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具有深刻的内涵,直接关涉社会发展,尤其是“后现代化”国家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说,当代中国的改革就是在追求效率中重建社会公平,在重建社会公平中提升效率。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增加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从而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内含并需要社会公平
当代中国的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既有效率又有公平的社会体制,其中,根本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适应生产社会化需要而产生的现代经济运作模式,是人的现代生存方式。作为现代经济运作模式和人的现代生存方式,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来实现其配置资源、促使资源配置优化功能的,是通过竞争来实现其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促进人的发展功能的。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并非如同冰炭,始终处在绝对对立之中。相反,市场经济本身就内含并需要相应的社会公平。
首先是机会公平,即每一个人都有自主选择参加某种社会活动的权利,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资源,社会必须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具有同样能力的人具有同样的机会参加相应的社会活动。人们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必须首先拥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个权利必须得到社会的肯定、尊重和保障。具体地说,社会必须尊重人们平等的主体身份和地位,必须以某种方式如法律规定、行政许可赋予能力相当的人具有参加相应社会活动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说,机会公平就是人们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公平。
其次是规则公平,即规则人所共知、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对所有具有同等资质、参加同类社会活动的人具有同等效力。对于社会公平来说,规则公平就是要保证具有同等资质或能力相当的人都具有参加同类社会活动的权利;同时规定参加同类社会活动的人必须履行某种义务,即承担某种责任。参加社会活动的人都应在这个过程中意识到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严禁做什么,从而都能意识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规则公平不允许任何一个参与社会活动的人只拥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如果说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前提,那么,规则公平则是社会公平的保障。没有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就会虚化。
再次是结果分配公平,即以平等身份参加某种社会活动的人必须承认和接受活动的结果,不允许任何人凭借社会特权取得收益“附加权”和亏损“豁免权”。无论是利多还是利少,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无论是赢家还是输家,只要你参加某种社会活动并接受了活动规则,你就必须承认和接受这种活动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在同类社会活动中,社会不能对任何一个人的特殊利益予以特殊的照顾,不能使活动结果的分配向任何一个人倾斜,必须坚持同一个标准、同一种程序,不允许任何人拥有结果分配的社会特权。发展成果当然要由所有劳动者共享,但共享的前提是共建;共建就要各尽所能,并通过按劳分配实现共享,共享就是所有劳动者对共建成果的公平分配。
市场经济所内含、所需要的这种社会公平,集中反映了商品交换的本质要求和交换当事人的基本关系。没有这种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分配公平及其贯穿其中的权利公平,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这种社会不公并非导源于市场经济本身,而是根源于至今仍在主导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和劳动的分离,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本家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榨取,才是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真正根源,这是一种由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导致的社会不公。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提出了消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消除阶级差别这一公平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由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及其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两极分化的现象。以此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分配公平及其贯穿其中的权利公平。相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而言,这种公平是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因为它不仅不承认任何社会特权,而且以否定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为前提。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首要的和根本的公平。
社会主义分配的根本原则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强调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强调具有同等能力、付出同等努力的人可以获得同等的机会、收入和财富。这种公平原则的真正贯彻,实际上是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及其平等关系的实现。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劳动的价值含量归根到底要由市场来评判,按劳分配归根到底要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在劳动的效率和质量及其价值面前人人平等,这无疑是一种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的收入应当同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成正比,由此造成的收入差别是一种公平,而不是不公平。对这种收入差别当然可以调节、“限制”,但是,这种调节、“限制”不能损害市场经济的准则,不能从根本上损害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否则,我们只能重新回到平均主义。平均主义与社会主义风马牛不相及。与其说这是公平,不如说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大的不公平,因为它实际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分配的根本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干好和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不同的人付出了不同的劳动和代价,创造了不同的价值,得到的却是相同的结果。
社会主义社会:消除阶级差别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不公
当然,任何一种公平都是相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是一个绝对的“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公平问题。其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分配公平是以默认劳动者个人的能力差异为前提的,这实际上也就默认了劳动者不同的能力是“天然特权”。然而,市场经济对这些具有不同能力的劳动者使用的却是“同一尺度”,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同一尺度”只是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时间、强度和价值含量来分配劳动产品,而不考虑不同劳动者的不同需求,不考虑所分配的劳动产品的多与少,收入的多与寡,由此导致“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马克思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这种由“天然特权”所导致的收入差别,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先富起来,这就形成了个人收入和在社会财富占有上的差别。
但是,我们应当明白,社会主义社会所要建构的公平不是消除所有的社会差别,而是要消除阶级差别及其导致的社会不公。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它在这里,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公平的核心和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消除所有的社会差别,而是消除阶级差别,消除由阶级差别导致的在权利上、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上,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社会公平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规范和权利,公平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结构中的收入差别、财富不均“这些弊病”“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由此否定按劳分配本身的公平性,不能由此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公平性。我们应当也必须高度重视收入差距、财富不均的问题,通过政府调控、制度保障,特别是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解个人收入、加强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但是,面对这样一种“天然特权”以及由此造成的收入差异、财富不均,我们不能“杀富济贫”,强行拉平收入差距,人为地实现“均富”;不能“给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以无条件的照顾,或者“给强者以不利条件”,由此来扼制劳动者个人能力的差异,以达到所谓的公平优先;也不能否定人们合理、合法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性,要求所有人都超越自己的基本利益去追求道德崇高,以达到“均贫富、等贵贱”的大同境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少数先进人物能够抑制自己的基本利益而追求道德上的自我实现,但大多数人不可能实现这种超越。否则,我们今天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这种种做法实际上都是把公平原则抽象化、绝对化了,或者不可能持久存在,或者是道德乌托邦,不可能实现。彻底的唯物主义的态度是,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安排、建构本身是公平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逐步解除各种约束人们能力发展的“后天”的社会限制,逐步消除造成人们能力差异的社会根源,从而逐步缩小收入差别,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切都要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在当代中国,重建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主义的公平结构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巨大增长,“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社会主义的实践一再证实了马克思这一观点的深刻的真理性和巨大的超前性。(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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