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习俗深刻影响着乡村振兴的诸多方面,只有科学辩证对待乡村习俗,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乡村习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才能有效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乡村习俗传导给乡村民众,更好地涵育乡村民众的精神世界,为建设安定团结、和谐有序的美丽乡村提供精神保障。
关键词:乡村振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村习俗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农村优先发展方针的总抓手,是实现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突破口。乡村习俗作为农耕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以其独特方式渗透于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乡村习俗的引领力、影响力,将鲜明的价值导向通过乡村习俗落实到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不仅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选择,也是增强乡村文化软实力、推动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在要求。
一、乡村习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冲突
乡村习俗内容复杂、形式多样,其中进步、积极的因素有利于乡村社会的有序治理,陈旧、落后的消极因素则会阻碍乡村振兴,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严重冲突,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乡村习俗的排他性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性地位。纵观乡村习俗演进历史,不同风俗习惯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规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符合同一传统价值旨趣和集体见解是相同习俗得以传承和沿袭的前提条件。乡村习俗中的特殊“禁忌”,因相同的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产生指导性和约束性,其由自身或外界赋予某种固定身份,不断强化已有价值观念、加深与其他价值观之间的鸿沟,最终从身份固化演变成价值认同固化。这无疑会阻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流价值在乡村民众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另一方面,乡村习俗的历史性、复杂性加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难度。历数中国现存的各种乡村习俗,如节日习俗、丧葬婚嫁习俗、祭祀习俗等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代代相传,在人们的思维方式、心理活动中烙下印记。尽管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有些传统陋习在慢慢消除,但受社会历史条件限制难以在短时期内斩草除根。此外,有些乡村陋习、不良风俗与民族文化相交织,民族文化作为“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示”[1](P284),在增进同一民族价值观认同的同时,也加剧了排斥其他价值观的民族心理。中国拥有五十六个民族,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大多体现在本民族共同认可的习俗之中,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乡村习俗的引领,必须高度重视各民族乡村习俗的差异,否则就会融入困难。总之,“价值观建设是在人的心灵里搞建设,是一个潜移默化、日积月累的过程”[2](P127),在这一过程中引导乡村民众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关键,这种认同包含文化认同、价值认同、身份认同、民族认同等多个维度。面对乡村习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冲突,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置于”村民的头脑并最终外化为具体的实际行动。
二、乡村习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规定,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这24个字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进行了高度概括和生动表达,其本质、内容和要求与乡村习俗之间具有诸多的契合点。首先,从宏观方面而言,两者都属于精神文化范畴。所谓的乡村习俗,是一种反映乡村民众生存、生活状态与精神面貌的乡村文化,由乡村民众的行为习惯和生产生活方式孕育而成,是乡村文化的自我更新与自我延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它“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熔铸于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伟大实践”[3](P280)。由此可见,二者都是在人民群众长期的生产社会实践中内生性演化而来的,都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和智慧在历史长河中积淀的结晶。精神文化最终都会外化为具体的行动,所以,无论是乡村习俗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会影响人的精神世界,对人的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其次,从两者的关系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引领和包容乡村习俗,良风美俗亦可滋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一种科学的价值理念,也是能够积极引领乡村习俗、抵御不良习俗影响的价值实践。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发和形成过程来看,其本身也包含了对乡村习俗文化的批判性吸收,以良风美俗为核心内容的乡村习俗文化不仅能够滋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甚至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来源。再次,从乡村习俗本身来分析,良风美俗的伦理道德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存在高度的价值一致性。例如,从国家层面而言,乡村习俗蕴含的“讲仁爱、重民本、求大同”等精神要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文明、和谐等内容相融相通;从社会层面而言,乡村习俗涉及的“崇正义”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公正有相似之处;从个人层面而言,乡村习俗倡导的“尽忠孝、守诚信、尚和合”等精神内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极为相符。总之,深入探究乡村习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点,是乡村习俗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培育乡村民众基于共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共情意识的重要路径。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习俗的实践理路
ー个国家的发展与它的文化传统和文明传承息息相关,实践证明,“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4]。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乡村习俗的关系,充分抑制乡村习俗内含的消极元素,深入挖掘乡村习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内生因素,是培育文明乡风、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首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习俗,尊重合理的乡村习俗。正如西方思想家威廉•A•多诺休所指出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主导的价值观,个人随意选择接受某个规范或价值,随意放弃他不同意的东西,这对于社会的存在是颠覆性的”[5](P4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凝聚社会共识、汇集民众智慧、增强乡村振兴力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提高乡村民众对“真善美和假恶丑”的辨识能力,引导他们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同时,要整顿、规范农村文化市场,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良好环境。此外,要仔细剥离不良习俗,尊重合理的乡村习俗,避免将乡村习俗中有神论与无神论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者的世界观分歧上升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和引领地位。
其次,深入挖掘乡村习俗中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养作用。乡村习俗作为中华文明的组成部分,其中的良风美俗包含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和价值追求,属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范畴。要“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中汲取丰富营养,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6](P198),如“脚踏实地”“厚德载物”的人文追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伦理、“扶贫济困”“与人为善”“尊老爱幼”“求同存异”的人际交往价值遵循等。深入挖掘乡村习俗中的积极因素,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农民的生产生活,通过“最美乡村人物”评选活动、“乡村好儿女、好公婆”表彰活动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落实、落小、落细,引导乡村民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以达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效果。再次,加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建设,推动移风易俗工作。“任何一种价值观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都是一个思想教育与社会孕育相互促进的过程,都是一个内化与外化相辅相成的过程。”[7](P28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乡村习俗的引领,单纯依靠道德教化和思想引导远远不够,还需要有相应的公共政策、社会规范对价值扭曲、道德失范的不良习俗进行管束与遏制。
要健全和完善村规民约、开展移风易俗,明文禁止封建迷信、聚众等,大力倡导节俭办婚丧嫁娶,将红白事操办规模、内容等具体化,确保移风易俗有章可循;同时,要构建移风易俗建设的长效机制,根据移风易俗实际状况设定阶段性目标并转化为阶段性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监督部门、下级村委会和广大农民协同参与、彼此监督。要设立移风易俗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约束、管理和教育的作用,推动乡规民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传导,将乡村习俗的规范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最后,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为消除陈规陋习的消极影响奠定物质基础。乡村习俗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决定性力量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8](P72)在生产力落后的传统社会,人民群众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了解程度低下,加之受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更容易对鬼神、天国产生依赖心理,向“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9](P666-667)寻求慰藉。在现代社会,人类对自然以及自然规律的了解已超越以往任何时代,社会文明程度日益增强,但乡村社会仍存在经济落后、利益纠纷等问题,乡村民众有时也背负激烈竞争、社会变革的压力。只要“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并没有消失,人们对于“在头脑中的幻想和反映”就仍然有内在需求,村民在这种情况下参与带有浓厚迷信色彩的乡村习俗,就不一定是源于对有神论的认可或科学文化水平不足,而是源于受外界压力而产生的心理需求。
因此,破除“外部力量”对人们生活的支配,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获得更高程度和更大范围内的自由,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养和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从根本上消除封建迷信等不良习俗赖以滋生和繁衍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要大力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畅通农民利益诉求的表达,积极调解乡村社会各类矛盾纠纷,消解不良习俗负面影响,建立完善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使农民“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从根本上巩固和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总之,乡村习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属于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尊重文化发展一般规律,尊重人的思想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正确处理好乡村习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利用乡村习俗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时代活力和实践动力。与此同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进程中,也要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对乡村习俗进行积极引导,使两者形成一种良好的“共协”局面,毕竟乡村习俗中的消极因素会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主流意识形态的巩固以及更高层次的价值认同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充分释放乡村习俗中的积极能量,共同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更好的精神支持和文化哺育。
参考文献:
[1][3][7]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2],刘云山,等.党的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4]卜宪群.汲取治国理政的历史智慧[J].求是,2015,(16).
[5]郑永廷,江传月.主导德育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元主导与多样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中共中央宣传部,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8.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张立平 张爱萍 单位:衢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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