馆馆员要本着从容淡定、因人而异、量力而行、各展所长的原则,充分发挥渊博的学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等优势,履行职责,积极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规范省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的选聘
省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由省长聘任。馆员不规定任期。馆员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少量的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馆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艺术成就;
(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与较高的知名度;
(五)热爱文史研究工作,能够坚持参加文史研究馆组织的活动,愿意为文史研究事业和湖北文化的发展繁荣作贡献;
(六)新聘馆员的年龄一般不低于55岁,不高于70岁。
聘任馆员的程序是:
(一)省政府领导和有关方面向省政府文史研究馆推荐馆员人选;
(二)省政府文史研究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馆员选聘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拟聘馆员人选经商省委统战部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长为新聘馆员签发聘书。
馆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时,省政府文史研究馆应当报请省长予以解聘。
馆员可以向省政府文史研究馆申请辞聘。馆员申请辞聘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省政府文史研究馆报省政府批准。
三、加强省政府文史研究馆建设,改进馆员的管理和服务
省政府文史研究馆负责做好馆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计划地组织馆员开展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交流活动,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调研课题和工作任务,主动服务和参与文化强省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能力与水平,积极为馆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与中央文史研究馆和省(区、市)文史研究馆的业务联系与交流,建立合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省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为馆员参政咨询创造条件,畅通馆员知情渠道,充分发挥馆员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中的智囊作用。省政府常务会议涉及文化建设方面的议题、全省有关文化建设方面的会议和重点文化项目咨询,邀请相关专业的馆员参加,听取馆员的意见和建议。对馆员考察、调研、采风等活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工作便利;对馆员建议、调研成果等,要及时办理,做好情况反馈。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对馆员的生活和工作待遇要本着从优的原则给予照顾,馆员津贴应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提高。馆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对馆员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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