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二章 婚姻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的意义婚姻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婚姻的禁忌 一、族内婚一、族内婚 二、姻亲二、姻亲 三、娶亲属妻妾三、娶亲属妻妾 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的意义婚姻的意义 家族的延续 祖先的祭祀就重要性来说,我们是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祭品),祖先祭拜是第一目的,或最终目的。所以,不难理解,无嗣会被认为是一种愧对祖先不孝的行为。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第二节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婚姻的禁忌一、族内婚 同姓不婚(传统禁忌,从周时始)说文:“姓人所生也。”姓的起源原是血属的一种标志,在最初同姓的都是有血统关系。而族外婚,有
2、合二姓之好的意思。公孙侨说:“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由此姓决定性关系能不能成立。理由理由:1、从优生学角度来考虑,防止后代有灾疾的危险。 2、以防伦常紊乱。 唐宋 徒刑二年。同姓又同宗处分加重,缌麻以上亲属间的结合便以奸论罪了。 明清 各杖六十,离异。娶同宗无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 同姓婚处分同姓婚处分 道光时,周四居丧娶周氏一案 乾隆时唐化经娶同姓不宗之唐氏为妻 有一翁奸子媳之案,媳系同姓 从这些不仅可以看出当时社会风俗已不以同姓婚为嫌,也可以看出法律与社会的失调及适应的企图。一面不肯否认基于这种婚姻而有的亲属关系,一面不认同姓婚的效力。法律与社会间的距离法
3、律与社会间的距离法律上仍旧保留这种规定,实际上已与社会脱节,逐渐成具文,比如从刑案汇览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夫妻同姓的例子,且法律并不干涉。 唐时 姑表舅表姨表表兄弟姊妹是不禁为婚的 明、清 设专条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违者杖八十,离异。二、姻亲二、姻亲 但是,就宋朝而论。表婚是极普遍的习惯,法律的实效是颇可怀疑的。 清代后明定条例: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明清二代法律之迁就社会事实可以看出表婚之俗普遍,不可禁断。法律与社会间的距离法律与社会间的距离 娶同宗无服亲及袒免亲之妻,各杖一百 娶缌麻亲之妻,各徒一年 小功,大功,期亲之妻,以奸论处 期亲中的侄妇,小功中的伯叔祖母,堂叔伯母,各处绞刑
4、娶堂兄妻,兄弟妻,堂侄妇,侄孙妇,各徒三年 娶伯叔母各斩立决,娶兄弟妻者,绞决 娶亲属妻妾的禁忌原只限于同宗亲属,但外姻中的舅甥,也列入本律范围中与娶本宗缌麻同罪。三、娶亲属妻妾(血统关系以外的禁忌)三、娶亲属妻妾(血统关系以外的禁忌)事实上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是相当普遍的习惯。 史灵科一案此案可注意的:1、法律为禁忌,在社会仍予以承认。2、皇帝因此改变旧例,对旧律加以修改。社会与法律之间的距离社会与法律之间的距离总结总结 1、 中国古代非常重伦理,在婚姻方面加以强制规定,以防伦常紊乱。 2、从社会与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可以看出,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法
5、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影响的。周婷14101002刑部说: 律设大法而体贴人情。居丧嫁娶虽律有明禁,而乡间小民昧于礼法,违律而为婚者亦往往而有。若必令照律离异,转致妇女之名节因此而失。故例称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名分不甚有碍,听各衙门临时斟酌,于曲顺人情之中仍不失维持礼法之意。凡属办此种案件,原可不拘律文断令完娶,若夫妻本不和谐,则此种违律为婚,既有离异之案,字无强令完娶之理。所有该司书辨周四居丧娶周氏一案,自系临时斟酌,于律例并无不合,应请照办。刑部说: 同姓为婚律载妇女离异者,原属礼不娶同姓之正义。但愚民不谙例禁,穷乡僻壤娶同姓不宗妇女者往往有之。固不得因无知易犯, 废律之成规。尤不得因
6、违律婚娶之轻罪而转置夫妇名义于不论。其嫁娶违律罪不致死之案,自仍应按律断令离异,至遇有亲属被伤罪于凌迟斩绞重辟者,即应按照亲属已定名分本律科断。若因系同姓为婚,不问所犯罪情轻重,概以凡人定拟。设遇此等违婚娶之案已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翁姑子孙名分久定,若其妇谋故杀父并夫之祖父母父母,概拘律应离异之文而止科以致毙凡人之罪,似非所以重名分而整纲纪。 宛平县民史灵科,年六十,嘉庆三年因弟亡故,收弟妇史李氏为妻,当时曾与李氏之弟相商,并告知地保,均未阻拦。后史李氏被史灵科之子史从志及媳勒死,命案到官。官以按律兄收弟妻当绞决离异,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子媳自不应以谋杀继母论罪,应仍按侄及侄妇杀婶母处罪。奉旨谋杀部分准如所议。兄收弟妻一案依律自应处绞,但以该犯未娶时曾与李氏之弟商明,并告知地保。按情节属实乡愿不知例禁,并无先奸后娶情事。若与兄奸弟妻者一律绞决,未免无所区别,着该为绞监候,入于明年朝审情实。嗣后有似此兄收弟妻审明实系乡愚无知误蹈渎伦之罪者,倶照此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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