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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酒店开房发生关系,与在家里相比,行为性质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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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关心极其稀罕的事,法律不会也不应该过份关注人们的私生活,如果一部法律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将会被大大的压缩,过于严苛的法律必然引起人们极大的反感和行为的反弹。下面我们来分析一组案例,开始今天的刑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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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冯某两人在建材市场做建材批发生意,各自有自己的门面,因各自经营项目不同,两人之间不存在竟争关系,因此,两人关系不错,经营介绍自己的客户给对方。逢年过节,两家经常走动。2019年春节期间,宋某与妻子一起到冯某家串门,酒后,四人一拍即合,玩起了换妻游戏。自此,两家经常玩这样的游戏,要么在宋家,要么在冯家,两家人也就这么相安无事的生活着,生意也做得红红火火。

对于这样一件事件,无论从《刑法》角度,还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难以找到相应的处罚依据,纯属有伤风化的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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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中,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意味着构成本罪,要求三人以上集体淫乱行为要发生在公共场所,否则谈不上对公共场所秩序的侵犯。宋某与冯某两家的淫乱行为,发生在宋某和冯某家中,家是人们休憩安居的私密场所,承载着人们日常生活内容的所有个人密秘,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范围内的活动,无论如何也会秩序到公共场所秩序,当然有例外,如在家中为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行为,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

实践中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两口子晚上声音过大,由于房子质量问题,隔音效果差,隔壁女子深受其扰,难以入睡。类似事情,虽然对邻居生活造成了不便,但两口子的行为仍属日常生活行为,绝对与公共秩序无关,因此,隔壁邻居有容忍的义务,不要以将他人隐私公之于众。

顾某为寻求性刺激,经事先诱导女友宋某,于2018年6月4日与宋某在酒店开房期间,召集网友陈某到上述房间进行淫乱活动。期间,顾某、陈某在对方旁观下与宋某各发生一次性关系。2019年3月24日,顾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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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良好的状态。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正常交往秩序。

聚众淫乱罪首先侵犯了人们正常社会交往规则,这种规则的内容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刑法规制本罪的行为仅限于人们正常的性生活规则,如基于夫妻之间符合一夫一妻制下的性生活习惯就是人们正常的性生活规则,以及恋人之间的婚前性行为也属人们正常的性生活规则,除此之外的性关系,不被人们传统观念及法律所承认或接受,但并非所有不被人们接受或法律认可的行为均受到刑法规制,更多的是不正常性行为受到道德及婚姻法等民事行为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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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羞耻心理是人们自然具有的性心理,众所周知,性话题是人们难以启齿的问题,属于人们生活中最隐私的内容,没有人或极少有人愿意将自己的性生活内容公示于众,人的性羞耻心理使然。人们长期的生活习惯是两个异常之间秘密的为性生活,这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正常的性生活规则,也是人们正常社会交往生活的一种,如果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性行为,也就打破了这种传统的性生活方式,扰乱了人们正常交往规则中的性生活规则,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

本案中,顾某与女友宋某在酒店开房,本属人们正常性交往的范畴,难以被刑法所评价,可是,顾某与宋某为了追求性刺激,又叫来陈某三人一起,在彼此注视下分别进行性行为,难以被人们正常的性习惯所接受,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应受刑法规制。本案中,宋某同意三人一起为性生活,因此,本案符合三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要求,如果在未征得宋某同意情况下,强行为此行为,可能涉嫌强奸罪,但本案关键情节是作为顾某女朋友宋某明示或默示同意三人之间的行为,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却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另外法益,即公共秩序,涉嫌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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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的犯罪,因此,要求行为人在不符合人们正常性生活规则为性行为同时,还要求该行为与公共秩序相关联,否则难以评价为犯罪。为此,三人或三人以上在家中或私密场所等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看到、听到或感受的地点,实施淫乱行为的,难以评价为犯罪行为,也难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本案中,顾某等三人在酒店实施淫乱活动,而酒店系公共场所,因此,三人的淫乱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涉嫌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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