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余年来,“道德健康”频频出现在教育学、伦理学类学术期刊中,并已经进入公众话语体系。在中国知网中,以“道德健康”为篇名,搜到51篇文献;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道德健康”找到相关结果不计其数,在百度百科、百度知道、互动百科等网络百科全书中都有相关解释及论述。
中国是礼仪之邦,注重修身养性是中国文化的特质,健康又是人们永恒、基本的渴求,因此将“道德”与“健康”连在一起,思考“道德”与“健康”的关系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道德健康”一词无论是在汉语构词法上,还是其所表达的观点、传递的思想都是有问题的,甚至会带来理论的倒退和思想的混乱。本文主要对“道德健康”概念及其相关观点进行辩驳。
1“道德健康”出处与定义辩驳
从中国知网查到的最早提及“道德健康”的是《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在1992年第3期刊登的一则研讨信息:“世界卫生组织最近提出了健康的新概念:除了躯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良好外,还要加上道德健康,只有这四个方面都健全才算是完全的健康。”[1]
之后,2002年《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第2期刊出的“从‘道德健康’谈儿童的道德发展”一文言之凿凿:“近年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个人只有在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四个方面都健全,才算是完全健康的人。将‘道德健康’纳入健康范畴这是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概念的新发展。” “道德健康最主要的是不以他人利益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有辨别真伪、善恶、荣辱、美丑等是非观念,能按社会认为规范的准则约束支配自己的言行,能为人们的幸福作贡献。”[2]
2005年《教育研究》杂志第11期刊出的“道德健康的教育学刍议——兼议心理教育的伦理转向”一文中写到“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道德健康’的概念。” “‘道德健康’概念的提出,使健康的内涵得到了提升。”[3]
2008年《现代教育科学》杂志第1期发表的“道德健康:和谐社会的根本诉求——兼论学校道德教育”一文明确写到:“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把个体的道德修养也纳入了健康范畴,使健康内涵从生理学、心理学领域扩充到伦理学领域。”[4]
2009年之后关于“道德健康”的论述大都基于上述基本认识:(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提出“道德健康”的概念并将道德健康视作健康的组成部分;(2)道德健康即言行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笔者查询到,世界卫生组织官方网站“常见的问题”一栏中写着:“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本定义的文献资料出处为:1946年6月19日~7月22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卫生会议通过、61个国家代表于1946年7月22日签署(《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第2号第100页)并于1948年4月7日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序言。自1948年以来,该定义未经修订。”[5]在文献检索中,笔者发现周围、杨韶刚两位学者[6]也有同样的疑虑,他们在2008年撰写的“借鸡生蛋与以讹传讹:道德健康概念的提出及其合理性分析”一文中写到:“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均未找到‘道德健康’(moral health)这一概念。”“‘道德健康’系臆造,后因不经考证的引用而以讹传讹。”
至于一些学者所言的“不以他人利益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有辨别真伪、善恶、荣辱、美丑等是非观念,能按社会认为规范的准则约束支配自己的言行”实则“品行端庄”。“道德”关乎人的德性、品行,关涉价值;“健康”关乎一个人的功能、活动与社会适应,关涉事实,不能把“道德”与“健康”拼在一起,形成一个偏正式复合词“道德健康(道德方面的健康)”;也不能用“健康”来判定“道德”形成主谓词组“道德健康(道德是健康的)”。言“道德健康”如同言“体格高尚”一样是荒谬的。
2“道德健康”及其错误观点分析
2.1将“道德”这一健康的影响因素误认为健康的构成维度
中国传统医学典籍中有许多被广泛援引的关于道德与健康关系的论述。例如,《素问·上古天真论》曰:“夫上古圣人之教下也……是以嗜欲不能劳其目,淫邪不能惑其心,愚智贤不肖,不惧于物,故合于道。所以能年皆度百岁而动作不衰者,以其德全不危也。”《千金要方》中说:“故养性者不但饵药餐霞,其在兼于百行,百行周备,虽绝药饵,足以遐年。德行不充,纵服玉液金丹,未能延寿。”《医有百药》中说:“思无邪僻是一药,行宽心和是一药,动静有礼是一药,起居有度是一药。”[7]
由“仁者寿”这一基本命题及诸多医家关于道德与健康的论述可以得出,“道德对于健康具有作用和意义”这一结论,但断然不能得出“道德是健康的构成部分”这一结论。
尽管对于“健康”的构成维度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从未有人将“道德”考虑在内。有研究者提出健康测量应该包括五个不同的维度:生理健康、心理健康、日常的社会功能、日常的角色功能和自测健康[8]。自测健康是个体对其健康状况的主观评价和期望,目前,自测健康已成为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健康测量方法之一[9]。2000年前后,许军等[9]研制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测健康评定量表,该量表由十个维度构成,较为全面、具体、准确地反映了自测健康的真正内涵。这十个维度是:身体症状与器官功能、身体活动功能、正向情绪、心理症状与负向情绪、认知功能、日常生活功能、角色活动与社会适应、社会资源与社会接触、社会支持、健康总体自测。
有些学者之所以接受“道德健康”这一概念,原因之一在于将“道德”这一健康的影响因素误认为是健康的构成维度。假如将“道德”与体格、精神、社会三者一起共同作为“健康”的构成维度,不仅是逻辑的混乱,还会导致健康理论的倒退:其一,会使健康的测量和评定变得更加困难,甚至是不可测量的,因为“道德”复杂多变且因文化而异。其二,会将健康的标准无限拔高,“道德、体格、精神、社会”四个方面都健全的可谓“完人”,相形之下,被贴上不健康或疾病标签的人会大大增多,这势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其三,势必会将道德建设纳入健康促进的范畴,从而削弱道德建设,而使健康促进愈发负重前行,步履艰难。
2.2将不道德行为与容易由此引发的疾病混为一谈
有学者在接受“道德健康”概念之余,提出“德性疾病”的概念:“一个人罹患‘德性疾病’,是在系列行为中存在道德问题和缺陷,这种问题和缺陷需要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倾向性。”[10]
如果将“德性疾病”视为一个主谓结构的短语,即“德性有疾病”,这显然是不符合汉语语法的。如果将“德性疾病”视为偏正式复合词,如同“器质性疾病”、“心理性疾病”、“精神性疾病”一样,意为“德性方面的疾病”,也是认识上的错误,是将不道德行为与容易由此引发的疾病混为一谈。
的确,“(不道德)行为会导致行为者精神紧张、恐惧、焦虑、内疚等不良心态,从而影响其本人的健康,有害于自己”,不道德行为“会导致行为者精神紧张、恐惧、焦虑、内疚等不良心态,影响其健康”,甚至导致疾病,但是,我们不能将不道德行为与容易由此引发的疾病混为一谈,不能把因此而导致的疾病称为“德性疾病”。
例如,吸毒这一不道德行为会导致脑膜炎、神经炎、失眠等疾病,吸食的剂量过大会导致脑部水肿、脑血栓塞、睡眠障碍等疾病;酗酒这一不道德行为容易引发中枢神经疾病、肝病、心脏病、呼吸道疾病、肠胃病等多种疾病。我们将这些疾病归为精神性、心理性或者器质性疾病,不能归为“德性疾病”。再有,烟草依赖症、酒精依赖症、毒品依赖症等药物依赖症尽管与不道德行为直接相关,但也只能归为精神性疾病,不能归为“德性疾病”。
2.3将某些疾病的症状表现误判为患病者的不道德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道德健康”的提出意味着“道德”与“健康”、“不道德”与“疾病”两对概念由隔离孤立走向内在统一。例如,窥阴癖是一种疾病,有了“道德健康”这一概念,就可以判定窥阴癖患者“道德问题”与“疾病问题”兼而有之,不再像过去那样陷入“道德治疗的悖论”——要么将之归于道德问题,要么归于疾病问题[10]。
对这一观点笔者不能认同。窥阴癖表现出来的症状尽管为社会规范、社会秩序所不容,窥阴癖的形成或许与道德因素有关——如其道德认识不清,道德意志不强等,但是,一旦成癖或成瘾,成为一种疾病,其行为表现是自我用尽了各种防御机制都还是不能控制本我的结果,并非在道德意识指导下自主选择的结果,所以不能对患者的症状表现进行道德评判,不能将窥阴癖列为道德疾病——认为“窥阴癖患者道德问题与疾病问题兼而有之”。
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2001年4月发表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障碍分类)》中将窥阴症列为性心理障碍(性变态)。例如,一例窥阴癖患者的病因分析:(1)童年期成长创伤:父母离异,父亲形象的缺乏,妨碍潜意识正常性兴趣的建立。(2)幼年窥见母亲裸体,青春前期与女教师的不良性遭遇,使潜意识性兴趣指向窥视女性裸体。(3)婚后看见妻子裸体激活了童年性兴趣,并形成习惯行为。(4)患者个性敏感多疑,社会支持缺乏[11]。再如,另一例病例报道显示:某大学生1986年下半年多次在校内发生露阴与窥阴行为,接到同学举报,校保卫处调查核实后,校方以品行恶劣、流氓行为开除其学籍。后经医院与校医务室检查、治疗,认为该生属于心理障碍,不属于流氓行为,于是校方撤销开除学籍的处分。患者后经精神神经科住院治疗,以生物反馈、放松治疗和系统脱敏行为矫正患者窥阴、露阴行为,症状好转后出院。出院至今无类似行为发生[12]。
显然,我们不能够根据上述两位窥阴癖患者的症状表现判定其有“道德问题”,两位患者病情好转也并不主要依赖于“道德感化”或“道德校正”。
2.4将某些疾病的诊断标准误读为患者的不道德行为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是人格障碍的一种,也属于精神障碍,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障碍分类)》中给出了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人格障碍形成的原因至今尚不完全清楚,目前一般认为它是在大脑先天性缺陷的基础上,受心理、社会因素及其他有害环境因素影响而形成的[13]。至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成因,学界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器质性或生物性因素,包括遗传、大脑发育不良等;(2)个体心理因素;(3)不良的家庭、社会环境和教养、教育方式。
在“道德健康”这一概念和分析框架下,容易把反社会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误读为患者的不道德行为,进而判定患者“道德不健康”或者“有德性疾病”。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本质上说,是患者由于道德意识未能正常发展,出现了人格结构中的道德方面的缺损或缺失。反社会人格障碍患者,虽然具有与其年龄相应的智力水平,但因其道德意识并未真正形成,所以在他们那里,关乎“善恶”的价值取向并不存在——这一点可在其经常发生的自伤行为中找到踪迹[14]。因此,对反社会人格障碍患者及其行为只宜进行基于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评判——事实判断,而不宜进行以善恶为标准的道德评价。
3健康道德:完全不同于“道德健康”的另一个概念
本文对“道德健康”这一概念及相关观点进行了辩驳,同时也表述了笔者对于道德与健康关系的认识。
笔者的总体认识是:“仁者寿”、“富润屋、德润身”,道德有益于健康。具体而言:(1)智者“将身有节,动静以义,喜怒以时,无害其性”,道德有益于体格健康。(2)仁者“外无贪而内清净,心和平而不失中正”,道德有益于精神健康。(3)“德不孤,必有邻”,道德有益于社会健康。如图1所示。
在图1所示逻辑关系及知识体系中,是没有“道德健康”这一概念的,但“健康道德”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概念。
早在1987年陈元伦[15]就在《中国社会医学》杂志发表了“一个还需要建立的新概念——健康道德”一文,提出了“健康道德”的概念。之后,1988年,石大璞等[16]专门讨论了经济发展中的健康道德问题。1990年陈元伦[17]在“从健康道德到健康工程与健康伦理学”一文中写到:“在社会大卫生观迅速发展的年代,迫切需要一个完备的道德学说,有一个新的伦理科学体系与之相适应,为此我想到了健康伦理学。”健康伦理学是研究创建健康社会,维护群体健康的道德学说。
陈元伦、石大璞、李恩昌等是富有远见卓识的,他们早在20世纪末就提出并初步定义了健康道德、健康伦理学等概念,开辟并指引了我国的健康伦理学研究。
结合前人的研究,笔者认为:(1)健康道德的目的是满足人类健康需要、致力于人人享有健康。(2)健康道德的内容包括健康促进和健康维护。(3)健康道德关系不仅包括医疗人际关系,还包括家庭、人群、政府等各种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4)健康道德的主体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一切社会成员。(5)健康道德的客体不仅是病人,更是大量的未患病的健康人群。
总之,健康伦理学是以健康道德为研究对象,旨在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的应用伦理学分支学科。健康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在全民健康时代更为高级、更为成熟的理论形态,它致力于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努力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基础性、全民性、根本性问题。健康伦理不局限于个体健康,而更加注重全民健康的维持与提升;不局限于医疗服务的接受者和提供者,而是关注所有与健康有关的制度与政策。
参考文献
[1]李恩昌,李花枝.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新概念道德健康是健康的重要内容[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2,5(3):43.
[2]李小龙,方会玲.从“道德健康”谈儿童的道德发展[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15(2):32-34.
[3]薛晓阳.道德健康的教育学刍议:兼议心理教育的伦理转向[J].教育研究,2005,27(11):23-27.
[4]赵联.道德健康:和谐社会的根本诉求:兼论学校道德教育[J].现代教育科学,2008,25(1):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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