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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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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权力体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问题,是理解乡村社会运转模式的关键性环节。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理解中国古代的乡村及乡村社会?二是如何理解权力及权力体系?

先谈第一个问题。我们通常所说的乡村,往往是与城市相对的,是在唐中期真正意义上“城乡分离”后才出现的概念。之前有唐前期的“村坊分治”,还可以追溯到其源头:商周时期的“国野分治”。在从“国野分治”到“村坊分治”的2000多年中尽管有社会阶段的更替和朝代变迁,也有城乡不同的居住方式,但从经济方式上看,城乡居民没有产生实质的差别,从事农业生产是这长时段中多数城乡居民共同的谋生手段。当然城乡居民会略有些差别,城市居民在农业生产外兼营商业的因素可能多些。乡村居民主要以农业为主,偶尔也会兼营一些工商业。关于此点,我们在看北朝至唐的均田制文献时,会有所发现。尽管从东汉末、三国以来,在史料记载中有了“村落”的记载,以后又逐渐有“乡村”的记载,但窃认为还不是现代意义上“乡村”的概念。

如果从最早“国野分治”阶段谈起,笔者的理解,“国”是政治中心区,“野”是政治从属区,只是政治地位的差别;如从居住方式上讲,即便“野”也是以“城”或“里”为住所方式,而不是散居的聚落方式。因此,笔者同意战国秦汉时期以“里居”方式为主的观点,“里”既是乡治组织,又是一种封闭的居住场所,具有政治单位与地理单位相结合的性质。因此,窃以为唐中期之前的所谓“乡村”及“乡村社会”实际是指基层社会的含义。我们通常所讲的“乡村”是指在经济方式发生“城乡分离”的唐中期以后的农村含义。

再谈第二个问题。关于“权力”及“权力体系”,如果单纯地讲权力,通常是指国家权力。乡村权力,即是指国家控制乡村的各种政策、制度、机构、组织和人员,这构成了国家对乡村的控制方式;乡村控制方式的上述要素之间紧密结合,便构成了权力体系。乡村控制是从国家对乡村的单线关系来讲的。但实际上,国家对包括乡村在内的基层社会的控制方式,不总是国家占主动,其控制方式的调整,与基层社会的变化也有很大关系。国家政治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是互动关系,乡村社会秩序的形成、变化是国家政治与乡村社会互动影响的结果。因此讲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如果从乡民和乡民社会的视角,似乎更能体现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关系,也因此会更能真实地体现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

在权力体系中除了国家权力、社会势力外,还有一种神权力量。历代王朝有“神道设教”的政治传统,国家会利用各种宗教和其他神道力量来为政治服务。所利用的神道力量,既有《祀典》中规定的正统神祇,也有后来被国家认可的合法宗教,还有不断吸收民间各种“淫祀”为正祀的神祇。神权是融国家权力和世俗权力为一体的一种对民众有重要约束力的控制力量,在权力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基于以上理解,下面从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转型较为明显的几个阶段分别论述之。

1.战国秦西汉时期的权力体系。

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的重要社会转型期,从政治体制而言,战国以来,政治上,逐渐用君王专制及中央对地方集权体制代替了旧有宗法—分封的封建制度;经济上,国家对土地征税的形式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社会构成上,新兴军功地主势力的崛起,对旧有的世袭贵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产生了巨大冲击。贵族—奴仆的民间社会逐渐让位于地主—小农社会。国家力量也开始向基层渗透,政府采用了郡县制的新型地方行政制度,由乡官直接对民众的乡—亭治理方式:动用了大量基层公务人员,对所辖民众进行了严格的人、财、物的全面掌控。此时期政府权力的强势还体现在国家对民间社会的改造,最直接的表现是国家对民间社会的父老—子弟秩序的利用与破坏。

战国秦汉时期的另一权力体系是帝王为维护帝王位的合法性,不断宣扬“君权神授”,以致将神道融入政教体系中,即“神道设教”。“‘神道设教’是古代统治者借助民众信奉上帝鬼神的观念,通过敬事上帝鬼神取信于民的政治模式与教化方式”,它“借助民间神道与巫术的信仰观念,以神道来加强人道教化”(孔德立《历史失忆与价值选择:孔子“神道设教”思想的生成与退隐》,《世界宗教研究》2010年第6期)。西汉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强调天人合一,实际上发挥了孔子的“神道设教”的观念。这种理念契合了大一统国家的治国之道,所以汉武帝才“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东汉六朝时期的权力体系。

东汉建立政权的重要支撑力量是豪强地主阶层,东汉政权建立后实行的系列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豪强地主的势力。豪强地主进入政权核心后,又借国家权力占有土地与人口,扩大了私人势力,形成对部分农民的人身支配,使其成为私属,从而削弱了朝廷的兵源与经济基础。东汉承汉武帝以来的“独尊儒术”之策,专研一经并成为家学的地方望族,因曹魏的“九品中正制”一跃而成为世代承袭之豪族。到东晋呈“王与马共天下”,致使门阀大族在权势与名望上达到顶峰。此时期的豪族与豪族对私属人口的严格支配,严重制约了体现大一统特征的专制—集权体制。门阀豪族介于国家与百姓之间,成为制约皇权的一种重要社会力量。因此,对作为豪族私属的百姓而言,约束其生死存亡的不是皇帝和各级政府官员,而是他们毕生甚至祖祖辈辈为之服务的主人们。

3.隋唐五代时期的乡村权力体系。

隋唐五代时期就乡村与乡村政治而言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唐代从村坊分治到城乡分离;二是唐代在乡治方式上出现了从乡官到职役的变化。

隋至唐中叶,除了在上层政治方面重建专制—集权体制以外,还特别重视基层建设。为此一方面恢复了传统的邻保制,另一方面还延续了前代的乡官制,在乡里层面设乡长、里正(长)。他们掌握了在乡村中登记户口、统计田亩、催驱赋役、判理词讼等公权力。尽管朝廷有选拔和约束乡长、里正的具体律令,但由于自晋以来就形成“重内官轻外官”的选官态势,就连郡守、县令的人选都难尽人意,至于最基层的乡官就更难都符合条件了。隋初乡官的设置并未对有效治理乡村起到积极作用。为了约束乡官们的公权私用,隋文帝在推行乡官制六年后,断然罢免了他们判理民间词讼的权力。唐太宗时又曾恢复了类似隋初的“乡长佐制”,但发生了和隋初一样的治理乡村不力的情况。为此唐太宗不得不调整乡治方式,一方面恢复乡里制,一方面充分利用乡村社会中的“父老”权威,吸取战国秦汉时期“三老制”的长处,对“父老”加以政治化改造,将父老由原来的民间自然认可,改造为既为民间认可,又能得到官府认可,并能起到政治教化作用的“国家父老”。作为国家任命的父老,不仅有教化乡村社会的作用,还有约束地方官员的作用。唐玄宗时期对“乡望”的设置也有这方面的考量。

中唐以后职役制的推行,使官府把越来越多的乡治责任摊到了富户们身上。富户或富民力量的崛起是中唐以后历史社会变迁的重要特征,林文勋教授《唐宋社会变革论纲》(人民出版社,2011年)更是将唐宋时期的社会称之为“富民社会”。

4.宋以来的士大夫与民间宗族力量的兴起。

宋以后乡村社会力量与政治势力相融合的连结点在于科举制的扩大。从宋代开始,科举制成为政府选官的最主要渠道,科举官员也成为官场中最被认可的官员。科举制不断扩大的史实反映了它不仅仅是一种选官手段,更重要的是一种扩大统治基础的手段。它加速了社会的上下层流动,从国家控制的角度而言,不仅因其控制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使官员有对皇权的依赖,而且随着其应考条件的不断放宽,使之对社会各个阶层都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可以说,是科举制使社会力量集结成政治力量。

从政治变迁的角度言,科举制动摇了士族形成以来的特权阶层的社会基础。士族的社会基础在乡村,“郡望”是其突出表现。他们因九品中正制的政治特权和荫附户口、广占田地的经济特权,在乡村形成与皇权相制衡的离心力量,也使作为政治中心的城市不能对乡村实行有效支配,甚至引起了城市与乡村的对立,这无疑动摇了专制—集权体制下大一统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基础。科举制的推行从根本上动摇了门阀制度的存在基础,它不仅使文化知识上升为国家意志,还使城市成为知识精英的向往地和真正的国家政治主体,而乡村不得不沦为政治和城市的配角,由此形成了中国持久延续的“二元政治”。

宋代以来,民间宗族生成与迅速扩大的载体因素则是三国以来战乱所致的居民乡野村落化。这些村落多由单姓或几大姓构成,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宗亲关系。宋代以后,皇权专制的强度呈递增之势,处在此体制中的官僚犹如无本之木,时刻有朝不保夕之忧。他们需要一随时避祸的港湾,更希望建立卫护自己的安全屏障,而家族—宗族力量是其最佳选择。处在专制—集权体制下的平民百姓,他们心目中的国家概念就是永远也交不完的皇粮国税。当遇到天灾人祸,急需国家伸出援助之手时,国家却常常是可望而不可及,此时唯一能指望的恰是他们的家族与宗族。因此,专制—集权的国家体制使官僚和百姓为了各自的生存,都选择了家族—宗族作为生存与发展的掩体。乡村中由家乡走出的官僚与本族的族长、尊长,以及当地的乡绅不约而同地结合在了一起,他们或重叠或分离,但都形成了一利益共同体,并由此形成了与政治利益有冲突也有结合的新型社会秩序。

5.明清时期乡村的政权、绅权与族权的权力体系构成。

明清时期乡村社会的另一特色是乡绅阶层的兴起。乡绅的身份构成很复杂,但其共同点是:既是一地方领袖,又都与官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与此相呼应,宋代开始的民间宗族力量也在迅速蔓延。因此在宋代以后的乡村社会中,既存在乡绅—百姓、宗族等错综交融的社会秩序,又存在职役制下的基层政治组织,诸如里甲制、保甲制等;并且在乡村社会中,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在荣誉、地位与权利、义务方面产生了反差。由乡绅、族长形成的社会力量,拥有显赫的荣誉、丰厚的财富、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多的特权,而由普通富户组成的里正、保正等形成的政治力量越来越多地只体现为政治责任的承担者。里正、保正们的职责不仅与社会力量们的利益相冲突,而且还常常使自身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富户们总是千方百计降低户等,把这些职责转嫁到贫户头上,其结果必然是使国家的利益受损。根据变化的社会现实,政府不得不适应社会的变迁,一方面从控制行政成本的角度考虑强化中央对地方的高度集权,加大县及县级以上的政治力度;另一方面软化基层政治权力,充分利用乡村社会力量中的乡绅、族长等,既赋之以较大的自治空间,又使他们的荣誉、地位与官府紧密相联,把乡村社会力量融会于政治之中,使乡村社会秩序相融于国家政治秩序之中,社会力量与政治势力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傅衣凌称中国传统社会为“多元的结构”(《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龙登高从宋以来的土地产权入手,强调了与法人产权并生的包括乡族长在内的公共事业的法人阶层,在维护乡村秩序方面的作用,从而更具说服力地论证了中国传统乡村中由多元权力构成的基层秩序(《基层自治与大一统:制度基础与历史逻辑》,《中国传统地权制度及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

结语

战国至明清时期的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与社会秩序,呈现周期性变化的重要特征。所谓周期性,特别表现在不同阶段的政权与民众的统制关系的变化上。其中,魏晋南北朝的门阀豪族对部民的支配,和宋以来,尤其是明清时乡绅势力的形成,都对传统的专制—集权的国家政体提出了严重挑战。宋以来乡绅势力的形成,是知识与经济实力结合并杂糅于官权的综合体,是一支特别的富民势力,他们对乡村社会中公共事业、事务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官民之间的介体,影响了政权治理基层的方式:由以往国家事无巨细地直接管理,逐渐变为把一些乡间民事权力让渡给中间力量,包括乡绅在内的中间力量成为维护政权意识形态与保证民众生存利益的双重代言人。宋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呈现多元的结构,从而也表现在乡村社会中的多元的权力体系,基层的社会秩序变得复杂起来。这种秩序既有政权对民众的总体约束,也有政权统治所衍生出来的神权体系。唐中后期以来民间宗教的兴起,给国家政权带来了多重负面影响。正统与非法的神权体系,也成为影响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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