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荣卓(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路径是“我们要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基层历来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和实验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根基在基层,依托在基层,落实在基层,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实践。因此基层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场域,社会主义基层民主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构成,亦具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鲜明实践品格。在扎实的制度建设和生动的民主实践中,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以“广泛充分”的民主权利为基础,以“真实具体”的制度实践为支撑,以“有效管用”的发展效能为落脚,三者辩证统一、有机融合,塑就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实践品格的“铁三角”。
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广泛充分”
“广泛充分”是可彰显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广度的鲜明实践品格,以全覆盖的法定民主权利、全链条的民主形式为人民当家作主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是广大中国人民平等广泛充分享有的民主,而且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充分特性亦得到国家法律的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基于此,我国基层民主具有地域、主体、单元等多方面的广泛性,实现了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14亿多人民、56个民族的全覆盖。而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基层民主还具有民主程序、内容、方式的广泛性,人民不仅有选举、投票的权利,而且拥有全环节民主参与的权利,进入新时代从“四个民主”到“五个民主”的深化,充分实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最广泛参与。中国以最真实的“全覆盖”“全链条”民主克服了西方选举之后进入“休眠”民主的弊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基础,逐步形成民主参与的全环节。根据《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提供的数据,截至2017年,全国农村普遍开展了9轮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选举,村民参选率达95%;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参选率达90%以上。截至2017年9月,全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500.9万家,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覆盖企业138.7万家。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有487.1万家。基层民主监督稳步推进。农村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全覆盖,城市社区居务监督形式日渐丰富,普遍实行村(居)务公开,根据民政部“十三五”期间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有95.5%的乡镇建有一站式服务中心、91.5%制定了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8.5%建立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97.5%建立了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国每年约有170万名村干部进行述职述廉,23万余名村干部接受了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村干部近210万人次。
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真实具体”
“真实具体”彰显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深度,在民主制度运行之维全方位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性事务,通过真实具体的制度实践为人民当家作主铺就前进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基层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一环,是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基所在,更是贴近群众的生活、反映群众意愿和维护群众权益的鲜活场域。要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实落地,清晰明确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要解决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制度实践中必须完成的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来自各领域的实践不断证明,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有着具体的民主制度实践支撑,并以真实的人民“在场”超越了被资本绑架的西方“空心”民主。
以民主决策为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民主决策成为常态,越来越多来自基层的声音直达各级决策层,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见转化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一是民主决策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基层群众通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座谈、听证、评估等多种方式,就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基层文化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自治章程制定等基层治理中的公共事务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公共决策制定和实施。二是人大“开门立法”成为汇聚民意民智的“直通车”。人大“开门立法”试点工作展开,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增多,通过事前广泛动员、深入普及相关法律,事中搭起平台、让基层意见充分汇集,事后及时反馈、形成民主决策全链条、全流程的闭环,让基层群众直接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立法调研、修改论证、立法后评估等多个环节,来自基层群众的意见,被原汁原味地直接反馈到最高立法机关,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截止到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设立了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共对109部法律草案、立法工作计划等提出意见建议近6600条,实现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相统一。
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有效管用”
“有效管用”是体现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效度的鲜明实践品格,有效管用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展现出强大生机和活力,为人民群众源源不断地注入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因此,通过好的民主制度和实践必然要使得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人民群众的呼声与政策能够精准契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依托不断健全的民主制度体系和有力的民主实践,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用民主促进人民幸福生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进入新时代基层治理根基的不断夯实、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再次表明,中国以真实的人民中心和发展导向超越了西方资本主义以利己为实质的“口号”民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有着最广泛的生动实践,体现在基层群众自治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充分实现了民事民管、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治民享。以民主协商为例,各地基层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一是创造了具有“烟火气”的民主协商形式。从城乡社区里的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论坛、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进社区,从“小院议事厅”到“板凳民主”,从线下“圆桌会”到线上“议事群”,中国人民在火热的基层生活中,摸索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充满烟火气的民主形式。二是包含了“接地气”的公共协商内容。聚焦民生、民需,将涉及地方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等纳入基层民主协商范畴。据数据统计表明,截至2019年底,85%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涉及村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由村民、居民讨论决定。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经验研究”(编号:22ZDA0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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