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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为全面了解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人民银行党校24期进修班浙江调研组赴杭州、温州等地,对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全面了解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人民银行党校24期进修班浙江调研组赴杭州、温州等地,对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发现,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大力推进全省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一系列积极成效,但还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部门协调合作亟待加强、信用法律制度亟待完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等问题。调研建议,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地方信用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倡导信用文化,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健全和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统一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规范,加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浙江省的实践

(人民银行党校24期进修班浙江调研组)

2013年6月3日—8日,党校24期进修班浙江调研组在杭州、丽水、龙游、温州等地,对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相关部门等多种形式,收集了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丰富资料,在此基础上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是为形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由一系列与之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制度规范、组织形式、运作工具、技术手段和操作方式构成的综合系统。概括起来,社会信用体系是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并通过对失信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惩戒、保障经济活动正常秩序的一种社会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基础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关键是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核心是形成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机制,因而是覆盖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信用体系可以保障企业的经济活动,促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并通过扩大信用交易有效启动消费市场;从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角度,信用体系可以规范市场秩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作用;从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发展和完善信用体系可以提高借款人履约水平,降低金融业信用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从应对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角度,发展和完善信用体系有助于提高我国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和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益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均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2003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及体系建设,规范和促进信贷征信的健康发展”的职责。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2008年,国务院扩大并强化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部际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2012年,国务院将部际联席会议改由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共同牵头,成员扩大至35个部门和单位。在各部门、各地方推动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点及面逐步发展。

二、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浙江省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浙江”建设都取得了重要进展,较好地改善了浙江社会信用环境,为促进浙江经济进一步和谐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2002年,浙江省政府提出了建设“信用浙江”的战略口号,历经10余年发展,“信用浙江”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一)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组织管理架构基本形成

2002年,“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成立,先后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全省信用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工作。同时,专门成立了办事机构——浙江省信用中心(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全省信用建设的基础性、日常性工作。这一组织架构一直延续至今,目前“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发改委、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监管部门等39个单位。

(二)全省信用法规制度建设逐步推进

2005年,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建立了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分类发布和应用工作机制;此后,陆续出台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近10项规范性文件。

(三)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建成

2002年,浙江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运行,目前主要汇集了法院、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39个部门的信用相关信息,数据库入库企业数近200万家,2012年平台的查询量达635万次。2007年,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目前汇集了13个部门、全省4830万人口的个人信用相关信息以及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至今累计查询量约3150万次。

(四)全省信用服务应用和监管不断加强

目前,浙江省已初步建立全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体系。根据《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发改委牵头制定),省内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须在发改委备案登记。截至目前,已有35家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在省发改委备案,主要是为政府招投标服务的评级机构。通过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重大工程招投标等领域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制度等举措,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

三、人民银行在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近年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总行要求,认真履行征信管理职能,大力推进全省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一系列积极成效。

(一)推进全省征信系统建设卓有成效

根据总行统一部署,杭州中心支行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浙江省平稳高效运行。一是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显著提升。截至2012年底,征信系统中已建立了全省3436万自然人和119万户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用档案,贷款信息总体入库率近100%。通过创新开展全省金融机构征信从业人员上岗考试、部署全省征信业务大检查、实施对金融机构的量化考评和定点监测等系列措施,保障了全省征信系统的高质量运行。二是征信系统服务对象和范围进一步延伸,社会效应充分显现。目前,征信系统已成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工具,全省已开通系统查询用户3.5万个;系统查询量也持续大幅上升,2012年全省金融机构月均查询量为376.4万次,同比增长35.1%,其中企业征信系统全年累计查询量占全国查询量的1/3强,位居全国第一,远远高于其他省份。三是征信系统在促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贷款机构发展、提升部门履职水平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浙江省启动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工作,通过信息共享防范业务风险,目前全省50余家小贷公司已通过专线成功接入系统,在全国领先。

杭州中心支行应用征信系统,支持司法、金融监管、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办案、调研、评先、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为其提供有力数据支持,较好地维护了地区经济金融稳定。

(二)推动全省信用评级市场健康发展

杭州中心支行坚持监管与培育并重的工作思路,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行业,着力加强征信市场监管,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近年来,在规范借款企业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国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级,推进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2010-2012年,全省开展各类借款企业评级27132家、担保机构评级858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628笔、小贷公司评级31家以及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近2000家,业务量均位居全国前列。各类评级结果在企业融资、政府监管、非公经济评价等领域广泛应用,市场需求逐步扩大。

(三)促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发展

近年来,杭州中心支行采取“建机制、形合力、搭平台、促融资”的方针,进一步深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了中小企业信息成果转化。截至2012年底,全省累计为18.5万户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约4.3万户获得银行授信意向。2010年,选取舟山、建德两地作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建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舟山还成立了全国首家征信和资信评估协会,建德建成辖内首个互联网融资平台,试验区“助推企业、辅助银行、服务政府”的作用逐步显现。此外,丽水、台州、义乌等地利用农村金融改革、小微金融服务改革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契机,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改革范畴,均已取得初步进展。

同时,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也取得显著成效。2010年以来,杭州中心支行以打造“百姓得实惠、银行得效益、政府得民心、央行得形象”的“丽水模式”为突破口,全面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该模式集农户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信用宣传为一体,较好地优化了农村信用环境,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各相关部门认可,成为全国各地学习的样板。为推动“丽水模式”转变为“浙江模式”,杭州中心支行在全省选择了12个县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开发上线了全省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13年,联合省农办部署全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农惠农的作用。截至2012年底,全省累计为711.8万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有355.1万农户获得了银行贷款10185亿元,同比增长25.5%和27.6%。

(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方金融改革范畴

杭州中心支行借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和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为契机,大力推进两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温州金改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为切入点,直接参与制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将征信服务延伸至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进行登记的借贷双方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加快推动、积极指导温州地区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统。配合丽水农村金融改革,制定了丽水市城乡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年规划和实施方案,确立了具有丽水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全面组织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复评创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加快推动辖内借款企业评级,初步形成农村、社区居民、中小企业三位一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格局。

四、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是部门协调合作亟待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需要各个部门通力配合。虽然国家层面上确立了发改委、人民银行双牵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框架,但就浙江实践而言,一直以来都是由省发改委牵头“信用浙江”建设,各部门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尚未充分共享。因此,人民银行如何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发挥好“双牵头”的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是当前分支行较为困惑的问题。

二是信用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健全的法律框架能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保障。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使征信业管理有法可依,但这只是对征信活动的总体规范和原则规定,从基层央行履职需要来看,须加快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在征信机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实施细则。此外,我国仍然缺少全国性法律层次上的信用专门立法。

三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虽然浙江省信用服务市场获得一定发展,但总体还不成熟。一方面,信用服务机构总体规模偏小,竞争力不足,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质量和多样性有待提高。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总量有限,各类经济主体和政府部门在经济交往、社会管理中对信用服务产品运用的程度较低。有效供给与需求均不足,制约了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

四是信用环境仍有待改善。目前,浙江省信用缺失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意识不强,合同违约、商务欺诈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由于缺乏“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失信的社会成本较低,信用文化有待重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上述问题的解决也非一朝一夕能完成,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动解决: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地方信用建设。落实国务院“双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推动政府部门开放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整合共享;吸收借鉴各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及建议,提高征信管理水平,在不断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合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信用服务业的发展特性,积极培育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扩大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建立全面的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履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责,强化征信市场监管,规范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加强有序竞争,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用服务产品质量。同时,及时总结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问题,为推动国家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三是倡导信用文化,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加强各方合作,建立信用宣传长效机制;通过新闻媒体传播信用文化,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征信的社会支持度;将信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普及信用知识,提高信用宣传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五、几点启示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浙江省的实践证明,政府的重视和积极参与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前提,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好相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最终实现互联互通,是符合现实的可行途径。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取得成效最突出的领域,因此,人民银行应推动征信体系不断完善,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推进建立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将金融信用信息共享范围由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保险、外汇等部门;同时,加大征信产品开发力度,丰富拓展征信产品应用和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做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之内的征信工作,就是人民银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贡献。

(二)健全和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统一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规范,加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目前,除2013年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为规范征信业务的行政法规,其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尚未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为此,需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立法,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从国家立法层面指导信用促进行为,全面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等。就《征信业管理条例》而言,也需要根据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三)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存在诸多困难,进展较为缓慢,这既涉及信息共享的技术问题,也有部门垄断信息的主观意识问题。从长远发展角度,信息共享越充分,越有利于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记录,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用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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