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文史研究馆(以下简称文史馆)工作,充分发挥文史馆在推进我省文化建设和统战联谊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文史馆的工作任务
文史馆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发挥在存史资政、文化建设、统战联谊等方面的独特作用,组织馆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开展文史研究和艺术创作,传承、弘扬和创新岭南优秀传统文化;围绕文化建设的重要问题,深入调研、建言献策;开展统战联谊和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文史馆馆员的选聘
省文史馆馆员由省长聘任,设区的市文史馆馆员由市长聘任。馆员不规定任期。
馆员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根据工作需要,少量的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
馆员主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聘,根据需要也可以选聘港澳台和回国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馆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艺术成就;
(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与较高的知名度;
(五)熟悉本省、本市的文化建设情况,具有一定的参政咨询能力;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七)新聘馆员年龄原则上不低于60岁,不高于75岁;因工作需要或者在专业领域有突出成绩的馆员人选,经文史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
聘任馆员的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方面向文史馆推荐馆员人选;
(二)文史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馆员选聘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拟聘人选经商同级党委统战部门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五)馆员受聘后,文史馆应当书面通知受聘馆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受聘馆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馆员受聘期间已届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馆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史馆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解聘馆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一)不再符合馆员聘任条件的;
(二)无故不履行职责,经文史馆督促仍不改正的;
(三)从事与馆员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一年中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文史馆组织活动的;
(五)连续三年无故拒交研究成果或艺术作品的;
(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馆员可以向文史馆申请辞聘。馆员申请辞聘的,由文史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书面通知辞聘馆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馆员职数应当与文史馆业务发展情况相适应,馆员职数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明确文史馆馆员的职责权利
馆员要本着从容淡定、各展所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通知要求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文史馆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积极开展文史研究、艺术创作、统战联谊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三)新聘馆员应向文史馆递交本人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或艺术作品原件用以馆藏;
(四)馆员应每年向文史馆递交至少一份研究成果或艺术作品原件;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文史馆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馆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围绕本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出席或列席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有关会议;
(三)享受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待遇;
(四)80岁及以上的馆员自然转为荣誉馆员。
四、加强文史馆建设
省文史馆直属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文史馆馆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组织全省文史馆系统开展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干部培训,发挥整体优势,指导下级人民政府的文史馆工作。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文史馆或者明确负责文史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文史馆工作。
文史馆馆长、副馆长,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聘任或任命。
加强文史馆机关建设,不断提高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能力与水平,为馆员开展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交流、统战联谊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场地等保障条件,对馆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要本着从优的原则予以照顾。
五、强化对文史馆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文史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畅通知情渠道,注意通报有关情况,鼓励支持馆员对本地区文化建设中主要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开展调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等方式直接听取馆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馆员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要及时办理馆员意见并向文史馆反馈办理情况,支持馆员的研究和创作活动。要为本级人民政府文史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馆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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