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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韦伯著《经济与社会》(第一章之一、二节)读书笔记

胡晓|韦伯著《经济与社会》(第一章之一、二节)读书笔记本文系对马克思·韦伯著《经济与社会》所作读书笔记,与作者本意或有不符之处,请以原文为参考。参见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

经济与社会(第2卷上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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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对马克思·韦伯著《经济与社会》(第一章之一、二节)所作读书笔记,与作者本意或有不符之处,请以原文为参考。

参见[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_经济社会发展_社会与经济

第一部 概念讲解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术语

韦伯明确区分主观上所指的“意义”和客观上有效的“意义”,以区别齐美尔将二者混为一谈的方法。

第一节

社会学及社会行动的定义

社会学,是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对其进程与结果进行因果说明的科学。

行动,指的是行动中的个人给他的表现附加了某种主观意义。

社会行动,指的是该行动的主观意义顾及他人表现,并据此作为行动进程的取向。

一、方法论基础

(一)意义

意义分两种:一是经验的意义;二是建构的意义(纯粹类型)。

经验上只存在介于有意义与无意义之间的表现,或者说无法从经验角度明确区分有意义与无意义的界限。

对于完全理性的行为,社会学对意义的解释,与科学观察一样,力争观察和理解的清晰性与可证实的精确性,这种观察与理解的基础在于,意义是完全理性的,情感背景是完全可移情性的、可鉴赏的;

对于不完全理性的行为,经验表明其意义并不能被完全理性的分解其要素,行动发生时的情感背景也不能被完全把握,但即使具体因素不同,仍可对行动进行情感和理性解释;

对于完全“无理性”行为,如愤怒、忧愁等情绪产生的行为,仍然能从情感角度理解它们的意义,并从理智上解释它们对行动进程和手段选择的影响。

因此,出于类型学的科学分析目的,把所有受情绪左右的无理性行为要素都视为偏离了概念上的理性行动纯粹类型的成分,对无理性因素偏离这种类型的情况作出因果评价,建构一个纯粹理性的行动进程就可以为社会学家提供一种类型,即理想类型。

意义在社会学研究固然重要,但那些不能在行动中发挥手段或目的的作用,只是构成诱因、有利或不利的条件的缺少意义的要素,仍然值得注意。

(二)理解

理解分两种:对行为本身直接而理性的理解;对动机的理性理解。

理解意味着解释性地把握体现在以下任一背景中的意义:

1. 在历史研究中涉及的、具体个人的行动所实际预定的意义(具体经验的意义);

2. 在社会学研究中表现出来的普遍或近似实际预定的意义(普遍经验的意义);

3. 适用于对某种普遍现象进行科学阐述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的意义(抽象建构的意义)。

(三)因果

对一个前后连贯的行为进程做出解释,是主观上(意义上)充分的,而按照从经验中得出的确凿概括对一系列事件进行的解释,则是因果上充分的解释。

意义上的解释(定性)与因果上的解释(定量)的关系是,因果上无论多么精确的统计,都是在意义上难以理解的数字,而意义上无论多么充分的说明,都只是一种概率存在的证据。

统计学上的一致性构成了可以理解的行动类型,因而也构成了社会学的概括,但条件必须是,社会学的概括被认为表明了一个社会行动进程的可以理解的主观意义。

(四)集合体概念

对于社会学、历史学来说,主观上可理解的行动与行动的意义,仅针对个人或多个个人而言,观察的目的是从个体行为抽象出集合体的一致性要素;对于法学来说,集合体必须被看作仅仅是对具体个人的具体行为加以组织的结果与模式。

社会学使用的集合体概念,指的是这一集体中的每个具体个体,及其实际的或可能的社会行动的发展过程。

社会学在使用集合体概念要注意这样一个事实:集合体概念在该集合体中的每个个体心中的意义不同,部分表示某种事物的实际存在,部分表示某种事物合乎标准权威。

模仿生物学将个体与集合体的关系看做器官与整体的关系,在功能分析上是可行的,但社会学还应做到自然科学无法做到的:对组成集合体的个人的行动作出主观理解。

(五)社会学与心理学

心理学的成果,是遵循自然科学方法的论说类型对“物理”和“心理”现象做出了区分,完全不同于社会学根据其主观意义对人的表现进行的研究,一个人做某事的意义,不是因为经过了心理学的考虑,而是社会学上的考虑。

更简洁明了的区别是,心理学是自然科学,社会学是社会科学。

(六)社会学与历史学

社会学力求阐明类型概念并概括出经验过程的一致性,揭示一个具体的历史现象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用一个或多个概念加以归纳说明。历史学要对具有文化意义的具体行动、结构与人格做出因果分析和说明。

二、社会行动

社会行动是社会学的核心主题,但社会学不仅限于研究社会行动。

社会行动(包括无力作为和被动默许)以他人过去、当前或预期未来的表现为取向。

并非任何行动都是社会行动,只有当主观态度针对的是他人的表现时,才构成社会行动。

并非任何类型的人际交往都具有社会性质,只有当行动者的表现具有针对他人的表现之意义时才具有。

社会行动并不等于许多人采取的类似行动,也不等于受到了他人影响的每个行动。

第二节

社会行动的类型

(一)工具理性

行动者将用作“条件”或者“手段”,以实现自身的理性追求和特定目标客体在环境中的表现和他人的表现的预期。

(二)价值理性

追求某种包含在特定行为方式中的无条件的内在价值的自觉信仰,不管其成败与否。

(三)情绪

行动者的具体情感和情绪状态决定的行动。

(四)传统

根深蒂固的习惯决定的行动。

社会行动的分类只是纯概念形式的社会学意义的类型,实际上的社会行动不止四种类型,更多是四种要素的排列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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