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态是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马克思曾经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过社会形态范畴。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是表征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形态,在这层含义上,唯物史观有大小两种社会形态范畴。关于这一点,直到现在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社会形态范畴在唯物史观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真正弄清楚社会形态范畴的含义,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整个人类社会的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进程;而现时代正处于社会形态的历史转变时期,因此,把马克思的大小两种社会形态范畴阐发出来,不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社会形态,在社会结构上是社会有机体的子系统,是表征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的范畴;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则是表征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范畴。社会形态作为表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统一体的范畴,是马克思提出,在唯物史观的发展过程中又由列宁进一步明确起来的。马克思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指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的时候,就会发生社会革命,改变经济基础,从而上层建筑也要发生变革。而“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1]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把社会形态当作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来看了,但还没有明确地做出这样的概括。列宁认为,社会形态是概括各国社会制度的基本概念,并以《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为例对社会形态范畴做了具体的说明,指出:马克思虽然“完全用生产关系来说明该社会形态的构成和发展,但又随时随地探究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使骨骼有血有肉。”从而使读者看到“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是个活生生的形态:有它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它的生产关系所固有的阶级对抗的实际社会表现,有维护资本家阶级统治的资产阶级政治上层建筑,有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之类的思想,有资产阶级的家庭关系。”[2]确切地说,社会形态不单单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还包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家庭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是就其基本要素而言的。马克思和列宁的论述告诉我们,社会形态是对各国社会制度的概括,它的基本内容是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的思想的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同时又包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家庭关系等作为补充。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它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是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有机体的最上面的一个层次。同时,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形态又是表征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重要范畴,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
然而,以上只是唯物史观创始人提出的社会形态范畴的一种情况。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马克思在1881年给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中所阐发的大社会形态概念。他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从古代公社所有制的原生的社会形态,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次生的社会形态,再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的最高形式的过程。[3]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三个大的阶段,即原生的社会形态,次生的社会形态,原生的社会形态在新的基础上的复归。这些大的阶段,又都分为若干小的阶段。在原生的社会形态,原始公社又“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它们有好多种社会结构……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3]在它们之中,建立在自己社会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公社是较古的类型,农业公社是最新类型、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次生的社会形态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若干阶段。对向原生的社会形态复归的阶段,虽然这时还不可能有更具体的认识,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科学地把它分为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了。至此,马克思就提出了完整的大社会形态范畴的思想。
恩格斯关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思想,和马克思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主要体现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这本书中,他根据当时已有的资料,探讨了氏族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及氏族社会向文明时代的过渡。他坚持了马克思“三大阶段”的思想,把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分为氏族社会阶段、文明时代阶段、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社会阶段。[4]
和这种社会形态比较起来,作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统一体的社会形态,可以看作小社会形态。它所表征的社会发展阶段,是大社会形态所表征的社会发展阶段的阶段,即社会发展的小阶段,确切地说,是第二大社会形态即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第二大阶段的小阶段。大社会形态是不断发展的,小社会形态也处在经常的发展演变之中。像马克思指出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5]即阶级社会阶段的小社会形态演变的几个阶段,就是这种情况。和任何事物一样,大、小社会形态也都有一个形成和消亡的过程。大社会形态的这个过程,和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共始终的;而小社会形态的形成和灭亡的情况,就要复杂一些。确切地说,作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统一体的社会形态,它的雏形形成于原始社会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完全形成;在阶级社会中,它发展和完善起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它随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下去。传统唯物史观把这种社会形态看成在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存在,是不恰当的。
在不同的大社会形态即不同的大的社会发展阶段上,社会结构是不同的。在原始社会,是以氏族组织为基础的社会形式,包括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有相应的社会管理机构。氏族有议事会和酋长、酋帅,部落有部落议事会和部落首领,部落联盟有联盟议事会和军事首长。总的说来,原始社会的社会管理机构还没有与社会相分离,还是社会的一个部分,和社会是一体的。在阶级社会,是以阶级为基础的社会形式;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在这种大的社会形态中,社会管理机构已经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并且凌驾于社会之上,和社会相对立。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结构又会有新的变化。例如,阶级消灭了,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和社会相对立、高居于社会之上的上层建筑消亡了,有的是自由人联合体,以及相应的社会管理机构。只要一个大社会形态还没有结束,在这个发展阶段上出现的小社会形态的结构就不会有根本的质的改变。
二
在社会形态问题上,唯物史观的创始人提出的两种社会形态范畴即小社会形态和大社会形态的思想,是科学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是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如实、正确的反映。只有综合运用这两种社会形态范畴,才能正确全面透彻地解释清楚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道路。离开了这两种范畴的社会形态理论,这个问题很难说得清楚。例如多年来所谓的“大过渡”和“小过渡”问题的争论、“五形态”和“三形态”问题的争论,就是很典型的例子。但是,在创始人以后的后来人对唯物史观的研究中,包括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都不提大、小两种社会形态范畴,这显然是理论上的一个倒退。
区分大、小社会形态范畴的两重含义,对于阐发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发展过程规律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正是运用大社会形态的范畴,才能正确揭示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普遍规律;而小社会形态的范畴,对揭示局部地区历史发展的特殊规律,则是不可缺少的。
作为社会发展过程的普遍规律,起码要满足两个基本要求。第一,它必须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历史发展过程的共同规律;第二,它必须揭示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总趋势。只有满足了上述两条要求,才能正确反映世界社会历史进程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就是说,只有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共同规律,才算得上是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普遍规律;某一个或某几个地区几个国家的规律,只能是特殊规律。只有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总趋势,才算得上是普遍规律;社会发展的某些小阶段的出现,只在个别地区有其必然性,即不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总趋势。
能够满足上述两条要求的,只有马克思在1881年给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中提出的成熟的三大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思想。我们可以把这一思想表述为原始社会形态、阶级社会形态和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普遍规律。第一,这条规律是世界各国各地区都要遵循的,无论哪个地区,都不可能不经过其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既不会超越哪一个阶段,也不会在哪一个阶段上停止不前,它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除去还存在着的个别极小的民族(像中国的一些人数极少的民族,解放后从原始公有制一下子跳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或者已经灭亡的民族可能出现例外,全世界的各个国家各个地区,都逃不脱这条规律。第二,这条规律揭示了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总趋势。这是因为,三大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是由人和自然界的关系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演变所决定的。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人和自然界的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是被人和自然界的关系所决定的。与人和自然界的辩证统一过程的三个发展阶段———原始统一阶段、对抗统一阶段、和谐统一阶段相适应,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必然经过三个发展阶段,这样就形成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三大阶段即三大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在他的晚年臻于成熟的这一思想,长期以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在苏联,从60年代末期,有的学者才开始挖掘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在我国,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引起人们的重视,仅仅是近十几年的事情。马克思关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这一重要思想,即便是在学术界,也还没有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详加发挥。而现在学术界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五阶段”依次演进的观点。这一观点既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思想,也大大地违背了世界历史的事实。
首先,这种观点把世界某一地区的特殊规律,当成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斯大林明确提出的“五阶段”的观点,显然是把马克思在《序言》中提出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思想,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关于古代世界的奴隶制、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的思想,当作了理论依据。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思想,主要是反映了西欧地区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马克思晚年提出的三大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思想的给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在1926年才得以出版,列宁生前没有看到。出版以后,在很长的时间内也没有引起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包括斯大林和毛泽东)的注意。这是人们错把“五阶段”当作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普遍规律的重要原因。
其次,仅就“五阶段”而言,斯大林的观点也不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斯大林的“五阶段”观点,是用原始社会代替亚细亚生产方式,把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作为同等层次的社会形态并列起来。这样,“五阶段”观点就包含了不可克服的内在的逻辑矛盾。奴隶社会等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次生社会形态的不同类型,是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大阶段中的小阶段,把原始社会这一原生社会形态和它们并列起来,看作同等层次的社会发展阶段,是不符合马克思思想的精神实质的。在《序言》中,马克思虽然还没有提出原生的社会形态、次生的社会形态、原生的社会形态在新的基础上复归的思想,但是,他也没有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原始社会等同起来。马克思在《序言》中提出的几种生产方式依次演进的思想,是以他在《经济学手稿》中的研究为基础的。在这一手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中,马克思比较详细地探讨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在这里,他没有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当作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最初形式(他设想游牧是生产方式的最初形式),而是看做人类定居后的公社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由此可知,马克思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奴隶制等生产方式看做同等层次的阶段,即都是大阶段中的小阶段。斯大林的“五阶段”观点把原始社会形态和奴隶社会形态等相提并论,看做同等层次的社会发展阶段,把社会发展的大阶段和小阶段相混淆,这种表述本身就是不科学的。
一直到现在,许多人都把马克思《序言》中“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看作是“五阶段”依次更替思想的依据,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如前所述,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不是原始社会形态,它只是阶级社会的第一种小社会形态。同时,马克思也没有把他在《序言》中所说的几种生产方式和共产主义社会看成并列的社会形态。他在那里只是说:“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5]这也表示出,他并没有把“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以后的那整个历史阶段当成和小社会形态相当的社会形态。因此,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在《序言》中提出的四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主观地加上共产主义社会,当成“五阶段”依次演进的思想。
再次,这种观点根本违背世界历史的事实。世界历史告诉我们,世界诸地区和国家中,只有西欧的国家经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几个发展阶段。其他地区和国家,都不是沿着这条道路发展的。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历史,走着不同的道路。在小社会形态的意义上,世界各国各地区不存在同一的发展模式。
三
当今时代,正处于从一个大社会形态走向另一个大社会形态的历史转变时期。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大时空跨度看问题,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早已成了历史,而从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才刚刚开始。这是历史成为世界历史的时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这个过渡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时候来研究社会形态的过渡、特别是大社会形态过渡的特点,对于找出其带规律性的东西,用以指导这个过渡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社会形态的过渡有两种本质上不同的情况。一种是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一种是从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是在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社会上的劳动产品有了一些剩余,但生产力仍然很低下,社会产品的剩余还很少的情况下,从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从人还没有异化向人的异化状态转变;而从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是在生产力极大提高,社会的劳动产品极大丰富的基础上,从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从人的异化状态向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转变。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后一种过渡。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有必要和前一种过渡加以比较。
概括地说,前一种过渡是这样发生的: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构成了经济基础的变化。而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开始形成并发生质的变化。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和发展、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原为一体的社会分裂成了两个对立的阶级,原来为原始公有制服务的、和社会一体的氏族制度和军事民主制,变成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与社会对立的国家政权和为统治阶级、国家政权服务的意识形态,社会历史进入了阶级社会。而在生产力极大提高的基础上,当私有制为完全的共产主义公有制所取代以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与社会对立的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就完全消失了。这时,人类社会才能最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大社会形态的过渡虽然有不同的情况存在,但也存在着一些相同的特点。
第一,大社会形态的过渡是大过渡,具有长期性。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虽然不同的地区时间长短各异,但都经过了漫长的时期。这个时期,大概有几百年到上千年的时间。比较典型的,如古西亚,从公元前43世纪氏族制度开始解体,到公元前35世纪国家开始产生,经过了800年,再到公元前27世纪古苏美尔亚细亚社会形成,又过了800年,总共经过了1600年的时间;古埃及从公元前36世纪进入阶级社会,到公元前31世纪统一的国家形成,经过了500年的时间。从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看来也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现实中的这种过渡,是从旧俄国1917年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开始的,到现在已经有八十多年的时间了。这个过渡,看来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才能说初步完成,它的最后完成必须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能实现。这大概也要有几百年的时间。
第二,大社会形态过渡的另一个特点是曲折性。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曲折性,比较典型的是古印度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在早期吠陀时代以前,古印度的土著居民在公元前23世纪至前18世纪已经建立了许多城市国家,进入了文明时期。从这个文明的后期开始,仍然处于氏族制度社会的雅利安人一批一批地从西北方侵入了印度,毁灭了古印度的文明,在古印度的土地上恢复了原始公社制度。随着生产和私有制的发展,阶级矛盾也发展起来,在公元前9-6世纪,军事民主制的部落组织逐渐转变成了农村公社基础上的君主专制国家,印度进入了亚细亚社会。从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也是充满曲折性的一个过程。因为阶级社会是私有制和具备国家机器的社会,所以这种曲折性就集中地表现为剥削阶级的统治在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领域的复辟。因为这种过渡是以消灭私有制为前提的,必然遇到剥削阶级的拼死抵抗,所以这种过渡比前一种过渡的曲折性更大。这种曲折和从原始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过程中的曲折性也有相同之处,就是地区性的曲折。由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资本主义复辟引起的整个东欧地区的资本主义复辟,是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过程中已经发生的第一次最严重的、最大的曲折。以后这样的曲折还可能发生。但从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总趋势,是谁也改变不了的。
第三,大社会形态的过渡的具有复杂性。首先是过渡道路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也就是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其次是过渡形式的多样性。从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有两种主要的形式,即武力的征服和“和平的转变”。不论是武力征服还是和平转变,都是许多不同的部族相互融合的过程。从阶级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的形式,主要的也有这样两种。已经发生过的现实的过渡,由于种种原因,都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无产阶级的力量都很薄弱,因此都必须借助于革命的暴力;以后在经济文化发达因而无产阶级力量十分强大的国家发生社会主义革命,就可能通过“和平的转变”,实现从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了。再次,长时期的过渡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第一种过渡,比较典型的是古西亚,从公元前43世纪氏族制度开始解体,到前27世纪形成古苏美尔的亚细亚社会,再到前22世纪,形成了中央集权制的典型的君主专制制度。第二种过渡,现在看来也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实现从阶级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再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2.
[2]列宁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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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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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3.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3.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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