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新证据学”理论的兴起,围绕证据法学的理论与实务问题愈发受到多国学者与司法人员的重视,其中,我国不少诉讼法学者开始投身于对证据法学的研究,有力推动了证据法学科的发展。然而,我国证据法学科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学科定位与学科称谓、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知识体系与语言规范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证据法学从“选修课”到“必修课”的跨越是当下证据法学的发展态势。
剖析证据法学的称谓与定位
关于证据法学,曾先后有“证据学”、“证据科学”、“证据法学”、“证据理论与实务”等称谓,证据法学科在我国日渐受到重视。20世纪90年代至今,“证据法学”成为我国学界主要采纳的说法。笔者采纳“证据法学”的称谓,并认为证据法学是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应用的法学学科。
证据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过去学界对证据法学是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颇有争议。虽然长期以来证据法学尚未摆脱作为诉讼法学附庸的尴尬境地,但进入21世纪,证据法学在很多大学、科研院所已然成为独立于诉讼法学的法学二级学科,且拥有独立的硕士、博士学位点。如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并开设了证据法学博士和硕士学位点;中国人民大学也成立了证据学研究所。同时,有关证据法学的论文不断推陈出新,多种证据法学教材相继问世,不少研究价值较高的专著也多次再版。由此不少学者认为,证据法学正在逐步从依附诉讼法学转变为独立的部门法学科。
证据法学是一门交叉性的法学学科。其一,从证据本身性质上看,有的证据只需要基础的人文科学知识进行判断,有的证据则需要专业的自然科学原理进行解释,因此证据法学融合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知识要点。其二,从内容上看,证据法学融合了哲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逻辑学等其他学科内容。其三,从法学内部学科上看,证据法学不仅与三大诉讼法学发生交叉,而且还嵌入了审判学、检查学和侦查学的内容,甚至触及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争议焦点。
证据法学是一门应用的法学学科。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则也在司法实践中相继出台。证据法学诞生的目的是服务于司法实践,因而注定了它独特的应用性。随着证据法学的发展,也间接印证了诉讼证明的实践过程,并且为诉讼证明、证据的立法和使用提供了参考性意见。
联系实践拓展研究方法
研究证据法学,需要联系司法实践,并从形式理性、程序正义等角度,用多种研究方法分析证据及其运用规则。
1.融合研究方法。由于证据法学科具有交叉性,因此在研究它时需要融合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只有学科相互借鉴和渗透,才能使证据法学具有包容性与完整性。如通过探究证据法学与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交汇点,拓展证据法学的新领域或新视角。
2.系统研究方法。法律规则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不能孤立地研究某个具体的规则或制度,要充分运用系统研究方法。理论研究者与司法实务者在研究过程中,不仅要将证据法学作为一个整体,也可以从整个法学领域乃至人文社科领域来审视证据法学。
3.比较研究方法。将两种或者多种证据制度进行比较,明确区分各自的优缺点,以此完善证据法学中的规则、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充分利用本国资源,有效借鉴两大法系在证据法学研究上的成功之处,从而达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证据法学体系之目的。
4.实证研究方法。证据规则主要用于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这决定了证据法学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实证研究方法正好契合证据法学的独特性。它需要以第一手的证据调查资料为基础,进而观察、归纳并得出结论,以解决司法现实问题。
5.经济分析研究方法。如波斯纳在《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以经济分析作为主导型研究方法,以准确性、效率最优和成本最低为目标,从事实发现的效率维度切入,使用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成本分析、机会成本分析、激励分析等方法。我国很多学者也主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融入到证据规则设计中,如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利益分析,对实证中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并由此分析证据规则的利弊。
完善证据法学知识体系
当前,急需一套更成熟、平衡、综合的证据法学知识体系。虽然证据法学的形成由来已久,但是新的知识融入并没有催生证据法学知识体系实质性的变化,证据法学的研究仍任重道远。因此,我们建议,有必要认真审视证据法学科体系的现状,突破学科体系混杂的樊篱,重构证据法学知识体系。展望证据法学的发展态势,笔者做出如下判断。
一方面,证据法学的蓬勃发展体现了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因而一些与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运而生。当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证据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体现了证据法制体系日趋完善的态势。但统一证据法学的各种学术词汇称谓以及规范各类证据规则是未来要进一步做好的工作。
另一方面,我国证据法学知识体系仍处于“证据”和“证明”两种理论二分的现状,但是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事实信息理论”的证据法学理论意见,从中可以窥见未来证据法学发展态势。“事实信息理论”不是简单地将证据和证明理论相加,而是通过收集案件事实信息,对证据—推理—事实—挖掘的过程进行逻辑分析,高效解读案件证明过程,从而力求构建一个全新、科学、严谨的证明法学知识体系。这不仅体现了证据法学从“证据法学”向“证明法学”的过渡,也体现了以“证据”为中心的新证据法学领域的开端,打开了我国证据法学科体系新局面。
简而言之,证据法学者有必要继续深入探究证据法学科当下存在的问题,并捍卫证据法学科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完善证据法知识架构,规范证据法学用语,推动证据法学科体系脱胎换骨式的“改革”,是证据法学者肩负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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