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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

《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同时,第三条将文明行为界定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2.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条例第四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以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第八条还明确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关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条例第二章从执行公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中小学生、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医疗服务、上网、行业经营服务、施工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一看就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如果违反了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另外,条例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4.关于鼓励和促进。条例第三章规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活动、无偿献血及自愿捐献遗体器官、尊崇英模等作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提出明确的要求。

5.关于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不文明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规难以对其进行穷尽列举。条例重点瞄准10种不文明行为,在第四十八条列出重点治理清单,一是经常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屡禁不止、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二是影响社会文明程度、居住环境、营商环境,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如"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随意张贴、喷涂广告""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等;三是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列举了一些比较常见的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如"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等。这些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效果不明显,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依托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得到有效根治。

需要特别介绍的是,这10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是从我们开展的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民意调查的12.9万份有效回复的结果并按照民意调查的排序来确定的。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过程中,首次专门就法规中的一个内容开展民意调查,而且根据民意调查结果作出相关法规规定。

6.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关于文明行为基本准则,不少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作出了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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